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出轨主播 打赏赠与需厘清界限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周末  更新时间:2023-09-22

短视频平台不断壮大,看直播、刷礼物成了部分网友的日常兴趣爱好,其中不乏一些已婚人士隐瞒另一方偷偷给主播打赏,甚至私下开始进行经济往来。

此次,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10件家事审判典型案例中,有一起涉及婚内一方出轨主播,并用夫妻共同财产向主播打赏、赠与的案件。

厘清打赏与赠与

艾某与贺某于2012年1月16日登记结婚。徐某是某短视频平台的主播。贺某与徐某在短视频平台相识,贺某在该短视频平台充值为贺某打赏,合计267494元。此后,贺某又向徐某微信、支付宝转账5万余元,并有在拼多多、淘宝平台购物记录,还为徐某充值话费。

艾某发现贺某在与其婚姻存续期间私下与徐某发展为婚外情,并擅自使用夫妻共同财产给徐某充值打赏,微信、支付宝转账,购买物品。遂将贺某、徐某、某短视频平台诉至法院,主张判令徐某、某短视频平台连带返还其钱款325617.4元。

艾某主张,贺某的上述行为属于赠与,侵犯了其财产权益,且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贺某的赠与行为无效,徐某应返还上述所有财产。

本案焦点在于贺某与徐某、某短视频平台是否形成赠与合同关系。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林瀚告诉《法治周末》记者,本案中主播接受打赏并非单纯的获利行为,观众用户打赏也是以获取更好的观看体验为目的,主播和打赏用户之间不属于赠与合同关系,而是一种双务合同关系。

林瀚解释称:“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是受赠人纯获利益的合同。主播提供直播表演不能强制观众打赏,但是主播在直播中付出劳动,除了获得用户认可产生精神愉悦外,通过直播活动获利是重要目的。通常用户通过打赏可以获得超过一般可观众观看范围之外的直播内容,享受到更多的精神体验。”

他强调,该合同关系特殊之处在于,对主播直播表演的价值的认定不是事先确定的,而是由用户自行决定。但该情况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影响双方合同的成立和效力。就本案而言,徐某在快手平台针对不特定快手注册账户进行的直播表演系要约行为,贺某观看徐某的直播表演并用快币进行打赏的行为系承诺行为,且该承诺行为完成后双方之间的合同成立且履行完毕。

因此,法院对艾某主张徐某、某短视频平台连带返还打赏部分钱款未予支持。

夫妻财产共同共有

在艾某与贺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贺某擅自使用夫妻共有财产给徐某通过微信、支付宝进行转账,并购买物品。贺某的上述行为被认定为赠与。

法院判定,贺某未经艾某同意赠与徐某钱款,侵犯了艾某的财产权益,且违背公序良俗,该赠与行为应为无效。贺某与艾某在夫妻关系期间,夫妻共同财产系共同共有,并非按份共有,且贺某与艾某未进行婚内财产分割,故对于法院认定的属于贺某赠与徐某的财产,艾某有权要求徐某全部返还。徐某应当将45729.03元返还艾某。

林瀚强调,在该案中擅自处分共同财产的行为是违背公序良俗,不会被认可和支持。


责任编辑:谢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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