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地法院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被告人宣告终身从业禁止—— 从业禁止从纸面走向司法实践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周末  更新时间:2023-06-02

从去年11月中旬到今年5月以来,我国各地法院对类似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被告人,法院在依法定罪量刑的同时,已陆续开始对涉案被告人宣告适用终身从业禁止。从业禁止,已开始从纸面走向司法实践


近日,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对一起猥亵儿童、强制猥亵案宣判,法院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六年八个月,并禁止其从事与未成年人教育、培训、看护相关职业。

此前,湖南法院对类似案件已开始宣告适用从业禁止。2022年11月28日,攸县人民法院对一起猥亵儿童、强制猥亵案开庭并宣判,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八年;同时,法院判决其终身禁止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

据悉,此案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联合出台《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正式实施后,湖南省首例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教职人员适用从业禁止的刑事案件。

《法治周末》记者调查发现,从去年11月中旬到今年5月以来,我国各地法院对类似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被告人,在依法定罪量刑的同时,已陆续开始对涉案被告人宣告适用终身从业禁止。从业禁止,已开始从纸面走向司法实践。

防止前科人员“重操旧业”

周某某是攸县某中学的一名人民教师,本应为人师表的他,却利用自己的特殊身份、便利条件从事针对未成年人的犯罪活动,对被害未成年人进行猥亵,致使该受害人纯真童年蒙上阴影,并对其身心健康造成严重伤害。

据调查,2021年上半年至2022年5月期间,周某某多次利用其教师身份,在办公室采取摸胸、搂抱等行为,猥亵、强制猥亵未成年女学生,其中多人未满十四周岁。2022年7月,周某某被抓获归案。

2022年11月28日,攸县法院对周某某涉嫌猥亵儿童、强制猥亵案开庭并宣判,法院认定被告人周某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年;同时,法院禁止被告人周某某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

“法律红线的划定不仅在于严惩犯罪行为,更是为了正确引导群众,弘扬社会正气。”攸县法院审理此案的审判长徐红军向记者表示,周某某作为参与教育教学的从业人员,本应严于律己,行为世范,但其在教学过程中,多次猥亵女童,严重违背职业道德,主观恶性大、社会影响恶劣。

“为预防其再次犯罪,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教育环境,遂依法对其宣告终身从业禁止。”徐红军对记者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利剑护蕾行动”专干赵洁介绍,从业禁止是刑法规定的一种处置措施,在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中被广泛适用。法院判决禁止罪犯刑罚执行完毕后从事相关工作,对于预防再犯罪有重要的作用。

“如行为人违反生效判决的从业禁止规定,情节严重的,还可能因触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再次锒铛入狱。”赵洁说。

各地陆续适用从业禁止

记者采访发现,在《意见》实施6个月以来,北京、湖南、甘肃、江苏、宁夏、黑龙江等地法院,陆续宣告对侵害未成年人的教职人员适用“终身禁业”。

媒体披露的消息显示,全国首例教职人员猥亵儿童被宣告终身禁业的案件出现在北京市。

2022年11月15日,也就是《意见》实施的这一天,该规定便从纸面走入司法实践。当天,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少年法庭对某培训机构教师王某某猥亵儿童案一审依法开庭并当庭宣判,法院以被告人王某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同时,禁止被告人王某某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

海淀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某在担任本市某学校外聘指导教师期间,利用“一对一”单独授课的机会,多次触摸该校一名10岁女童的隐私部位。2022年3月,经被害女童家人报案,王某某被抓获归案。

海淀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作为学校聘用的教学辅助人员,在为学生授课期间,多次故意对不满14周岁的女童实施猥亵,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应予惩处。

据悉,此案系《意见》出台后,全国首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教职人员依法宣告终身禁止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工作的刑事案件。

今年1月,宁夏法院也对性侵未成年人的被告人宣告从业禁止。李某是一名人民教师,2012年至2018年期间,他在担任小学六年级班主任、数学老师期间,利用其教师身份的便利,采用欺骗、强迫等手段,以补课辅导、批改试卷、接热水、家访为由,在晚自习下课后从小学女生宿舍内,先后将15名未成年在校女学生分别单独带至其家中、附近的山上、教学楼等地实施强奸、猥亵行为。其中,李某实施强奸犯罪1起,强制猥亵犯罪6起,猥亵儿童犯罪8起。

今年1月31日,宁夏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李某被控强制猥亵罪一案公开宣判,以被告人李某犯强奸罪、强制猥亵罪、猥亵儿童罪判决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同时禁止被告人李某终身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

记者注意到,除学校教师外,一些特殊行业教学人员因为类似犯罪,也被法院宣告终身从业禁止。

王某系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某校外培训机构游泳教练,去年夏天,在场馆闭馆后,王某对一名未成年学员实施性侵,家长察觉后报警。王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今年2月,开福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为防止王某刑满释放后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对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造成潜在威胁,依法对其判处有期徒刑的同时,根据法律规定对被告人王某宣告从业禁止,终身禁止王某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

筑起司法保护“防火墙”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早在8年前,法院适用“从业禁止”就有了法律依据。

2015年11月1日正式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职业禁止”规定,即在刑法第三十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七条之一规定:“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之后,我国各地法院开始试水将“从业禁止”制度应用于未成年人保护措施中,以此来增强未成年人保护的力度和实效。

但人民法院在类似案件判决中,是否作出从业禁止?如何作出从业禁止的决定?存在不同认识,实践中判法也不一致,有的甚至对本应终身禁业的情形只判处了一定期限禁业,从而引发社会各界议论。同时,由于教育行政部门不能及时掌握教职员工犯罪的判决结果,导致有的教师犯罪后隐瞒犯罪情况仍从事教师职业。

2020年10月,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当向公安机关、检察院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不得录用。同时规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应当每年定期对工作人员是否具有上述违法犯罪记录进行查询。通过查询或者其他方式发现其工作人员具有上述行为的,应当及时解聘。

为了更严格执行犯罪人员从业禁止制度,净化校园环境,保护未成年人,2022年11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发布了《意见》,《意见》明确了司法机关在办理教职员工犯罪案件中适用从业禁止、禁止令规定的具体规则;规定了在教职员工犯罪案件的判决生效后,人民法院应当向教育行政部门送达裁判文书;明确了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与犯罪教职员工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处理、处分和处罚的关系,为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明确了裁判规则。

根据《意见》规定,教职员工实施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禁止其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即终身不得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少年法庭庭长谭红艳向记者介绍,《意见》对犯罪记录查询制度、各责任机构的职责分工有明确的规定,切实解决了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

谭红艳透露,《意见》还明确,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校外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实际控制人犯罪,参照本《意见》执行。

“《意见》实施后,对未成年人密接行业人员的禁业进行了更严格的规定,可以从源头上减少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发生,突出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优先保护,为未成年人筑起了司法保护‘防火墙’。”谭红艳说。

责任编辑:谢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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