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用“生鲜灯”误导消费者,这就对了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周末  更新时间:2023-07-28

针对各地市场广泛应用的“生鲜灯”,市场监管总局近日公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办法》明确要求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时,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这一《办法》将自今年12月1日起施行。(7月24日《北京日报》)

“在菜市场明明看上去很新鲜的肉,怎么买到家就变样了?”在菜市场买过菜的消费者,恐怕都对生鲜摊位上一排排具有“美颜”效果的“生鲜灯”不陌生。用“生鲜灯”遮丑后,即使不怎么新鲜的肉类蔬果也能变得光鲜水灵,但消费者买回家却原形毕露。“生鲜灯”不仅出现于菜市场,各大商超、很多夜市小贩也在普遍使用,有的还分别对肉类果蔬、海鲜、等使用不同颜色的“生鲜灯”,如红灯搭配冷白光用于鲜肉类,红光搭配暖白光用于熟食、快餐店,绿光搭配正白光用于绿色蔬菜区,冷白光用于海鲜……

消费者在市场上买的,明明是新鲜的肉类蔬果,提回家就变了样,这说明被“生鲜灯”严重误导,购买了不新鲜的商品,尤其是老年消费者常有这种经历。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商品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全面的信息。如果商家在销售肉类蔬果时,使用“生鲜灯”掩盖可能存在的质量问题却不告知消费者,对消费者产生误导,则涉嫌欺骗消费者,侵犯消费者权益。

问题的关键是,虽然消费者对“生鲜灯”质疑了多年,它却一直游离于监管之外——此前没有相关法律或文件,对商超、生鲜市场的灯光进行规定,法无禁止即可为,市场监管部门在日常执法检查时,除了重点检查食品来源、检验检疫合格证等与质量相关的事项,并不能检查商家如何使用灯光,只能强化诚信引导。针对消费者被“生鲜灯”误导购买到不新鲜的肉类而引发纠纷和投诉,多地市场监管部门也只是频发消费提示,教消费者如何避开“生鲜灯”误区。有消费者曾吐槽:“投诉了也没有用,没有人管的。”

如今这一状况即将迎来改变。相关部门近日公布的《办法》提出,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这是必要的制度堵漏,有了这一明确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便可依法纠偏,严格禁止使用“生鲜灯”,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托灯光掩盖可能存在的质量问题,误导了消费者,消费者也有权有依据进行索赔,维护正当权益,当然,令行禁止是必要前提。

禁止销售商家使用“生鲜灯”之时,也要严管卖场的灯光设计——据报道,有些卖场的“生鲜灯”是市场方安装的,必须倒逼市场方摒弃这种让人误会的灯光设计,同时赋予市场方监管之责,若有商家在《办法》生效后继续使用“生鲜灯”遮丑,应坚决撤除,并予以处罚,这是管理方不可推卸的责任。据报道,“生鲜灯”的生产销售也无明确的专业规范,电商平台 “生鲜灯”销售长期火热,相关部门可考虑制定“生鲜灯”生产、销售、使用方面的行业标准和规范,以更好地管住这种灯光的滥用问题。


责任编辑:谢婷

版权声明:版权所有,未经授权,请勿转载或建立镜像,违者依法必究。
本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185 8629 6259

蒙公网安备 15010502001696号 蒙ICP备16001043号-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