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孩子逛超市被砸伤,谁之责?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周末  更新时间:2023-10-09

超市是人们购买日常生活用品的主要场所之一,但在逛超市的过程中出现意外导致受伤,该如何划分责任呢?下面我们来看河南省鹤壁市浚县人民法院审理的这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2022年7月,六岁的郑某跟随奶奶和姐姐到某购物中心购物。购物结束后,郑某到存包柜取包,存包柜紧邻吕某经营的淘气堡游乐园,在游乐园玩耍的小孩儿倚靠在存包柜上,导致存包柜翻倒将原告郑某砸伤。经医院诊断郑某右侧肋骨骨折、双肺挫伤、双侧气胸、右肩胛骨骨折等,共计住院9天,事发后该购物中心对存包柜进行了加固。原告与某购物中心及淘气堡游乐园经营者吕某就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故诉至浚县法院。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某购物中心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其经营场所放置的存包柜未固定,且存包柜摆放的位置与淘气堡游乐园之间未留出足够的安全距离,对原告损害后果负有过错。被告吕某作为淘气堡游乐园的经营者,对经营活动中的安全隐患应尽到充分的注意义务,对在淘气堡内玩耍的未成年人倚靠存包柜的行为没有及时制止,未尽到管理职责,对原告损害后果负有过错。原告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到存包柜处取包,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亦负有过错。结合本案实际情况,以被告某购物中心承担50%赔偿责任,吕某承担40%赔偿责任,原告的监护人自行承担10%责任为宜,最终判决被告某购物中心赔偿原告郑某9692元,被告吕某赔偿原告郑某5754元。

法官说法:很多超市为了吸引顾客,或对外出租,或自己经营一些游乐场,本案中的淘气堡游乐园便是其中常见的一种。作为超市或游乐园的经营者,对经营活动中的安全隐患要尽到充分的注意义务,及时发现和消除风险,做好充分的安全保障。作为监护人,也要尽到监护职责,因为自己疏忽造成孩子受伤,不但影响孩子健康成长,也要自行承担一定责任。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责任编辑:谢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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