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门出手严惩网暴,网暴治理如何找准“锚点”?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周末  更新时间:2023-10-09

9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暨典型案例。《意见》强调要充分认识网络暴力的社会危害,依法维护公民权益和网络秩序,要准确适用法律,依法严惩网络暴力违法犯罪,要畅通诉讼程序,及时提供有效法律救济,要落实工作要求,促进强化综合治理。

发布会同时发布了七起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典型案例,涵盖诽谤、侮辱、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网上“骂战”被行政处罚、名誉权纠纷等,其中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的李某某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案入选。

而在9月召开的北京互联网法院能动司法与数字治理“京e研讨”上,围绕“数字社会人格权益保护与互联网产业发展”主题,多名专家学者就如何治理网络暴力等问题展开讨论。

对于网暴可以作出人格权侵害禁令

“依法适用人格权侵害禁令制度。”《意见》第15条明确。而北京互联网法院此次入选的典型案例,正是为避免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人格权侵害禁令。

自2022年5月至2023年4月,张某某使用其拥有40万粉丝的网络账号直播40余次,发布针对李某某的视频,其中含有大量谩骂和人身攻击言辞。引发网民围观,跟进评论、嘲讽、诋毁。同时,张某某还组建粉丝群,煽动他人辱骂李某某。

李某某据此向法院提起网络侵权责任纠纷诉讼。案件审理期间,经法庭释明后,被告张某某仍每晚定时直播,继续针对李某某发布相关侵权言论,并公开李某某数位身份证号码。今年7月6日,李某某向法院提出人格权侵害禁令申请。

北京互联网法院裁定认为,结合张某某既往行为和本案实际情况,其正在实施侵害行为,且继续实施侵权行为的可能性较大。涉案直播视频播放量较高,若不及时制止,将极大增加原告李某某的维权负担,导致侵权影响范围、损害后果进一步扩大。据此,依法作出裁定,责令张某某立即停止在涉案账号中发布侵害李某某名誉权的内容。该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被申请人张某某已停止相关行为。

本案即是依法适用人格权侵害禁令的案例,被告发布相关侵权信息的持续时间较长、信息受众群体规模巨大,对原告名誉权造成严重负面影响,人民法院根据原告申请,在一周内即作出人格权侵害禁令,及时制止了被告继续实施相关行为,有力维护了受害人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指出,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网络暴力借助信息技术手段实施,与现实空间之中的侵害行为具有明显不同。特别是,网络暴力的强度及其对被害人合法权益的损害程度,往往与网络暴力信息的传播速度、规模直接相关联。基于此,阻断网络暴力信息扩散、发酵往往具有急迫性,需要采取紧急措施,避免对合法权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对此,根据民法典第997条规定,权利人对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网络暴力行为,在提起民事诉讼时,还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依法适用人格权侵害禁令制度。

网络暴力治理的难点在哪?

“网络暴力等侵害人格权的行为造成的后果非常严重,这就要求更有效的法律措施和技术措施来预防、制止并充分救济受害人,如民法上的人格权禁令以及从公法、私法等多个角度规范侵害人格权的侵权行为。”在“京e研讨”研讨会上,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程啸指出了目前数字社会中人格权的发展与保护上的三大特点,即新型的侵害人格权益行为的出现与新型人格权益的不断生成相伴随;侵害人格权益后果的严重性和救济措施的充分性相并存;保护人格权益与维护合理行为自由相协调。

随着网络新技术的发展,网络生态和风气也受到污染。近年来,频频发生的网络暴力事件,严重侵害当事人的人格权和人格尊严,网络暴力问题成为社会不可忽视的问题。与此同时,对于网暴问题的处置也在加剧,那么,目前网络暴力问题的治理难点究竟是什么?

“网络暴力成因复杂,界定与识别存在难点,故需要明确相应的定义,避免网络暴力概念的泛化和滥用。”在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副教授刘晓春看来,网络暴力治理的难点在于缺乏明确的网络暴力概念界定。考虑不同情境、不同人群对语言的主观感受与接受程度、网暴评论数量及其占比等因素,如何界定网暴行为仍存难点。

具体而言,目前很多的网络暴力言论不是像我们传统认为的具有攻击性、侮辱性的,这些言论不是直接骂而是说一些推测性的(话),或者有时可以把它总结为是冷嘲热讽性、道德批判性的。此外,即使能够界定一些特定的行为类型,也很难去建立(网络暴力)的因果关系。所以在这个意义上,目前我们依然没有看到一个非常明确的法律上可以去界定,能够针对现实治理网络暴力的概念。

北京市委网信办网络信息服务管理处处长安世绿认为,网络暴力治理的主要难点在于三点。第一,网络暴力行为需要法律界定,防止被泛化;第二,网络暴力治理需要多方面协同,线上线下结合共同发力;第三,相关法律法规需要深化,尤其要通过法律加强对自媒体和MCN机构的法律约束。

如何抓住网暴治理的“牛鼻子”?

在研讨会上,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执行主任、教授石佳友指出,从相关监管部门发布的一系列文件来看,近年来,监管部门高度重视网暴治理。但我国当前规制网络暴力的立法规范和行政监管均存在着不足,如渊源的碎片化、整体的效力层级偏低,立法的权威性不够,内容表述存在差异,治理工具箱内容不够丰富等。

因此,须进一步以立法或司法判决来确认和细化数字平台的“守门人”义务,改进网络暴力治理中的平台责任制度。

“抓住平台治理,就抓住了网络暴力治理的‘牛鼻子’。”石佳友认为,平台作为“守门人”角色,如果能够把好关、锁好门,就可以很大程度上预防网络暴力的发生,有效保障用户权益。个别分散的网络语言暴力不足以形成网络暴力,但通过网络平台这一关键媒介,海量的网络攻击言论在短时间内大规模集中,给受害人带来了巨大的精神压力,进而导致个别极端事件发生。

石佳友建议,对明显的侵权言辞,平台应主动识别并采取删除、屏蔽或断开链接等必要技术措施。在符合比例原则的前提下,立法可以突破平台的中立性和事后责任,为平台在合理限度内设置事先积极预防等义务。平台应强化教育功能,向用户充分揭露网暴的危害性,提升用户对网络暴力的识别和抵御能力,大型平台就网络暴力还负有特别责任,如应当采取合理、有效和成比例的措施来预防网络仇恨言论大规模传播的风险。此外,刑法的单独立法处罚也十分必要,就此可以参考国外立法的相关经验,对于情节严重的网络骚扰行为设置刑事处罚规范,打击网暴犯罪。

刘晓春也认同平台治理的重要性,在其课题组此前开展的平台治理网络暴力的测评中,头部平台在网暴防治功能上已经初具规模、初具体系,相对而言技术指标表现较好,但疏导关怀尚有完善空间。大部分平台已经在前端服务、后端技术、秩序生成和维持、未成年人保护四个方面开展了治理,并形成了相应的机制,比如“一键防暴”等功能。

“由于网络暴力是复杂社会问题在网络空间的投射,依靠单一主体的力量是难以解决的,只有政府部门、媒体机构、平台企业、社会公众等各方主体共同参与,才能实现有效治理。”刘晓春同时指出。

安世绿也指出,网络暴力治理工作主要是压实网络平台主体责任,平台通过技术模型、样本库、人工审核等多种手段进行识别和拦截,对违法违规账号进行处置,在治理网暴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网络监管部门也充分发动社会参与协同治理,同时加强网暴防范的普法宣传,提高网民的自我管理意识和防范意识。

责任编辑:谢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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