专家认为,界定性骚扰,从法律层面上说,至少包含三个核心要素:第一违背受害人意愿;第二行为与性内容(性暗示/性要求)有关;第三应当以受害人主观意愿作为判断标准
图片来自《消除工作场所性骚扰制度(参考文本)》。
如何界定性骚扰,被性骚扰后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这一系列问题,在知名编剧史航“性骚扰”事件发生后,又一次引发了公众的讨论。
尽管已经有26位女性在网络上公开指控史航性骚扰,不过史航两次在微博上回应此事,否认存在性骚扰,并称和几名当事人都有不同程度的交往。是或不是,双方各执一词。
不过,无论史航“性骚扰”事件的后续如何,性骚扰已经被再一次推到了公众面前。
26人的爆料
4月28日,一位当事人在网上发文称,史航曾对她实施言语和肢体上的性骚扰。
5月3日,微博用户@黑尾鸥1988表示,自己是史航性骚扰事件中的当事人之一小默,并在微博长文中详细描述了和史航的接触,以及被史航性骚扰的过程。
在长文中,小默提到,自己是电影行业工作者,通过朋友认识了史航并有所来往。史航曾邀请她看电影,并在公共场所对她进行性骚扰。自己并非自愿,也从未与史航交往,这种关系是权力结构不对等下的霸凌。小默还称,由于自己的性格和恐惧,并没有第一时间反抗或报警,而这导致了史航变本加厉。
至今,已有26位女性以实名或匿名方式在网上爆料指控,并已公布邮箱公开征集“受害者”的信息和证据。
针对多名女性的指控,5月2日,史航在其个人微博中回应称,“不存在性骚扰”。
他的理由是,“我和几个当事人都有不同程度的交往,包括有过稳定关系的前任。我从不回避自己是俗人,但从不希望将自己与相识女性间有过的‘风流交谈’和‘门内的情调’暴露在公域之下。”
不过,从市场来看,史航的回应作用并不大,多家与其有合作关系的文化出版公司也迅速宣布了与史航终止合作关系。
同时,史航的回应引起了网友对于性骚扰话题的讨论。
在知乎上,《法治周末》记者看到,有人认为这是属于情侣之间两性关系的情趣。另有声音认为,这些对话是在双方权力关系不对等的情况下发生,不论是否处于亲密关系,应被视为性骚扰。
对此,北京市千千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吕孝权告诉《法治周末》记者,亲密关系中的“调情”与“性骚扰”是有区别的。
“双方如果已经建立起了亲密关系,此时男方对女方开涉性方面的玩笑,是否构成性骚扰,取决于女方的态度。如果女方感觉被冒犯,表示出抗拒,甚至明确指出来了,男方依然如故,自然构成对女方的性骚扰。”吕孝权说。
“我被性骚扰了吗”
很多时候,性骚扰的边界很难界定。
知乎上,《法治周末》记者联系到了陈默(化名),她讲述了自己可能被“性骚扰”的经历。
性格像男孩子的陈默入职已经10年,刚入职时,性格开朗的她很快和同事们熟悉起来,一起吃饭喝咖啡,还经常帮大家带早餐。
公司加班是家常便饭,陈默的组长有时会送她回家,时间长了,组长和陈默说话的口气越来越“不正常”。
“会给我讲一些黄色笑话,我就当没听懂笑一笑就过去了。”陈默对《法治周末》记者说,后来他变本加厉,经常发来“你今天很性感”“你洗发水的味道特别迷人”这样的信息,这让陈默觉得特别恶心。
后来,陈默试着开玩笑般地和其他同事聊起这件事,他们说:“他是把你当兄弟吧?”
万幸的是,这位组长在半年后调走了,渐渐地,陈默也不再收到这样“令人作呕”的信息,她不确定自己是不是被性骚扰了,不过,每次看到类似的话题,她总会想起那个人。
事实上,和陈默有相同感受的人不在少数。
中国人民大学性社会学研究所的调查数据就证实了性骚扰的“高发”:2000年、2006年、2010年,该研究所曾三次在全国总人口随机抽样调查性骚扰概况,结果显示:每次调查的过去一年内,都有三成左右的男性、女性受访者认为自己“可能被性骚扰”。
吕孝权认为,界定性骚扰,从法律层面上说,至少包含三个核心要素:第一违背受害人意愿;第二行为与性内容(性暗示/性要求)有关;第三应当以受害人主观意愿作为判断标准。“这三个构成要件缺一不可。”吕孝权称。
而即便确定自己性骚扰了,下一步该怎么办?
“史航是公众人物,曝光能让他付出代价,我们普通人又该怎么办呢?”陈默说。
陈默回忆自己当时想和公司的领导反映组长的问题,但是又怕组长给自己“穿小鞋”,“毕竟在他的手下干活,我当时又在实习期,很可能因为去举报就不能留在公司了”。
这也是此次史航“性骚扰”事件爆料者们共同的心结,“如果反抗,是不是会遭到报复?”
吕孝权称,大多数人甚至办案机关其实都没有意识到,性骚扰的本质特点就是,没有赤裸裸的直接肢体暴力,而是施害人利用自己的权力、地位、职权和身份便利对受害人施加权力控制、心理强制或者精神强制,使得被害人不敢反抗后,达到骚扰甚至被侵犯的目的。
性别暴力受害者在尚欠缺社会系统资源支持的情况下,通常需要独自面对强势的施暴人,其所得与所失可能根本不成比例。
“在这种情况下,受害者作出隐忍不发、选择私了、告诉后撤回告诉、坚定维权四种选择中的任何一种,我们都应当表示充分的理解、尊重和支持,我们应当反思的是如何尽快构建起系统性的社会支持资源,用以帮助受害者第一时间选择拿起法律武器维权。”吕孝权说。
“为什么不报警”
在知乎上,很多网友提到,既然认为自己被性骚扰,为什么不去报警?
从爆料的内容来看,史航性骚扰发生的时间,有的早在十几年前,有的发生在最近几个月,最近一次发生在几周前。
有专家认为,女方当时选择了沉默,时隔多年她们愿意说出来,尽管也体现了一种勇敢,但在法律层面还是失去了最佳的时机。
同时,在公安机关里并没有性骚扰这个独立的案由。
“如果公安机关认定了猥亵,作出了拘留或者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这种时候当事人再去发起民事诉讼,去打性骚扰损害责任的官司,基本上法院都会认可。但反过来,一部分性骚扰就只能进行民事诉讼,公安机关不会受理。”吕孝权说。
而民事诉讼的基本证据规则是:第一谁主张谁举证;第二个适用优势证据规则,双方都可以向法庭举证,看谁的证据更占优势。
“这里面有一个问题,就是性骚扰跟一般的民事侵权案件不一样,带有很强的隐私性和隐蔽性,加上当事人一般处在弱势一方,举证能力比较弱,容易造成不公平的现象。”吕孝权表示。
跨了一大步
不过,在法律层面上,对于“性骚扰”的概念和界定也一直在细化和进步。
其中,首次出现“性骚扰”概念是2005年8月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其中增加了“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的规定,明确5种形式构成性骚扰罪。
此后,上海、河北多地也出台法规进行进一步阐述。
2012年,国务院出台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其中第十一条提到,“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
而在2021年1月1日实施的民法典中,第一千零一十条也提到了性骚扰,指出违背意愿是性骚扰的构成要件,并突出强调了权力不平等关系中的性骚扰问题。
最近的一次提及是今年3月初,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等六部门联合发布了《消除工作场所性骚扰制度(参考文本)》(下称《参考文本》),旨在指导用人单位完善消除工作场所性骚扰制度,切实保障广大女职工合法权益,同时为检察机关开展妇女权益保障公益诉讼提供参考。
这份文件也被业内认为是为界定“性骚扰”前进了一大步。
北京源众家庭与社区发展服务中心主任李莹告诉《法治周末》记者,《参考文本》最大的亮点在于其明确无论实施者是否具有骚扰或其他不当的目的或意图,只要这个行为违背了受害者的意愿或者不受其欢迎,就构成了性骚扰。
“很多时候,骚扰者会抗辩说并不想骚扰对方,完全没这个意思,是对方‘玻璃心’。《参考文本》关注到了这一点,表明我们更在乎被骚扰者的主观感受,而不是说骚扰者有没有这个意图,所以不以加害者的主观意愿,而是以受害人的主观感受作为判断标准,这是性骚扰定义上比较大的完善。”李莹说。
责任编辑:春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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