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制

  • 最高检首次直接组织开展跨省看守所交叉巡回检察

    新华社北京11月14日电(记者刘奕湛)记者14日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在近两年成功组织开展跨省监狱交叉巡回检察的基础上,最高检于近日首次直接组织开展跨省看守所交叉巡回检察。由黑龙江、浙江、江西、陕西四省检察机关组成的巡回检察组将分别对云南、广东、湖南、河北四省的有关看守所开展巡回检察。


    最高检第五检察厅负责人介绍,最高检为各组明确划出了工作重点。要求在重点检察看守所监管执法、执行羁押期限、罪犯留所服刑等情况的同时,注重刀刃向内,检验检察机关监督履职是否到位,推动派驻检察进一步规范履职。落实巡回检察就是办案的要求,注重查办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现场检察原则上不少于15天,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


    据悉,巡回检察组将通过现场检察、书面审查、调看或者回放有关视频、查阅案卷材料和监控信息、与在押人员谈话、调查问卷等方式,对监管执法,留所服刑人员教育改造、刑罚执行,在押人员合法权益保障等工作情况开展检察,聚焦看守所监管执法和刑事执行领域深层次问题,着力发现看守所及刑事诉讼中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线索。同时,通过查找分析看守所监管执法方面的问题,反向检验检察机关监督履职是否到位。


    据了解,2021年最高检在全国20个省(区、市)部署开展了看守所巡回检察试点工作。试点工作结束后,最高检下发了《关于2021年全国看守所巡回检察试点中发现检察履职问题的通报》。此次跨省交叉巡回检察,将对此前通报中提到的问题对照检查落实情况。跨省交叉巡回检察工作结束后,最高检还将适时开展“回头看”活动。

    2022-11-15
  • 深化粮食购销领域腐败问题专项整治 守护大国粮仓

    冬日暖阳,山东省德州市第五粮油储备库一派繁忙景象,职工们正在为即将到来的玉米收购忙碌着。除了检查仓房、调试设备、组织验收、公开质价信息外,为保证数万吨市级储备粮得到良好保护,这里的粮仓每年都会严格按照储粮化学药剂安全管理规范进行熏蒸杀虫。一番作业过后,粮堆中的各种害虫与虫卵将被有效杀死。


    粮仓之外,一场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粮食购销领域腐败问题专项整治,正系统清除“硕鼠”“蛀虫”,守护着大国粮仓。


    涉粮腐败暴露的监管责任缺失、内部运行机制不健全等深层原因需引起重视


    粮食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基础,粮食购销是保障粮食安全的关键环节。“靠粮吃粮”等腐败问题,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危害国家粮食安全。


    记者日前在山东省纪委监委及济宁、临沂、德州等地纪检监察机关、涉粮职能部门和企业采访时,受访干部群众普遍认为,发生涉粮腐败问题有党员干部纪律规矩意识淡漠、私心贪欲作祟等个人因素,但管理体制不完善、监管责任缺失、涉粮企业内部运行机制不健全、基层粮库管理宽松软等深层原因尤其需要引起重视。


    “我们在专项整治中发现,主管监管部门落实责任不到位,监督制约机制存在漏洞,是产生涉粮腐败问题、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重要原因,甚至还会产生监管部门人员违纪违法问题。”山东省纪委监委第二监督检查室副主任宋军说。


    德州市德城区纪委监委查办的德州市粮食局德城分局原局长姚兰、德城粮食收储中心原主任孟濂案,就属于政企双“一把手”相互勾结谋利的典型。分局机关和收储中心政企不分家、职能定位不清的体制弊端,为二人靠粮吃粮、以权谋私提供了土壤。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粮食企业作为独立核算经营个体,长期以来未被关注重视,监管部门对企业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尤其粮食购销领域的专项补助资金较多,有些监管部门只负责拨付到位,对使用情况并不跟踪监督。有被查处的粮食企业领导干部在忏悔材料中写道,“有关部门对企业的监管几乎是没有,只有粮食局在年底进行一次审计,也是只注重企业经济效益。”


    一些粮食企业内部管理混乱,在粮食收购、储存、销售等环节有较大的人为操作空间,涉粮腐败问题也往往会比较突出。“尤其是县乡两级的基层粮库数量大、级别低,‘一把手’话语权重,加之基层粮食监管机构和人员力量薄弱,监管能力和经验不足,在财务资产管理、选人用人、运营机制等方面存在不少问题,部分企业负责人也容易监守自盗,变成‘粮仓硕鼠’。”宋军说。


    济宁市泗水县原地方粮食储备库主任王衍民担任“一把手”十年间,县粮食储备库“三重一大”事项除向县粮食局原局长汇报外,无一进行集体研究,形成“签字一支笔、说话一言堂”现象。监督制约制度执行不到位,“一把手”缺乏监管、任性用权,造成基层粮库腐败问题易发多发。


    同时,从涉粮案件作案特点看,涉案人员涉及粮食企业内部各环节,往往出现团伙作案。记者注意到,专项整治以来,山东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查办的重大涉粮腐败案件中,不乏窝案、串案,呈现上下串通、内外勾结等特点。


    形成发现问题、严明纪法、整改纠偏、深化治理的闭环机制,督促深化改革、建章立制、优化治理


    粮食购销领域腐败问题具有复杂性、反复性和顽固性,严重危害国家粮食安全战略实施,需要各方面共同努力,标本兼治、综合施策。


    据了解,自开展专项整治以来,山东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共受理相关线索1431件,已立案839件899人。“惩是为了更好地治。如果不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割了一茬又一茬,专项整治的效果就会大打折扣。”山东省纪委监委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通过对这些案件,特别是重大典型案件的深入剖析,梳理涉案人员所在单位政治生态的历史脉络和现实状况,查找背后的深层次原因,切实发挥案件查办治本功能,形成治理长效。


    实践中,山东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健全“发现问题、严明纪法、整改纠偏、深化治理”的闭环机制,综合运用巡视巡察专题报告、纪检监察建议等方式,督促深化改革、建章立制、优化治理。


    全面开展省市县三级涉粮问题专项巡视巡察、专项审计,各级巡视巡察发现并反馈问题3384件,各级审计发现并反馈问题2005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系统梳理,督促职能部门对粮食储备安全宏观调控、粮食安全责任制落实、国有粮食企业管理与发展、粮食购销各环节监管、财务管理等方面问题进行系统整改。


    记者了解到,针对粮食购销主管监管责任,山东省纪检监察机关推动省市场监管局、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签订粮食流通协同监管协议,确定协同事项和工作机制,形成监管合力。针对相关粮食部门预算编制审核把关不严,个别市县财政部门对部分资金使用方向、用途等情况掌握不全面等问题,督促省财政厅对2019年以来的专项资金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同时指导涉粮资金处室按照职责分工明确权限范围、审批程序和相关责任。


    山东省各级纪委监委立足职责定位,协调、督促本辖区地方党委和政府、粮食购销业务主管监管部门以及国有粮食企业开展“拉网式”自查自纠,全面掌握情况,摸清问题底数。截至目前,山东省各级相关责任主体自查问题2843件、整改完成2576件。


    “省纪委监委牵头先后开展2轮对全省16市及省级各部门单位的全覆盖监督检查,通过常态化的监督,推动问题整改更扎实、更到位。”该负责人介绍。


    从专项整治到常态长效,推动不断取得更多制度性成果和更大治理效能


    德州市纪委监委把以案促改与监督检查、查办案件同步启动,及时总结发案规律,从问题和案件中揭示背后深层次问题,形成粮食购销领域腐败问题分析及对策建议,督促主管监管部门和国有粮食企业对号整改。针对失职失责、公款私存等问题,督促制定解决办法30余项。对重大典型案件一案一剖析,针对违纪违法案件暴露出的问题,督促相关部门单位建立地储粮轮换审批、粮食质量管理、涉粮资金拨付使用、资产管理、财务监督等制度29项。


    “在查办德州市原粮油购销储运公司总经理范连祥案件过程中,发现其存在擅自轮换地储粮套取资金问题,我们及时制发纪检监察建议,督促有关部门对地储粮轮换做出详细规定,建立轮换情况台账。”德州市纪委监委第五监督检查室主任王树田举例说。


    专项整治对粮食企业完善内控机制、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也提供了有效助力。“比如,针对利用财务漏洞‘靠粮吃粮’,使用个人账户进行资金结算,虚报损耗、私售粮食,私存公司利润等问题,我们健全财务管理办法和大额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成立结算中心实行资金归集管控、统筹支付,并启用新的审批报销系统,从源头上杜绝问题发生。”德州军粮食品产业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刘健说。


    针对王衍民案暴露出的基层粮库“一把手”缺乏监管、任性用权问题,济宁市纪委监委以案为鉴,要求辖区各级粮食主管监管部门、国有粮食企业切实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的监督,严格落实纪检监察机关负责人同下级“一把手”谈话制度,综合运用谈话提醒、约谈函询等各项举措,通过开展述责述廉、廉政谈话等方式,压紧压实党组织管党治党政治责任、书记第一责任人责任和班子成员“一岗双责”。


    借助专项整治契机,推动深化改革、解决遗留问题,也是解决涉粮腐败问题的重要治本之策。临沂市兰山区粮食收储公司与区粮储中心管理人员一直混岗使用,公司决策、财务工作均由区粮储中心班子决定,且公司多名职工均未规范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具备粮食检验技术资质的人员。针对一系列改革不彻底、运转不规范问题,当地纪检监察机关督促粮食收储公司建立企业管理制度、规范劳动关系,彻底解决了政企不分、人员混岗使用等问题。


    “只要存在腐败问题产生的土壤和条件,反腐败斗争就一刻不能停。党的二十大做出坚决打赢反腐败斗争攻坚战持久战的重要部署,我们将总结粮食购销领域腐败问题专项整治经验,深化整治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领域的腐败,坚持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一体推进,不断取得更多制度性成果和更大治理效能。”山东省纪委监委有关负责人表示。(中国纪检监察报)

    2022-11-14
  • 短视频侵权难题如何解?法学专家从三方面支招

    中新网北京11月13日电(记者张素)未经许可剪辑影视剧的“剪刀手”“搬运工”频频出现,一些短视频平台成为互联网领域侵权的“高发地”,大量热门影视作品则成为被侵权的“重灾区”。


    在11日由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办、陕西省法学会人工智能与大数据法学研究会协办的“短视频平台法律责任”线上学术研讨会上,多位法学专家聚焦破解短视频侵权难题,从三方面支招。


    夯实平台责任


    来自北京互联网法院的数据显示,2019年至2021年,该院共受理涉短视频著作权纠纷案件分别为540件、729件、1284件。被诉侵权行为以复制型侵权为主,包括“切条”长视频、搬运短视频、添加背景音乐等。


    进一步分析侵权案例案情,其中一些短视频平台通常以“内容是用户上传的”为由进行辩护,标榜“技术中立”,并称平台尽到“通知—删除”义务,从而利用“避风港原则”逃避侵权责任。


    但在与会的法学专家看来,基于目前已达到的技术条件,这一说法已然站不住脚。“在现有技术发展下,‘避风港规则’已经滞后了,如果依然用‘没有能力’‘技术不能’等借口来逃避责任义务,是没有事实依据的。”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张楚说。


    张楚进一步指出,现在人工智能的技术已经具备较高水平,短视频平台可以通过视频、音频、关键词、图形结构等方式进行平台内容的侵权检测,“对于短视频平台的侵权责任认定,要看其是‘不能’还是‘不为’。如果仍然存在大量侵权内容,这不是‘不能’,而是‘不为’”。


    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理事卢海君也有相同看法。他说,根据利益平衡原则、现有的技术条件及现实发展下,已经由被动的“通知—删除”规则过渡到增加平台主体责任的阶段。


    “当大量侵权行为发生时,平台自称尽到了应尽的责任是说不通的。平台应当履行过滤、删除等事先审查等必要措施,否则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卢海君说。


    南开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竞争法研究中心主任陈兵表示,短视频平台不能以简单的“技术中立”“避风港规则”为由减免其应尽的尽职义务。他同时提醒,要防止“技术中立”成为平台运行算法中规避责任的理由,导致算法技术被误用甚至被滥用。


    提高侵权成本


    近年来,有关《扫黑风暴》《延禧攻略》《云南虫谷》等热播影视作品被侵权屡屡见诸报端。不少业内人士反映,对于短视频平台更易实施、更隐蔽、更复杂的侵权特点,权利人普遍遭遇“举证难、赔偿低、成本高、周期长”的维权难题。


    这场学术研讨会也注意到“创作者‘赢了官司输了钱’,创新企业‘赢了官司输了市场’”等现实难题。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专家库成员王艳芳直言,对比全球的音乐版权正版化过程,短视频侵权赔偿不是过高了,而是还不够。一个例证是有短视频平台一边喊着高额赔偿,另一边仍在持续侵权,原因在于其“付出的侵权成本远没有获得的收益高”。


    事实上,官方多次明确“建立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大幅提高侵权成本”,并通过修订著作权法、出台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司法解释等,加大对侵犯著作权行为的惩处和追责力度。


    不过,有法学专家注意到司法实践中“在损害赔偿的司法确定中,专利、商标与著作权各领域的发展不平衡”。全国审判业务专家、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原资深法官宋健举例说,在游戏作品领域已有几千万元人民币的赔偿数额,但在视频领域不仅判赔额普遍较低,且与长视频作品的高创作投入、高风险以及当前严格知识产权保护的大环境背景不匹配。


    谈及短视频领域判赔额的确定,宋健认为,首先应当根据个案因素确定,并非一概高判,也更非一概低判。但总体趋势是提高判赔额,提高侵权代价。“高价值的知识产权应当获得高判赔额,侵权现象才能够得到有效制止。”他说。


    完善法律机制


    法学专家同时着眼于强化知识产权的未来和根本。对于《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提到的“避风港原则”,与会者认为,不能任其演变成部分短视频平台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挡箭牌。正如中国知识产权法研究会副会长、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曲三强所言,“避风港规则”本身不是一个免责的规则,而是如何取证的一种方法和手段。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副秘书长李扬表示,随着法律发展,“通知—删除”规则已成为必要措施的规制,并且不能排除“内容过滤”等新的措施,建议及时修改《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使短视频平台等内容分发者建立事前“过滤机制”。


    江苏省知识产权保护与发展研究院副院长、南京知识产权法庭原庭长姚兵兵表示,司法应当积极回应需求,调节版权侵权判定中的注意义务标准。


    姚兵兵还说,在考察各平台履行注意义务所采取的版权治理措施是否适当时,既要以其客观上所能达到的程度为限,也应要求平台本着诚实守信原则,采取符合其商业模式、体现其预见水平和控制能力的预防性措施,为包括短视频平台在内的行业健康发展提供法治保障。(完)

    2022-11-14
  • 全国人大法工委:拓展信息公开渠道 更好回应社会关切

    拓展信息公开渠道更好回应社会关切

    为进一步拓展全国人大闭会期间的信息公开渠道,增强人大立法工作透明度、更好回应社会关切,2019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建立了发言人机制。11月10日,记者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办公室了解到,三年多来,法工委发言人机制不断健全完善,除了发布立法信息外,还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的涉及立法和法律适用方面的问题,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截至目前,以不同形式发声60余次。

    据法工委发言人办公室主任胡健介绍,三年多来,主要做了以下工作:一是定期举办法工委发言人记者会15次。在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前,及时权威发布立法修法信息、近期部分法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情况,解读拟提交审议的法律草案的主要内容和重要条款,回答记者提出的涉立法热点问题。邀请来自50余家境内外媒体的记者440余人次参加,回应涉立法热点问题100多个。二是就重大涉法问题不定期对外发声24次。及时阐明涉港立法、国家安全领域立法的基本原则和重大意义等问题。特别是2021年,法工委负责人还就修订香港基本法附件一、附件二和反外国制裁法等专题,接受媒体采访。在24次发声中,有7次涉及依法防控疫情,有利于引导各方面在法治轨道上开展疫情防控。三是结合重要立法工作组织专题采访、集体采访7次。围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基层立法联系点、备案审查等重点工作以及行政处罚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重要法律,组织专题采访、集体采访。四是创新宣传形式、拓宽宣传渠道,注重加强国际传播,用鲜活生动的方式讲好中国立法故事、中国人大故事。

    社会各界对法工委对外发声工作高度关注和肯定支持。公众普遍认为,机制设立三年多来,法工委发言人表现出较强的履职能动性,以立法宣传工作为基点,拓展各类涉法职能。除了发布立法信息的日常功能外,法工委还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的涉及立法和法律适用方面的问题,发挥了普法宣传功能。同时,也有研究者关心法工委发言人对外发声的性质和效力问题。对此,胡健表示,法工委发言人对外发声是符合新闻发布规律的履职行为,紧紧围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工作和法工委立法工作机构的职责,是立法信息公开的重要渠道。法工委发言人就涉立法问题对外发声,回应社会广泛关注的法律有关规定的理解和适用问题,是经过慎重研究的,对法律特别是立法原意的理解是比较权威的,有利于凝聚共识、宣传和普及法律。

    党的二十大报告将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和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作为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组成、有力保障,对立法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同时强调要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增强全民法治观念,努力使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在全社会蔚然成风。胡健表示,目前,发言人机制已成为法工委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中央有关决策部署的重要平台和抓手,下一步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守正创新,继续发挥这一机制的重要作用。

    2022-11-11
  • 黄河保护法出台正当其时 凝聚合力强化政治监督

    江河流域保护再添标志性立法。10月3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该法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九曲黄河,浪叠洪波,从世界屋脊发源,经过9个省区奔流入海。“黄河宁,天下平。”治理黄河历来是治国安邦的大事。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要战略部署。新出台的黄河保护法有哪些特点、有什么意义?近年来我国在黄河保护治理方面取得了哪些成效?纪检监察机关如何强化政治监督,为黄河安澜护航?记者采访了有关专家和相关部门负责人。

    “构建黄河流域大保护和大治理格局”

    黄河保护法覆盖了黄河保护治理中焦点难点问题,围绕水土来完善全流域生态保护制度

    长期以来,由于裹泥卷沙、河道摆动、地上悬河等原因,黄河成为世界上泥沙含量最高、水害严重、治理难度最大的河流之一。黄河保护法覆盖了这些黄河保护治理中焦点难点问题,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

    黄河保护法包括总则、生态保护与修复、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沙调控与防洪安全、污染防治、促进高质量发展等11个章节共122条,明确规定了黄河保护治理的各个重要方面。如生态环境脆弱是黄河流域最大的问题,法律明确国家加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与修复,坚持一体化保护与修复,实行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的系统治理。水资源短缺是黄河流域最大的矛盾,法律强调国家对黄河水量实行统一配置,制定水量分配方案。洪水是黄河流域最大的威胁,法律规定国家统筹黄河干支流防洪体系建设,加强流域及流域间防洪体系协同,推进黄河上中下游防汛抗旱、防凌联动,构建科学高效的综合性防洪减灾体系。

    值得注意的是,黄河保护治理涉及多个领域、多个部门、多个地方,如果缺乏统一规范容易出现“九龙治水”导致效率低下的现象。直指分散管理的弊端,黄河保护法明确国家建立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统筹协调机制来全面指导、统筹协调相关工作,审议黄河流域重大政策、重大规划、重大项目等,协调跨地区跨部门重大事项,督促检查相关重要工作的落实情况,明确要建立黄河流域省际河湖长联席会议制度。

    黄河保护法突出系统化保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臧铁伟表示:“黄河保护法的特殊性,在于它是围绕水土来完善全流域生态保护制度,注重整个流域生态的保护和修复,做好保水、固土、治沙的文章。”例如,法律规定加强对黄河水源涵养区的保护;在黄河流域取用水资源,应当依法取得取水许可;发挥滩区滞洪、沉沙功能;提高拦沙输沙能力等。

    高质量发展不充分是黄河流域最大的短板。黄河保护法明确,促进黄河流域高质量发展应当坚持新发展理念,加快发展方式绿色转型;保护传承弘扬黄河文化、推动文化产业发展等。对此,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所长秦天宝认为,该法出台有助于促进文化系统和经济系统、资源系统、生态系统的复合交融和共同发展,构建黄河流域的大保护和大治理格局。

    以法律形式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全面推进国家江河战略法治化,正当其时、意义重大。秦天宝告诉记者,黄河保护法有许多务实举措和制度创新,利于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保障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战略落实到各地发展实践中,保障党的二十大擘画的生态蓝图一绘到底。

    一法安黄河。黄河保护法颁布后,各有关方面还须切实履行法律规定的职责义务,依法保护好黄河;及时制定、修改法规、规章、规划、标准等配套规定,保证各项制度有效实施。

    “生态好不好,鸟儿先知道”

    近年来黄河流域生态环境持续向好、产业转型升级加快,共同抓好大保护、协同推进大治理成效显著

    初冬时节,住在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区黄河生态廊道沿岸的居民,抬头又看见了“鸟中大熊猫”——黑鹳。

    “生态好不好,鸟儿先知道。”在河南黄河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孟津段,草木葳蕤、水清岸绿的自然环境吸引了大波候鸟来此栖息。“这几年迁徙来的水鸟一年比一年多,去年我们共记录到鸟类308种,其中国家一级保护动物14种,国家二级保护动物54种。”河南黄河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孟津管理中心科研室主任郭准告诉记者。

    然而,河岸在几年前却是另一番景象:随意采砂、取土,不符合排放标准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被排向河道,固体废物被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农户过度施肥用药、投放饵料……生态环境污染曾一度导致黄河湿地严重退化。

    生态之变源于当地加快黄河湿地保护治理与生态修复工作。近年来,孟津区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持续修复湿地生态系统。据统计,在黄河湿地孟津段,芦苇的覆盖度为30%到40%。保护区里的滩涂、芦苇丛、稻田、荷塘给鸟类提供了隐蔽的栖息和繁殖场所,目前在已观测到的300余种鸟类中,有约110种在这里繁殖生息。

    党的十八大以来,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水平显著提高。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公布的评价结果显示,十年来随着一系列重大治理保护措施的实施,黄河流域河流健康、生态环境保护、经济社会发展趋势稳步向好,相互间协同度不断提升。

    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黄河之畔戈壁滩上,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千万千瓦级生态光伏发电园区”内,一块块光伏板汇成发光“蓝海”,地面的草类植被也在慢慢恢复。

    黄河上游和三江源地区地域广袤,风沙危害颇为严重。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海南州借助大面积荒漠化土地资源和太阳能资源,大力发展新能源产业。十年来,这个新能源基地已入驻光伏及风能企业84家,累计完成投资1237亿元,新能源装机容量突破2000万千瓦,形成水、风、光、储、地热“五位一体”的清洁能源发展模式。

    因地制宜发展清洁能源产业,是新时代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生动注脚。“我们立足黄河上游丰富的水电资源、盐湖丰富的锂资源,积极推进国家储能发展先行示范区建设,培育新业态、新技术、新模式,努力取得储能调峰、高比例清洁能源外送等关键技术重大成果,力争为全国清洁能源发展探索可借鉴、可复制、可推广的有益经验。”青海省能源局副局长袁卫民说。

    “治理好黄河就是其中的一件大事”

    在党的坚强领导下,推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要有始有终、锲而不舍

    冬日暖阳,在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杨庙社区的活动广场上,孩子们追逐嬉闹,一旁的老年人围坐拉着家常。

    “从住房到收入,再到孩子上学、家人看病,件件都很关心。”社区居民许福华高兴地回忆习近平总书记去年10月来家里“做客”时的情景。

    杨庙社区是为改善黄河滩区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建设的新型农村社区,过去曾经饱受水患之苦。受益于党的好政策,如今整齐的楼房建在高台上,便民服务站、幸福公园等公共服务设施一应俱全,仓储物流园、农业示范园内一派繁忙景象。

    看到大家安居乐业、乡村振兴发展,习近平总书记说,“共产党是干什么的?是为人民服务的,为中华民族谋复兴的,所以我们要不断看有哪些事要办好、哪些事必须加快步伐办好,治理好黄河就是其中的一件大事。”

    这次黄河考察更有着特殊意义。“我一直很关心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今天来到这里,黄河上中下游沿线就都走到了。”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有始有终、锲而不舍抓好黄河生态保护工作。

    在青海,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必须担负起保护三江源、保护“中华水塔”的重大责任;在甘肃,提出“让黄河成为造福人民的幸福河”;在河南,主持召开座谈会,强调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是重大国家战略;在宁夏,部署“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重要任务……走遍黄河上中下游9省区,多次实地考察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发展情况,多次就三江源等重点区域生态保护建设提出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

    从针对黄河成立治河委员会,到先后开展大规模堤防建设、持续整治河道,再到明确“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中国创造了黄河岁岁安澜的历史奇迹,群众的幸福感得到显著提升……实践证明,只有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发挥社会主义制度优势,才能真正实现黄河治理从被动到主动的历史性转变,从根本上改变黄河三年两决口的惨痛状况。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必须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站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度谋划发展。这对黄河生态环境保护提出了新要求。新征程上要接续奋斗,推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取得新成效。

    “见态度更要见行动”

    聚焦重点任务推进政治监督具体化精准化常态化,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保障

    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是习近平总书记亲自谋划、亲自部署、亲自推动的重大国家战略。从三江源头到渤海之滨、从上下游到左右岸,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胸怀“国之大者”,紧盯生态保护与修复、产业转型升级等重要内容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推进政治监督具体化精准化常态化,确保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地见效。

    黄河中游地区,纵横交错的渠系灌溉着渭河平原。曾经,陕西省渭南市辖区内违法倾倒矿渣、侵占河道、采选矿废水与生活污水直排等生态环境问题突出。

    聚焦黄河流域生态保护,渭南市纪委监委明确拓宽举报渠道、开展明察暗访、深化节点监督等措施,深入峪道河道、项目工地实地走访检查,精准发现问题、推动整改落实。同时严肃执纪问责,建立健全统计通报考核和问题线索移送机制,与水务、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加强对接,及时通报曝光查处的典型案件,发挥警示教育作用。去年以来,全市共查处生态环境领域问题线索228起,给予党纪政务处分243人。

    沿黄中下游地区的产业基础较好。去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纲要》提出,要推动产业体系升级和基础能力再造,打造具有较强竞争力的产业集群。

    山东省菏泽市的传统支柱产业是化工产业,但产业链不长、效益不高等问题制约着产业高质量发展。为推动新旧动能转换、促进产业转型升级,菏泽市纪委监委立足职责职能,开展黄河流域专项监督,运用“一台账、两清单、双责任、双问责”监督机制,明确主体责任单位和监督责任单位,针对产业发展“去、提、增”重点工作强化监督检查,督促职能部门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推动产业提档升级。

    新旧动能转换、转型升级产业项目资金密集、点多面广,为防范廉洁风险,山东省德州市纪委监委通过听取汇报、调研座谈、实地查看等方法靠前监督,推动主责部门在重点项目建设中实行廉政档案制度,按照“一项目一档案”的原则,将立项审批、规划设计、招投标、监管、验收等重要资料纳入其中。同时跟进监督重大项目研究决策过程,强化事前事中监督,确保廉洁高效运行。

    “有的地方盲目上马高耗能、高耗水项目;有的没有树立‘共同抓好大保护、协同推进大治理’理念,只考虑辖区的用水问题……”日前,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生态环境部纪检监察组前往沿黄省份实地督查黄河流域生态保护、水资源利用、水环境治理等方面情况,既向地方部门传导压力,又督促驻在部门履职尽责,压实生态环保政治责任。

    “政治监督见态度更要见行动。我们及时更新监督台账、定期调度监督事项、经常开展谈话提醒,创新嵌入监督,跟进黄河流域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问题整改等方面开展明察暗访,立足职责职能、剖析深层原因、严明作风纪律、提升监督质效,有力护航‘黄河安澜’。”驻生态环境部纪检监察组有关负责人说。

    2022-11-11
  • 法治护航,为了黄河奔腾浩荡

    黄河保护法表决通过,为黄河保护提供详实“说明书”“任务单”

    法治护航,为了黄河奔腾浩荡(美丽中国)

    核心阅读

    保护黄河是事关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千秋大计。近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表决通过。制定黄河保护法,是为了加强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保障黄河安澜,推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推动高质量发展,保护传承弘扬黄河文化,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中华民族永续发展。

    黄河岸畔的山东省齐河县赵官镇大徐村,白墙灰瓦,巷陌整洁。“过去污水乱排,如今家家接上管道,污水流到处理站,环境变好了。”村民徐光宝说。如今,该县国控断面水质提升至Ⅳ类标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100%。

    “黄河保护法为开展各项工作提供了重要依据。接下来,我们要抓实抓细,让法律条文落地生根,久久为功守好母亲河。”齐河县水利局党组书记邢涛介绍。

    10月3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黄河保护法。九曲黄河,浩荡奔涌。从守护岁岁安澜到坚持节水优先,从保护生态环境到改善民生福祉,法治护航,让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有了更坚实的支撑。

    为推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提供行动指南

    黄河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保护黄河是事关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千秋大计。“黄河保护法的制定,为推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提供了行动指南,注入了强有力的法治力量。”水利部政策法规司司长于琪洋介绍。

    为何要为黄河制定专门的保护法?从黄河特殊的水情河势看,黄河是全世界泥沙含量最高、治理难度最大的河流之一。“黄河流域人均水资源占有量仅为全国平均水平的27%,开发利用率却高达80%,水资源保障形势严峻。黄河水沙关系不协调,洪水风险依然是流域的最大威胁。制定黄河保护法,正是根据流域特点着力解决突出问题的迫切所需。”于琪洋说。

    聚焦重大课题,坚持问题导向,水利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10项专题研究,为草案起草提供支撑。此外,各相关部门发挥专业优势,充分听取地方、部门、社会、专家意见,反映人民意愿,让保护治理的现实所需充分化为具体可行的法律条文。

    酝酿、探索、起草、审议、通过……保护治理黄河,掀开了崭新一页。黄河保护法包括总则、规划与管控、生态保护与修复、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等11章、共122条。“黄河保护法对保护治理黄河作出系统性、整体性制度安排,有效解决了现行有关法律法规针对性不强、衔接性不够等问题,为各地区各部门提供了务实管用、可操作性强的措施。”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政策法规局副局长归帆介绍。

    共同抓好大保护,协同推进大治理,成为鲜明导向。“黄河保护法以水为核心、河为纽带、流域为基础,统筹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充分反映上下游、干支流、左右岸的关联性。”于琪洋说。比如,水源涵养区是保护重点,相关地区要加强对雪山冰川、高原冻土、高寒草甸、草原、湿地等的保护力度;黄河流域水土流失治理任务艰巨,子午岭—六盘山、秦岭北麓、贺兰山等重点区域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科学采取生物措施和工程措施。

    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关注“水沙调控与防洪安全”

    黄河生态本底差,黄河保护法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为黄河保护提供了详实的“说明书”“任务单”。

    黄河流域最大的矛盾是水资源短缺。黄河保护法聚焦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明确要求黄河流域水资源利用,应当坚持节水优先、统筹兼顾、集约使用、精打细算,优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保障基本生态用水,统筹生产用水。

    水利部数据显示:黄河以占全国2%的河川径流量,支撑着全国12%人口、17%耕地的用水需求,为沿黄400多座城市提供水源保障。“能源基地和粮食基地的建设发展,河口三角洲自然生态治理,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都离不开水资源的有力支撑。但同时,用水已远超黄河水资源的承载能力。”于琪洋分析。

    “黄河保护法首次从法律层面明确国家在黄河流域实行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明确要求优化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促进人口和城市科学合理布局,构建与水资源承载能力相适应的现代产业体系。”归帆说,“取用水有了‘硬杠杠’,各地要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精打细算用好水。”

    黄河水少沙多、水沙关系不协调,是黄河复杂难治的症结所在。黄河多年平均天然径流量535亿立方米,不足长江的7%;多年平均输沙量16亿吨,是长江的3倍。“泥沙淤积与洪水风险相伴。”归帆介绍,黄河宁蒙河段河道和下游河道淤积抬高、摆动,下游地上悬河长约800公里,河床普遍高出两岸地面4—6米,最高超过10米。

    长时间的研究和探索发现,调水调沙是解决黄河水沙关系不协调的根本途径之一。2002年以来,黄河水利委员会持续20年开展调水调沙,小浪底水库累计排沙25.5亿吨,下游河道冲刷30.5亿吨,下游河道主河槽逐步下降。

    实践的成果写入法律条文中。黄河保护法的第五章专门关注“水沙调控与防洪安全”,规定在黄河流域组织建设水沙调控和防洪减灾工程体系、完善以骨干水库等重大水工程为主的水沙调控体系等。归帆介绍,黄河水利委员会将抓紧完善配套制度,不断健全黄河流域水沙统一调度,加快健全规划水资源论证制度、生态流量监管、取用水管理等制度和标准建设。

    统筹谋划上下游、干支流、左右岸

    “黄河保护法坚持全流域一盘棋,统筹谋划上下游、干支流、左右岸。”于琪洋介绍,比如,特别要求按照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统一调度的原则,依法编制黄河流域综合规划、水资源规划、防洪规划等,对节约、保护、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作出部署。

    在统一调度实施上,黄河保护法规定,黄河流域管理机构统筹防洪减淤、城乡供水、生态保护、灌溉用水、水力发电等目标,建立水资源、水沙、防洪防凌综合调度体系,实施黄河干支流控制性水工程统一调度,保障流域水安全,发挥水资源综合效益。

    全流域一盘棋体现在各部门协同合作。水利部门加大水行政执法力度,完善执法机制,进一步健全水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推进水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落地见效,加强协同执法、联合执法,严厉打击黄河流域各类水事违法行为,全面加强河湖保护,努力打造幸福黄河。

    各地区携手推进流域高质量发展。于琪洋介绍,流域各地应紧密结合比较优势和发展阶段,培育经济重要增长极,增强流域高质量发展内生动力。

    水利部有关负责人介绍,接下来,水利部将逐条梳理法律规定的职责,制定贯彻落实措施,明确时间节点和工作要求,形成具体的时间表、路线图,保障黄河保护法规定的法律制度落实落地。(记者王浩)

    2022-11-10
  • 说好的试用期“遥遥无期”?法律限定防止反复“试用”

    法律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然而司法实践中,为何还常出现反复约定试用期、延长试用期等劳动争议?

    入职同一家公司两年多,签了5份劳动合同,约定了5次试用期,其中有4次试用期被延长……近日,在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劳动争议案件中,有劳动者遭遇用人单位这样的试用期奇葩操作。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但常常有用人单位以试用期不合格等理由,要求与劳动者协商延长试用期。试用期该有多长?哪些情况下,试用期可顺延?

    法律限定防止反复“试用”劳动者

    陈先生在2018年6月7日入职北京一家工程公司。入职两年多,公司和陈先生先后于2018年6月、2018年12月、2019年6月、2019年12月、2020年6月签订了5份3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并同时约定了5段试用期。随后,公司又分别于2018年9月4日、2019年3月5日、2020年3月2日、2020年9月3日向陈先生发送试用期延长通知书,提出将原先约定3个月的试用期延长至6个月。

    2020年12月28日,公司以陈先生不能胜任岗位为由,向他发出了试用期辞退通知书,载明“经过6个月的试用期考核,并结合您在试用期里的表现,公司认为您不能胜任项目拓展经理的岗位,现决定予以辞退”。

    工作两年多直至被公司解约,他收到的仍然是一份“试用期辞退通知书”。陈先生就此提请了劳动仲裁申请,后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

    为何陈先生的试用期会被不断延长?公司表示是陈先生反复恳求公司延长试用期及多次签订劳动合同才导致多次约定试用期。而根据陈先生提供的工资发放记录,双方劳动合同中约定月工资8000元,但公司一直按照5000元工资标准发放。

    对此,法院认为,该公司的做法严重违反了劳动合同法中试用期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外,法院还表示,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主动申请延长试用期、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延长适用期,均不属于突破试用期次数的合法事由。

    用人单位延长试用期需谨慎

    所谓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双方为了互相了解而协商约定的考察期限。那么,如果劳动者试用期考察不合格,用人单位能否在员工同意的情况下延长试用期?

    北京天元(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黄旭建议,用人单位应谨慎延长试用期。根据法律规定,试用期长短受到劳动合同期限限制,其中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记者梳理发现,关于此类案件,各地司法实践的观点并不统一。

    2015年,北京的吴先生入职北京一家公司担任人力资源主管。双方约定试用期自2015年8月19日起至2015年11月18日止。而在同年11月27日双方又签订了延长试用期协议,决定延长吴先生的试用期至2015年12月31日。

    后该公司以延长试用期的行为是经过双方协商一致,且延长后的试用期未超过法定期间为由,主张其延长试用期行为合法。但法院认定,该行为明显属于违反现有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判决吴先生自2015年11月19日起转正。

    在浙江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审结的一起劳动争议案件中,法院则给出了不同的判定结果。杨女士因试用期内考核结果不合格,与公司经协商约定延长试用期至六个月。

    对此,法院认为,由于杨女士未能在第一个试用期内得到用人单位的肯定,用人单位延长试用期,其实是重新给了杨女士一个工作机会,该行为是对劳动者有利的,且也得到了劳动者的同意。更重要的是,由于双方签订的是一份长达三年的劳动合同,按规定试用期只要不超过六个月即可,因此用人单位延长三个月的试用期并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该延长行为合法有效。

    “如用人单位延长的试用期超过法定试用期且已实际履行,用人单位应按照试用期满的月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劳动者有权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赔偿金。”黄旭表示。

    特殊情况下的试用期延长

    “结合现有的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司法实践,一般不建议延长试用期,但是部分省份以及地区支持‘特殊情况’下的试用期的顺延、中止等情形。”北京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李熠告诉记者。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第5项,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因客观原因不能返岗上班,用人单位可以采取灵活的试用考察方式考核劳动者是否符合录用条件。无法采取灵活考察方式实现试用期考核目的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顺延试用期,不违反劳动合同法关于“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的规定精神。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须停工治疗的,在规定的医疗期内,试用期中止。

    李熠告诉记者:“有法院判决认为,离职员工返回原单位,因岗位职责明显不同或者离职时间较长的原因,用人单位可以再次约定试用期。”

    尽管法律对试用期延长有特殊规定,但通常情况下,作为用人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法律对于试用期次数的限制规定。正如前述案例中北京三中院在判决中所写,“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旨在通过对试用期次数的严格限定防止用人单位反复试用劳动者,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022-11-10
  • 工信部等四部门联合印发《建材行业碳达峰实施方案》

    新华社北京11月8日电记者8日从工业和信息化部获悉,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生态环境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四部门近日联合印发《建材行业碳达峰实施方案》,提出“十四五”期间,建材产业结构调整取得明显进展,行业节能低碳技术持续推广,水泥、玻璃、陶瓷等重点产品单位能耗、碳排放强度不断下降,水泥熟料单位产品综合能耗水平降低3%以上。

    建材行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基础产业,也是工业能源消耗和碳排放的重点领域。

    实施方案结合建材行业实际情况提出了“十四五”“十五五”两个阶段的主要目标。“十四五”期间,水泥、玻璃、陶瓷等重点产品单位能耗、碳排放强度不断下降,水泥熟料单位产品综合能耗降低3%以上。“十五五”期间,建材行业绿色低碳关键技术产业化实现重大突破,原燃料替代水平大幅提高,基本建立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产业体系。

    为实现这些目标,实施方案明确了强化总量控制、推动原料替代、转换用能结构、加快技术创新、推进绿色制造五方面重点任务。

    工业和信息化部有关负责人表示,总量控制是建材行业碳达峰的基础,原料替代是关键。在推动原料替代方面,要加快提升建材产品固废利用水平,推动建材产品减量化精准使用等。

    此外,实施方案还明确了加强统筹协调、加大政策支持、健全标准计量体系、营造良好环境四方面保障措施。

    2022-11-09
  • 四部门发文全面推行由急难发生地直接实施临时救助

    新华社北京11月8日电(记者高蕾)记者8日从民政部获悉,民政部近日会同中央农办、财政部、国家乡村振兴局联合印发通知,要求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通知首次明确全面推行由急难发生地直接实施临时救助,这将为临时遇困群众申请救助提供极大便捷。

    通知指出,要加强急难临时救助,对受疫情影响无法返岗复工、连续3个月无收入来源,生活困难且失业保险政策无法覆盖的农民工等未参保失业人员,未纳入低保范围的,经本人申请,由务工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发放一次性临时救助金。对其他受疫情影响暂未就业、基本生活面临困难的大学生,以及其他因疫情导致基本生活陷入临时困境的家庭或者个人,及时纳入临时救助范围。

    通知还对加大低保扩围增效工作力度提出要求。通知明确要进一步放宽“单人保”条件,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可以参照“单人户”提出低保申请。同时,为鼓励具备就业能力的低保家庭成员积极就业,对就业后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低保家庭,通知明确可给予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的渐退期。

    在优化办理流程方面,《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规定低保一般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通知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压缩办理时限,要求低保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到乡镇(街道)的地方,一般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办理流程。

    2022-11-09
  • 国资委研究中心报告:央企改革实现三个历史性突破

    新华社济南11月7日电(记者陈灏、王希)国务院国资委研究中心发布的报告显示,近年来,中央企业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纵深推进国企改革,实现了全面完成公司制改制、首次实现国有企业的功能分类、总体解决企业办社会和历史遗留问题三大历史性突破。

    第五届中国企业论坛6日至8日在山东济南举行。国务院国资委研究中心在论坛上发布了《中央企业高质量发展报告(2022)》。

    推动中央企业公司制改制是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客观需要,也是建立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的必要条件。

    报告显示,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企业集中力量破解一系列制度性、程序性难题,全面完成公司制改制,从法律上厘清了政府与企业的职责边界,使企业独立市场主体地位从根本上得以确立,产权制度、治理结构、经营机制等全面升级。

    国有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是新形势下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因企施策推进改革的基本前提。

    立足国有资本的战略定位和发展目标,中央企业按照商业一类、商业二类和公益类三个类别,全面完成功能界定与分类,实现分类改革、分类监管、分类发展、分类定责考核,有力提高了改革的针对性、监管的有效性、考核评价的科学性。

    在解决企业办社会和历史遗留问题方面,中央企业持续攻坚克难,基本完成剥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使企业更加公平地参与市场竞争,更加聚焦主责主业发展实体经济。

    报告数据显示,全国国资系统监管企业2万多个各类公共服务机构、1500万户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已基本完成分离移交,170多万名厂办大集体企业在职职工得到安置,超过2000万退休人员基本实现社会化管理。

    2022-11-08
  • 国家体育总局发布《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目录(第一批)(征求意见稿)》 山地越野赛事等在列

    新华社北京11月7日电(记者王镜宇)国家体育总局7日在官网上发布了包括《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目录(第一批)(征求意见稿)》在内的几份文件。根据相关文件,包括山地越野赛事活动在内的6大类、18个项目可能将被列为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

    国家体育总局在当天发布的通知中写道:“为贯彻实施新修订的《体育法》,推动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许可制度落地生效,我局研究起草了《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目录(第一批)(征求意见稿)》和《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许可条件(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同时发布的,还有关于以上两份文件的起草说明。该说明在阐述出台相关文件的背景时写道:“体育赛事活动是体育事业尤其是体育项目发展的重要载体。近年来,我国体育赛事活动蓬勃发展,以马拉松为代表的一大批体育项目积极开拓市场,吸引和带动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青少年广泛参与,产生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但与此同时,随着体育事业的快速发展,个别领域赛事活动野蛮生长,标准不健全、监管不到位,存在安全隐患……做好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管理,是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内在需要,是促进体育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是提高体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的必然要求。”

    根据《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目录(第一批)(征求意见稿)》,将被列为高危险性体育赛事的包括潜水赛事活动、航空运动相关赛事活动、登山相关赛事活动、攀岩相关赛事活动、滑雪登山赛事活动、汽车和摩托车相关赛事活动6大类。其中,山地越野赛事活动被列在登山相关赛事活动这一类别之中,涉及有海拔3500米以上的路线,或有夜间赛程安排,或距离超过42.195公里的山地越野赛事活动。

    国家体育总局当天还发布了关于征求《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修订稿)》意见的通知。修订后的管理办法中增加了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许可的部分,规定“体育总局指导全国范围内的高危险性体育活动行政许可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调整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目录并予以公布”,还规定“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向地方体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022-11-08
  • 国家职业分类大典标注134个绿色职业

    日前,人社部颁布2022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以下简称《大典》),新版《大典》延续了2015年版《大典》标识绿色职业的做法,共标识134个绿色职业,约占职业总数的8%。

    据悉,1999年,我国颁布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对社会职业进行系统划分与归类。野生植物保护员、废气处理工等绿色领域的职业被列入大典,但未做职业标识。

    2015年版《大典》在充分考虑我国社会转型期社会分工特点,借鉴国际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对具有“环保、低碳、循环”特征的职业活动进行了研究分析,将部分社会认知度较高、具有显著绿色特征的职业标示为绿色职业(标识为L),这是我国职业分类的首次尝试。2021年,我国启动《大典》第2次修订工作,并于今年9月颁布2022年版《大典》。

    2022年版《大典》结合社会职业发展实际状况,对绿色职业进一步丰富和完善。新版《大典》中绿色职业涉及节能环保领域17个,清洁生产领域6个,清洁能源领域12个,生态环境领域29个,基础设施绿色升级领域25个,绿色服务领域45个,基本覆盖了绿色生产生活与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各个方面。

    有关专家表示,绿色职业体系的构建与完善,反映了我国绿色发展政策实践向纵深推进,对于增强绿色职业从业人员的社会认同度、促进就业创业、引领职业教育培训改革、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等,都具有重要意义。(记者王维砚)

    2022-11-07

  • 首 页  上一页   136 137 138 139 140 141 142 143 144 145  下一页    尾 页  

    版权声明:版权所有,未经授权,请勿转载或建立镜像,违者依法必究。
    本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471-3130680

    蒙公网安备 15010502001696号 蒙ICP备16001043号-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