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栽抢种”牟利或可被追究刑责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周末  更新时间:2023-10-18

“抢栽抢种”通常是指在土地被人民政府决定回收或者征用前,行为人在土地上突击栽种作物的行为。“抢栽抢种”行为不仅扰乱正常的征地补偿秩序,人为增加征地补偿资金的支出,也损害公平、公正的补偿原则,扰乱诚实守信的社会秩序


图为益阳市资阳区村民拍摄的“抢栽抢种”的苗木。

今年8月24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了一起“抢栽抢种”案件,并当庭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据悉,江苏省启东市政府对当地一土地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后,有人为了多拿补偿款,便在即将被征收的土地上“抢栽抢种”苗木,当地镇政府发现后拔除了这些苗木。于是,种植者将镇政府起诉到启东市法院,并提出巨额赔偿。启东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抢栽抢种”者败诉。

“抢栽抢种”通常是指在土地被人民政府决定回收或者征用前,行为人在土地上突击栽种作物的行为。“抢栽抢种”行为不仅扰乱正常的征地补偿秩序,人为增加征地补偿资金的支出,也损害公平、公正的补偿原则,扰乱诚实守信的社会秩序。

《法治周末》记者近日在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采访发现,“抢栽抢种”行为花样百出,有人甚至将树木截断,直接将没有树根的木头“种”在地里。但这种行为不仅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有人在“抢栽抢种”骗取补偿款后,还被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抢栽”的标准究竟是什么?征地拆迁公告发布前栽种苗木的行为,算不算“抢栽抢种”?《法治周末》记者梳理几起因“抢栽抢种”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希望能对广大被征地人有所警示。

禁令难止贪利之心

长安益阳发电有限公司三期扩建工程,是湖南省首个100万千瓦高效超临界二次再热燃煤机组项目,也是中国首个100万千瓦机组“两机一塔”项目,其建设地点为益阳市赫山区会仑山办事处仑塘村。

看到村里将要征地,村民鲁某强、符某清、郭某烈3人有了通过突击“抢栽抢种”苗木,骗取补偿款的想法。

2021年11月17日,益阳市人民政府公布长安益阳发电有限公司三期扩建工程项目建设拟适用土地告知书,明确告知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使用土地范围内抢栽种、抢搭建、抢装修,违反规定实施的一律不予补偿。

但这一公告,未能阻止鲁某强、符某清、郭某烈3人的贪利之心。为骗取花卉苗木搬迁补偿款,3人商定在鲁某强、郭某烈的征地红线区域内抢栽花卉苗木,待补偿款下发后再分成。后在鲁某强的征地红线区域内,符某清抢栽铁树3000余株,鲁某强抢栽铁树3000余株、樟树杆和桂花树杆332株。在郭某烈的征地红线区域内,符某清抢栽铁树1710株、桃树杆272株、紫薇199株,鲁某强抢栽葡萄藤720株。

经湖南经典地产评估有限公司益阳分公司评估,桂花树杆、樟树杆和桃树杆的补偿单价为17元/株,铁树单价为50元/株,紫薇单价为85元/株,葡萄藤为78元/株。鲁某强征地红线区域抢栽的苗木拟补偿价格为317244元,其中符某清抢栽的铁树拟补偿价格为150000余元,鲁某强抢栽的铁树、樟树杆和桂花树干拟补偿价格为150000余元。郭某烈征地红线区域抢栽的苗木拟补偿价格为112079元,其中符某清抢栽的铁树、桃树杆、紫薇拟补偿价格为107039元,鲁某强抢栽的葡萄藤拟补偿价格为5040元。

2022年1月21日,此事案发。符某清被公安机关立案调查。同年5月31日,鲁某强、郭某烈两人也被立案调查。3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鲁某强、符某清、郭某烈隐瞒真相,骗取国家拆迁补偿款,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且数额巨大。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鲁某强和符某清共同犯罪中,鲁某强和符某清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均应当按照所参与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在鲁某强、符某清、郭某烈共同犯罪中,符某清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所参与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鲁某强和郭某烈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3被告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较既遂犯减轻处罚;均主动投案,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均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鲁某强、符某清、郭某烈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

2022年11月7日,赫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鲁某强等3被告人一年八个月不等有期徒刑,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内外勾结”先骗后分

和鲁某强等3人“抢栽抢种”骗取补偿款不同,益阳市有一位村主任与街道办征地拆迁人员因“内外勾结”骗取苗木补偿款而被判刑。

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法律文书显示,2017年10月,益阳市高新区某街道办事处征地协调办工作人员徐某、刘某、艾某、李某玉负责“鸭公塘标准化厂房”项目的苗木补偿工作。益阳市高新区东部产业园石坝村(后改名为石新桥村)原村委主任罗某放提出请艾某帮忙,在该项目中套取之前徐某安排解决“普惠项目”的27万元费用及其他费用共计100多万元,艾某表示同意。罗某放还将通过套取苗木补偿款解决征地中产生的费用这一想法告诉了李某玉,并请李某玉帮忙,李某玉默认同意。

有些农户在这个项目里有土地但没有苗木,罗某放就以这些人的名义,凭空捏造户头套取苗木补偿款。同时,对村民说,“抢栽抢种”的苗木,补偿费只能打四折,事实上艾某等人作申报资料是按百分之百的标准补偿的。

对于有工商、税务登记的花卉苗木公司,苗木移栽后还有养护补助费,罗某放通过借取苗木公司资质,直接套取苗木移栽后养护补助费。

同时,因苗木公司是私人的,不属于村务管辖范围,发放到苗木公司的苗木补偿款无需在村务公开栏公示。这一监管漏洞又被罗某放等人很好地利用,他们利用苗木公司向农户发放补偿款,掩盖其虚报套取行为。

之后,艾某根据罗某放提供的名单制作了11张苗木登记表,李某玉计算好苗木补偿款,将补偿金额写在苗木登记表上,并签署自己的名字。在“鸭公塘标准化厂房”项目中,罗某放共套取苗木补偿款120.8713万元。2018年年初的一天,罗某为感谢李文玉的帮忙,在益阳市赫山区某小区罗某家的车库旁送给李某玉现金人民币20万元。

桃江县人民法院一审认定李某玉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对被告人李某玉退缴至桃江县公安局的违法所得二十万元予以追缴,上交国库。

一审宣判后,李某玉向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0年12月4日,益阳市中院二审裁定维持了一审判决结果。

是否构成“抢栽抢种”

那么,政府发布公告前种树,是否构成“抢栽抢种”?北京一起类似案件的判决给出了答案。

2022年6月,北京延庆区八达岭镇大浮坨村村民宋某良、姬某强被指控在2014年至2017年间,为骗取兴延高速、延崇高速、2019年北京世界园艺博览会周边绿化建设工程项目征地范围内地上物补偿款,分别或共同租用同村村民土地,“抢栽抢种”经济价值较高的白皮松、油松等树种,冒充原生树木,骗取拆迁补偿款共计600余万元。

延庆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此案庭审中,控辩双方对抗激烈,两人辩护律师提出,上述工程有两个项目政府没有发布征地公告,另一个项目的栽种行为发生在拆迁公告发布前,不属于“抢栽抢种”,不构成诈骗罪。

宋某良辩护人提出,根据国土资源部指导意见、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办法,政府告知或者公告之日为基准日,宋某良没有“抢栽抢种”,该案没有证据证实三个项目按照规范有效的形式公开发布公告。宋某良辩护人称,“如果没有发布公告,就没有权力去管被告人种什么树”。

对此,延庆区法院认为,一方面,被告人宋某良、姬某强租用他人土地,并约定在获取补偿款后予以分成,以“抢栽抢种”的树木冒充原生态树木,骗取拆迁补偿,其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本质特征,具有严重的社会危险性。

另一方面,公告虽是重大建设工程的一个重要环节,但其法律意义在于行政告知,保证社会公众对相关建设项目知情权,也是界定相关征拆赔偿范围的一个重要时间因素。但实践中,重大项目建设开展前,会在被征占地范围内开展勘察、打孔等工作,而社会公众根据一般日常生活经验完全能够判断出征地占用的范围,甚至可以准确地判断相关路线走向,进而着手“抢栽抢种”苗木,以牟取高额赔偿款。

2022年9月,延庆区法院一审以诈骗罪对宋某良、姬某强定罪量刑。


责任编辑:谢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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