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莱雅因不正当竞争被判赔120万元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周末  更新时间:2023-10-11

图左为娇兰帝皇蜂姿焕活复原蜜,右为欧莱雅金致臻颜花蜜奢养浓萃精华。

近日,据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执行公告,因欧莱雅(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莱雅公司)未能履行公开发表声明、消除影响的义务,路威酩轩香水化妆品(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威酩轩公司)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最终判决结果为,欧莱雅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需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原告路威酩轩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120万元,且需在其官网及微博首页连续15日公开发表声明,消除影响。

截至发稿,《法治周末》记者查询发现欧莱雅官方网站及官方微博,仍未发布相关声明。

欧莱雅被索赔千万

回顾事件始末,可追溯至两年前。

2021年3月18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就原告路威酩轩公司与被告欧莱雅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进行立案。

据公开的裁判文书显示,双方的纠纷主要是围绕路威酩轩公司旗下品牌法国娇兰的“ABEILLEROYALE”系列产品和欧莱雅名为“NECTARROYAL”“花蜜奢养”的系列护肤产品。

在一审中,路威酩轩公司诉称欧莱雅公司涉嫌构成不正当竞争、涉嫌商标侵权、构成虚假宣传的行为。

原告路威酩轩公司诉称,其公司旗下品牌法国娇兰于2010年推出名为“ABEILLEROYALE”的以蜂蜜为基础的护肤产品,并在“肥皂,香料制品,香精油和化妆品”类别上获准注册第G1102506号“ABEILLEROYALE”商标,商标专用权期限为2011年9月19日至2021年9月19日。“ABEILLEROYALE”产品的宣传材料中使用了一系列创造性视觉和设计元素,经过法国娇兰多年使用和巨额广告投入,已与娇兰“ABEILLEROYALE”产品形成了稳定联系。

而被告欧莱雅公司于2019年模仿“ABEILLEROYALE”产品广告宣传风格,推出了名为“NECTARROYAL”“花蜜奢养”的系列护肤产品,产品广告宣传中故意采用与“ABEILLEROYALE”产品广告宣传内容相同的设计元素,明显攀附了娇兰长期以来为“ABEILLEROYALE”产品建立的商誉和市场影响力,涉嫌构成不正当竞争(搭便车)。

其次,欧莱雅公司产品使用的“NECTARROYAL”字样,与“ABEILLEROYALE”商标构成近似,易导致消费者混淆,涉嫌构成商标侵权;再次,欧莱雅公司“NECTARROYAL”产品的成分并非花蜜,而是蜂蜜,因此使用“NECTAR(中文含义为“花蜜”)ROYAL”和“花蜜奢养”作为产品说明很可能误导消费者,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在一审中,路威酩轩公司提出5大诉求,包括要求欧莱雅公司停止使用“NECTARROYAL”标识、停止模仿“ABEILLEROYALE”产品品牌广告宣传设计概念及风格、停止将“花蜜”“NECTAR”用于商品说明、在官网等销售及宣传渠道的首页发布澄清声明,澄清“NECTARROYAL”“花蜜奢养”产品与“ABEILLEROYALE”产品无任何关联,以消除对消费者的不当影响及赔偿经济损失1000万元。

欧莱雅败诉

2021年5月24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驳回欧莱雅公司对案件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直至今年9月,该案件才获得了进一步进展。

由于欧莱雅公司未能履行(2021)沪0115民初26772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三项所确定的在其官网及微博首页连续15日公开发表声明、消除影响的义务,路威酩轩公司依法申请强制执行,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发布强执公告,依法公布判决主要内容。

据执行公告显示,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路威酩轩公司和欧莱雅公司均从事化妆品的生产和销售,属于同业竞争者。欧莱雅公司的涉案行为侵害了原告的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路威酩轩公司的涉案产品销售额逐年攀升,在市场上形成了较高的知名度,欧莱雅公司不可能不知道、不关注原告的产品及其宣传情况。欧莱雅公司的涉案宣传行为具有攀附原告产品知名度和商誉的故意,并可能会造成路威酩轩公司用户的流失,给路威酩轩公司带来损害。

路威酩轩公司的“ABEILLEROYALE”帝皇蜂姿系列产品在市场上已经产生了较高的知名度,产品宣传材料及元素与其产品形成了紧密联系。宣传材料上使用与蜜蜂、蜂蜜相关的金色、蜜糖色、六边形、蜂巢等元素,使产品成分、产品名称及产品的宣传材料围绕“蜂蜜”形成一个整体。

欧莱雅公司的“NECTARROYAL”系列产品宣传中部分使用了与路威酩轩公司相同或相似的构图、色彩搭配等难谓巧合。路威酩轩公司与欧莱雅公司涉案产品宣传图在元素、构图、颜色搭配、拍摄效果等方面产生了一定程度的雷同,特别是小蜜弹图的产品摆放及拍摄手法、选择的风景图的颜色搭配等几乎完全相同,而这些达一定数量的雷同出现在欧莱雅公司同一系列产品同一时期的广告宣传中,难以以巧合及合理使用来解释。

中国广告协会发布的广告自律宣言倡导广告主尊重他人的广告创意及成果,维护良好的行业秩序。倡议广告经营者注重自主创意创新,不抄袭剽窃他人广告创意及成果。

因此,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认定,欧莱雅公司的涉案行为不正当地利用了路威酩轩公司的商品声誉,违反了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决欧莱雅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欧莱雅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路威酩轩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120万元;欧莱雅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官网及微博首页连续15日公开发布声明,消除影响;驳回路威酩轩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法院有权强制执行”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卢鼎亮告诉《法治周末》记者,法院的判项明确判决欧莱雅公司需要公开发表声明、消除影响,作为被告应当履行公开发表声明、消除影响的责任。

“如欧莱雅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文书且被申请强制执行的情况下,法院将有权利进行强制执行。实践中法院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强制执行:一是法院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在其官网及微博首页连续15日公开发布经法院审核的声明;如不履行,法院可以在相关媒体上公布本判决的主要内容,相关费用则由被执行人承担。二是根据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义务的情节轻重,法院可以对其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卢鼎亮说。

公开资料显示,娇兰是创立于1828年的法国品牌,主营香水、化妆品及保养品,是路威酩轩公司旗下代理的产品。欧莱雅同样起源于法国的化妆品公司,创立于1907年,除化妆品以外,该集团还经营高档消费品,并从事制药和皮肤病研究。

据了解,涉案的产品正是巴黎欧莱雅公司的热卖产品金致小蜜罐系列、法国娇兰品牌的王牌产品帝皇峰姿系列。

《法治周末》记者注意到,在一些社交平台上,有欧莱雅金致臻颜花蜜奢养浓萃精华(俗称:琉金蜜)视为娇兰帝皇蜂姿复原蜜的平价替代产品。

据法国娇兰官方旗舰店显示,娇兰帝皇蜂姿系列包含日晚霜、眼霜、复原蜜、精粹水、面膜、防晒乳等产品,定价在430元至2100元间。

而据欧莱雅官方旗舰店显示,金致小蜜罐系列则包括身体乳、眼霜、洁面、水乳、精华、面霜等,产品价格区间在54元至500元间。该系列产品在官方旗舰店销量最高的单品为金致小蜜罐身体乳,已售出6万多件,相关的眼霜、琉金蜜和面霜的销量也都达到了1万元以上。

如此对比来看,这两个系列产品的价格相差几百元至上千元不等。

对于界定“产品广告宣传设计创意及风格”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依据是什么?

卢鼎亮表示,一般会根据两个经营者主体的广告是否具有相同或相似的构图、色彩搭配、元素、拍摄效果等,并且结合原告经营者商品的知名度,从而认定被告的广告是否具有攀附产品知名度和商誉的故意,是否具有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转移,是否会影响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是否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是否违反了商业道德,从而综合认定相应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责任编辑:谢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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