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在网红玩具后的法律风险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周末  更新时间:2023-10-18

未成年人身心往往不成熟,过度沉迷或者不当使用“萝卜刀”不仅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带来消极影响,还可能引发暴力伤害。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及时并以适当的方式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树立安全观


图为深受小孩喜欢的“萝卜刀”。 (图源:电商平台商家)

一甩“刀片”出来,再一甩就回去,这种彩色塑料的玩具刀就是最近比较火的“萝卜刀”。

“萝卜刀”是一款由塑料制成的仿刀玩具,因其外形酷似胡萝卜,并且是借助自身重力实现刀体滑动,所以也叫“重力萝卜刀”。目前,在网络上,关于“萝卜刀”的玩法和体验在短时间内吸引了众多关注。

百度指数显示,“萝卜刀”风靡全国只用了不到一个月,在短视频平台,“萝卜刀”的话题播放次数高达17亿,与此同时,电商平台上不乏销售20万+的商家。

网上也流出很多学生手拿“萝卜刀”做出砍、刺、捅等动作的视频。那么,火爆校园的“萝卜刀”背后有何法律风险?

风靡校园

事实上,最初开始用“萝卜刀”的人群并不是中小学生。

去年6月,一名叫“疯狂的问号”的UP主,用3D打印出一款“萝卜刀”,并发布了一则题为《它是废……啊不是,重力幼崽小萝卜!》的视频,不到1万的粉丝收获了近百万的播放量。

紧接着,短视频的推波助澜,让“萝卜刀”开始收割更多年轻人,随后,在中小学生中,也开始出现“萝卜刀”的身影。

在北京市东城区的一家文具店,《法治周末》记者看到“萝卜刀”被摆放在进门可见的位置。这些“萝卜刀”颜色各异,有的包装上还标有“解压”“搞笑”“整蛊”“爆款”等字样。文具店老板表示,店内的“萝卜刀”一个月能卖出50多把,购买者以中小学生为主。

除了线下,“萝卜刀”在线上的销售量也十分可观。

《法治周末》记者在电商平台搜索“萝卜刀”发现,有的店铺单月销量已突破10万+。相比线下,线上的“萝卜刀”款式更加丰富,不仅有“夜光萝卜刀”“金属萝卜刀”,还有“长款萝卜刀”“巨型萝卜刀”等,售价从两元到上百元不等。其中,“巨型萝卜刀”酷似生活中的水果刀,长40多厘米。

无论在电商平台还是在线下商店,“萝卜刀”都被标注上了“解压神器”“解压玩具”等标签。

在多个短视频社交平台,不少博主不仅带货销售“萝卜刀”,同时还拍摄了各种炫酷的营销视频,教消费者如何玩转“萝卜刀”。

有家长反映,中小学生把“萝卜刀”带进学校聚在一起玩有安全隐患。更让家长担忧的是,孩子们模仿刺、捅等动作,会不会对其心理造成负面影响?

监护义务

针对家长的担忧,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的法官向《法治周末》记者表示,发现孩子玩耍“萝卜刀”甚至玩耍过程中出现暴力倾向的,家长要履行好教育监护义务,教育孩子安全知识,让孩子了解使用刀具的风险和注意事项,防止误伤自己也避免用刀具伤害他人;对于年龄较小的孩子,最好将刀具放到小孩接触不到的地方,防止误拿误用,在父母监督下进行玩耍使用。

该法官介绍,民法典第二十六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未成年子女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缺乏对事物的理解能力和处理能力。父母作为子女的第一任老师,应该用正确的方式管理、教育未成年子女,引导其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注重增强其自我保护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

同时,法官也提醒,未成年人身心往往不成熟,过度沉迷或者不当使用“萝卜刀”不仅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带来消极影响,还可能引发暴力伤害。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及时并以适当的方式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树立安全观。

责任谁担

而学生玩“萝卜刀”意外伤人责任谁来负担?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八条规定: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对子女有监护职责,应对子女进行教育,预防和制止其对他人造成侵害,所以在未成年子女对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上述法官表示,如果未成年子女使用“萝卜刀”伤害了他人,则父母应当承担赔礼道歉、损害赔偿等侵权责任。同时,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的原因在于监护职责,如果监护人已经尽到监护职责的,虽然不可完全免除其侵权责任,但可以减轻。

比如,如果未成年子女在课堂使用“萝卜刀”将他人扎伤,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应当承担责任;实施加害行为的未成年人的父母作为监护人,也要对加害行为承担侵权责任,但因是在学校上课期间,父母的监护职责无法完全行使,因此可以适当减轻。

此前,也曾出现过因儿童玩具不慎伤人的案例。

媒体曾报道过珠海市斗门区的一则案例:

4岁的小燕子在自家楼下与一群小伙伴玩耍,外婆在不远处看着。其间,7岁的琪琪在玩塑料弓箭时,不慎将小燕子的右眼射伤。经医院诊断,小燕子的右眼球破裂,需要手术治疗。小燕子将琪琪及其父母诉至斗门法院,请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费用。

斗门法院经审理认为,琪琪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认识到玩耍塑料弓箭的行为具有一定危险性。而琪琪的监护人并不在场,未能履行监护职责,导致事故发生,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小燕子年龄较小,外婆将其带到楼下玩耍时应注意加强看护。尤其是当外婆发现有孩子正在玩耍塑料弓箭时,应当认识到该塑料弓箭具有一定危险性,但未及时制止,或者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伤害,监护职责没有履行到位,存在一定过错。

综合案件的具体情况、损害结果及双方过错程度,法院酌定由琪琪的监护人承担90%的赔偿责任,小燕子的监护人自行承担10%的责任。


责任编辑:谢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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