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仍不改 再次酒驾被起诉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周末  更新时间:2023-05-30

“我觉得当时我没喝多少酒,感觉没有醉,反正路也不远,我饮酒后就开车回家了,我现在知道错了,很后悔,希望检察官能对我从轻处罚。”舒某某忏悔地说道。

饮酒驾驶机动车被行政处罚后,仍不引以为戒,又醉酒驾驶机动车,最终受到刑罚。5月23日,贵州省黔东南州天柱县人民检察院将舒某某以危险驾驶罪移送至天柱县人民法院。

经审查:2023年4月初,舒某某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作出罚款1000元以及暂扣机动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在2023年4月底的一天晚上,舒某某和其朋友吃完晚饭后又醉酒驾车上路,再次被执勤民警当场抓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到县医院提取血样,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5.72mg/100 ml,属于醉酒驾车,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检察官普法:根据法律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mg/100 ml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酒后驾驶机动车是对自己和他人生命安全极不负责任的行为,既要对自己负责也要对别人负责,切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保证安全驾驶,安全到家。


责任编辑:谢婷

版权声明:版权所有,未经授权,请勿转载或建立镜像,违者依法必究。
本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471-3130680

蒙公网安备 15010502001696号 蒙ICP备16001043号-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