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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西省新余市完善救助体系、强化主动服务——社会救助兜底 居民心中有底(有温度的举措 暖民心的行动)

    近年来,江西省新余市完善救助体系,时刻关注关心困难群众生活,成立常态化监测队伍、打通信息渠道及时帮扶,让“人找政策”转变为“政策找人”。一项项制度的创新,一次次暖心的服务,提升了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


    记者见到袁玉清已经是下午5点多。听说记者想了解一下接受救助的情况,他瞬间打开了话匣子。


    “去年我爱人住院,虽然报销不少,但压力还是很大,我想尽了办法,给亲朋好友挨个打电话借钱。感动我的是,民政局找到了我,不到一周就帮我申请了3万元特别救助。真温暖啊!”说到这里,这个坚强的汉子眼里有了泪光。


    近年来,江西省新余市完善救助体系,突出制度创新,强化主动服务,做实“兜底”保障,如今,新余的乡亲生活更有底气了。


    时刻关注困难群众


    常态监测政策找人


    新余是一个典型的江南小城。仙女湖畔,一抹暖暖的夕阳中,老人们在“颐养之家”里聊着家常;袁河两岸,“小荷行动”让孩子们吃上了营养餐,洗上了热水澡,还能在新建的体育场撒欢打闹……这幅安静祥和的场景离不开当地越织越密的社会救助保障网。


    2021年9月的一天,年仅45岁的江西新余居民李容娥突然倒在地上。一直以来身体健康、连感冒都很少的她想不到,自己竟会因脑动脉瘤而住进ICU,李容娥家中唯一的收入来源就是靠丈夫袁玉清外出打工,并不富裕,虽能报销不少,看病费用还是让夫妻俩压力巨大。


    “我给所有的亲戚朋友打电话,还在网上发起筹款。”袁玉清回忆起当时的情景,深深地叹了口气。


    就在发起网上筹款的第二天,袁玉清接到一个陌生电话。电话那头的人说,他是分宜县民政局社会服务救助中心的工作人员,名叫彭小生,在筹款平台上看到了求助信息,问是否需要帮助。


    “当得到我肯定的回复后,他立马核实了我爱人的病情和我的基本情况,第一时间帮我申请了低保和特别救助,也就五六天时间,3万元特别救助就打到了我的卡上。”


    为了织密这一张社会救助的大网,真正实现只要符合标准,就“一个都不能少”,新余市分宜县民政局组成了由民政人员、社区人员、志愿者共350余人的常态化监测队伍,用接受申请、入户摸排、关注互联网求助信息等方式,时刻关注困难群众生活,实现了从“人找政策”到“政策找人”的转变。彭小生就是在朋友圈看到了袁玉清的互联网求助信息,主动联系了袁玉清。经过两次手术,如今李容娥已经出院。


    “新的救助模式,不仅有自下而上主动的申报,更有自上而下的监测预警。”新余市民政局副局长张草根介绍,“这几年,为了织密网络,提高救助效率,压实主体责任,我们还将低保审核、特困审核、临时救助中的小额先行救助、急难型救助审核确认权限全部下放到乡镇,为困难群众更快捷、更及时得到救助开通了‘绿色通道’。”


    打破户籍管理限制


    临时救助及时纾困


    记者走进新余市民政局社会救助科,急促的电话铃声响起,负责人谌援成接起电话:“您好,这里是救助热线。”


    听着电话那头的群众讲述自己的情况,谌援成轻敲键盘,熟练地在表格中填写信息,包括姓名、家庭住址、身份证号和救助原因等等。


    救助热线是新余市在特殊时期临时救助的拓展。它是指在发生自然灾害、突发性事件或疫情等特殊情况时,群众基本生活遇到困难,只要打一个电话,经过核实,就能在2天内得到包括500—2000元的小额救助。对于隔离观察、行动不便的老人儿童,还可以通过这个电话获得衣服、食品等实物救助。今年以来,热线救助机制已救助175人,发放救助金17万元。


    救助热线是在新余实行的社会救助项目的基础上提出的。2017年春节,新余市创新工作举措,拓展工作思路,在往年救助的基础上,打破户籍管理限制,将符合救助条件的在新余过年的外地户籍困难人员纳入救助范围,在过节时给与和本地户籍的困难群众一样的物资救助,让困难群众过个舒心节。无论是过节帮扶还是热线救助,只要人在新余,都能获得帮助。自2017年开展这两种社会救助以来,全市共计救助28936户次,救助金额768.51万元。


    江西吉安的刘和莲目前家住广东,丈夫早逝,两个孩子由吉安的外公外婆照顾。刘和莲从武汉来新余办事,本打算事情结束后回吉安看望孩子,由于疫情,不得已在新余集中隔离。


    隔离期间没有收入,刘和莲愁得寝食难安。社区工作人员将相关政策告诉了她,并且帮她填写了资料,1000元的临时救助很快就发到了刘和莲的卡里。


    “虽然事情已经过去两个多月,但是每次想到自己一个外地人,也能得到当地政府的帮助,我现在心里还是暖暖的。”刘和莲在电话里说。


    打通渠道动态监测


    分类排查精准帮扶


    在新余市渝水区珠珊镇垱上村,当记者见到65岁的龚冬英时,她刚刚从菜园子里拔菜回来,正准备烧柴做饭,给医院里的老伴胡年兴送饭。


    几个月前的一天晚上,大雨滂沱。胡年兴骑自行车回家,因路面湿滑不小心摔倒,虽然及时被送到医院,并做了颅内手术,可是术后身体却左边瘫痪,直到现在都无法起身。


    龚冬英和老伴平日里靠种菜卖菜为生。如今胡年兴摔这一跤,产生了十几万元的医药费,也让家里失去了重要经济来源。


    龚冬英见到来看望她的村干部,抹了把眼角说,“幸亏你们及时告诉我政策,帮了我们大忙!”


    原来,通过乡镇摸排,珠珊镇民政所发现了龚冬英的情况,录入“数字民政”动态监测系统,渝水区民政局了解到这个情况后,核实情况并启动临时救助,还在当月提交了低保申请材料,为龚冬英家申请到了低保。


    “我们的救助对象一般来说有4类,包括特困户、低保户、低保边缘户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有些不属于这4类人群,但也确实遇到困难,怎么办?我们的办法是打通信息渠道,将他们的信息纳入‘数字民政’的动态监测系统进行摸底排查,归类处理,及时处置。”珠珊镇民政所所长张小花介绍,“像龚奶奶家这种因病致贫的情况,我们早一天发现,就能早一天帮助她。”


    2017年,新余市就开始了市级民政数字平台的探索,当时这个平台依托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查系统,只有简单的一些功能,2019年底,新余市级数字民政平台融入江西省的数字民政平台,省级平台数据涵盖更广,功能更全面,可以实现救助对象的监测预警、识别纳入、精准帮扶、风险消除,有效解决过去存在的预警不及时、帮扶不精准、信息共享度低、监测效率低下等问题。


    “现代化的社会救助体系,是保持整个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性工作,也是我们建设‘智慧+民生’城市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有所为、快作为,为我市社会发展构筑一个更加富有弹性、坚实牢靠的保障根基。”张草根说。

    2022-08-24
  • 江西南昌:推社会治理 建文明之城

    “各位邻居,我刚从老家带了些莲蓬,送给你们尝尝。放在电梯里,需要的自取。”江西省南昌市万科海上传奇小区20栋业主微信群里,一位业主留言。


    2013年建成的万科海上传奇小区,是南昌市高新区溪湖北社区下辖的一个非典型“老旧小区”——住户多、商铺多、流动人口多,各种矛盾易发多发。


    在这里住了近8年的余文说:“这几年眼看着小区环境变好了,邻里关系融洽了。邻居之间互相分享,互相帮助已成常态。”


    变化缘何而来?


    小区里,金色的“善治楼栋”牌匾挂在6个楼栋入口处,上面记载着楼栋长、管理员的名字。“这是我们正在试点运行的‘楼栋长’制度,也是我们‘善治小区’的重要组成部分。”溪湖北社区党委书记、主任陈小莉说。


    溪湖北社区下辖多个小区,有8000多户、15000多名居民。“社区只有6名工作人员,按以往的做法,根本无力服务好这么多的居民。”于是,“楼栋长”制度应运而生。


    作为社区有名的“热心肠”,年过七旬的吴镔成为首批上岗的“楼栋长”之一。“街坊邻居信任我,选我当了‘楼栋长’。我肯定不能让大家失望。”吴镔说,成为“楼栋长”之后,她的主要工作是利用微信群、小程序等方式收集居民诉求,将问题解决在楼栋和社区。


    今年6月24日,南昌高新区印发《“善治小区(村)”示范创建工作实施方案》,提出“村社吹哨、部门报到”的基层社会治理模式。


    为解决瑶湖花园小区外墙脱落严重的问题,高新区麻丘镇刘城村吹响了第一声“集结哨”。两天后,涉及该问题的城建、应急、财政等部门工作人员“报到”,现场协商解决方案,迅速启动了维修工程。


    在南昌高新区“善治小区(村)”创建示范指挥部里,有一本厚厚的台账,记录了2993次“吹哨”所解决的2975个问题详细内容。


    “我们从去年开始,探索多方参与、多元共治的社区治理新模式。”南昌高新区二级巡视员邬裕江说。


    近年来,南昌市坚持创建惠民、创建为民、创建依靠人民,通过拓宽公众参与渠道,推动社会群众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看得见的变化,让老百姓得到了满满的获得感。


    同样在今年6月,南昌湾里管理局香逸熙园小区在“五色小区”定级评比中,从“黄色”升级为“蓝色”。“仅一个月的时间,小区的绿化和路面都重新做了一遍,还重新施划了车位。”居民胡云鹏说。


    过去,由于物业管理人员履责不力、管理不当,使得香逸熙园小区管理混乱、环境卫生堪忧,很多路都得“绕着走”,不少小区居民对此意见很大。制定整改措施、下发整改清单,明确责任单位和整改完成时限、发动小区居民进行有奖监督……香逸熙园小区在“五色小区”首次定级评比时被定为“黄色”后,当地以多方监督、每周曝光、月度考核、季度考评的形式,倒逼属地、网格监管单位与帮扶、共建单位对这个小区进行整改。


    “依据小区软硬件和物业管理水平,我们将辖区65个小区由好及差评定为‘绿蓝黄橙红’五个等次,对‘绿色社区’进行奖励,对‘红色社区’则以媒体曝光、街道社区、物业多方联动等方式督促整改,倒逼责任落实。”南昌湾里管理局城乡综管办主任罗旭说。


    城市因文明更美丽,生活因文明更美好。


    如今,文明,已成为南昌最亮眼的底色;文明创建,已成为南昌市民迈向美好生活日常。而这样平凡的日常,正是南昌推进社会治理、探索实现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生动注脚。(记者胡晓军见习记者王洋本报通讯员薛斌)

    2022-08-24
  • 河北多举措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空间

    本报石家庄8月22日电(记者邵玉姿)近日,河北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民政厅联合印发《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城乡基层就业岗位发布工作的通知》,提出多渠道、多形式、多领域归集发布一批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城乡基层岗位,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空间,确保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总体稳定。


    《通知》提出拓宽岗位归集渠道。全省各地结合乡村振兴、基层治理、产业发展,坚持因需设岗,用好现有资金、政策渠道,积极开发劳动社保、社区管理服务、医疗卫生等岗位。实施好基层服务项目,规范公益性岗位开发,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县聘乡用、乡镇(街道)聘村(社区)用等方式开发临时性岗位。各市、县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主动开展调查摸底,广泛了解本地企业等用工主体岗位空缺情况。


    《通知》强调落实相关扶持政策。对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按规定落实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高定工资、职称评聘等专项支持政策。对到城乡基层企业或社会组织就业、灵活就业、自主创业的,按规定落实税费减免、社会保险补贴、创业补贴等政策。对参加基层服务项目的,按规定落实考研初试加分、定向招录、事业单位专项招聘等政策。

    2022-08-23
  • 甘肃印发方案 机关事业单位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

    本报兰州8月22日电(记者付文)日前,《甘肃省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2—2024年)》印发,力争到2024年全省实现城乡新增残疾人就业3万人,残疾人就业创业能力持续提升,就业权益得到更好保障。


    《方案》明确,各级机关、事业单位要认真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的部署,在公务员录用、遴选、选调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等工作中,可以给予适当放宽开考比例、年龄、户籍等倾斜政策,切实保障残疾人就业权利。建立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统计制度,制定机关、事业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项目推进计划。


    甘肃省要求,健全残疾人就业援助制度体系,进一步提升就业困难残疾人的就业率。在农村,落实巩固残疾人脱贫攻坚成果各项政策和措施,乡村就业工厂(帮扶车间)和农村残疾人就业帮扶基地按规定通过现有资金渠道予以支持,促进农村残疾人就地就近就业;在开发乡村公益性岗位和就业帮扶车间招工时,对残疾人脱贫户和防返贫监测对象家庭予以重点照顾倾斜,确保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意愿的农村残疾人脱贫户和防返贫监测对象家庭劳动力至少1人实现就业。实施残疾人大学生就业帮扶行动,各相关部门要建立高效的分工合作、政策共享、信息交换、运转协调工作机制,及时掌握在校残疾人大学生数据,建立“一生一策”就业服务台账,开展“一对一”精准服务。


    甘肃将对残疾人就业制定组织推动、资金保障、信息支撑措施,确保相关措施落地落实;同时,坚决防范和打击虚假安排残疾人就业、侵害残疾人就业权益的行为。

    2022-08-23
  • “统一规范”成关键词 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加速完善

    碳排放统计核算是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重要基础,是制定政策、推动工作、开展考核、谈判履约的重要依据。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统计局、生态环境部公布《关于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的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实施方案》(简称《方案》),对相关工作进行全面部署。《方案》提出,到2025年,统一规范的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进一步完善,数据质量全面提高,为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提供全面、科学、可靠数据支持。



    “统一规范”成关键词

    碳排放统计核算是一项复杂而庞大的系统工程,涉及多个层级、多类主体、多种维度。不同对象、不同用途的碳排放核算边界和方法也不同。

    中国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专家张英健认为,随着各地区、各领域、各行业对碳排放核算数据的需求显著提升,当前国内碳排放核算体系数据更新偏慢、核算口径不一、基础排放因子滞后等一系列问题也开始凸显。

    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表示,为了保证碳排放统计核算工作始终服务“双碳”工作大局,《方案》明确提出三方面要求:

    部门权责的清晰统一。《方案》提出加强碳达峰碳中和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理顺工作机制,优化工作流程,形成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协同高效的工作格局。

    重点任务的衔接有序。《方案》坚持从实际出发,围绕全国及省级地区、行业企业、重点产品碳排放统计核算以及国家温室气体清单四方面重点任务,建立统一的工作要求和机制框架。

    重要参数的规范一致。排放因子是碳排放统计核算的重要参数。《方案》提出建立国家温室气体清单排放因子数据库,并常态化、规范化更新。

    “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急用先行、先易后难的顺序,出台并实施一系列区域、行业企业、产品的碳排放统计核算方法与标准,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的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该负责人说。

    明确四项重点任务

    如何从丰富而庞杂的核算体系中构建起适合中国国情特点、满足“双碳”工作需要的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方案》重点部署了四项任务:

    一是建立全国及地方碳排放统计核算制度。由国家统计局统一制定全国及省级地区碳排放统计核算方法,明确有关部门和地方对能源活动、工业生产过程、排放因子、电力输入输出等相关基础数据的统计责任,组织开展全国及各省级地区年度碳排放总量核算。

    二是完善行业企业碳排放核算机制。由生态环境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制修订电力、钢铁、有色、建材、石化、化工、建筑等重点行业碳排放核算方法及相关国家标准,加快建立覆盖全面、算法科学的行业碳排放核算方法体系。

    三是建立健全重点产品碳排放核算方法。由生态环境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研究制定重点行业产品的原材料、半成品和成品的碳排放核算方法。

    四是完善国家温室气体清单编制机制。由生态环境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数据收集、报告撰写和国际审评等工作,按照履约要求编制国家温室气体清单。

    “不同层面、不同维度下的碳排放统计核算工作,涉及的核算对象不同、核算边界不同、工作目标不同、数据来源不同、管理部门不同、工作基础不同。核算数据精度要求越高,需要核算的内容和数据工作量越大,数据的可获得性就越低、成本就越高,因此要统筹平衡好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的关系。”国家节能中心主任任献光说。

    全面促进绿色发展

    建立科学核算方法,系统掌握碳排放总体情况,将为统筹有序做好“双碳”工作、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提供坚实的数据支撑与基础保障。

    据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战略研究和国际合作中心副主任苏明山等学者介绍,为做好应对气候变化履约工作,中国初步建立了国家温室气体清单编制的工作体系和技术方法体系。近年来,中国向《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提交了多份国家履约报告,清单质量得到国际专家认可。在新形势下,国内“双碳”目标、其他应对气候变化工作以及《巴黎协定》下强化的透明度框架,对碳排放统计核算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一致性、可比性和透明性等提出了更高需求。

    针对新要求,《方案》作出明确安排。比如,在应用先进技术方面,《方案》提出加快推进5G、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现代信息技术的应用;探索卫星遥感高精度连续测量技术等监测技术的应用。再如,在开展方法学研究方面,《方案》提出推动对非二氧化碳温室气体排放、碳捕集封存与利用、碳汇等领域的核算研究;加强碳排放核算领域国际交流,积极参与碳排放国际标准制定。

    张英健认为,“我国历来注重履行国际承诺,将会继续根据《巴黎协定》等国际气候协定要求,推进国家温室气体清单编制工作,建立常态化管理和定期更新机制。《方案》进一步明确了这项工作的职能部门、工作要求和保障措施,有利于推动我国温室气体清单编制工作再上新台阶。”(记者王俊岭)

    2022-08-22
  • 自主批准两项劳动公约 中国以实际行动推动全球人权治理

    当地时间8月12日,中国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和瑞士其他国际组织代表陈旭大使向国际劳工组织(以下简称ILO)总干事盖·莱德递交了中国批准《1930年强迫劳动公约》(第29号)和《1957年废除强迫劳动公约》(第105号)的批准书。此前,今年4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定批准这两项公约。

    专家学者在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时均表示,中国自主批准两项劳动公约,是推进全体成员国批准强迫劳动公约和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道路上的一个里程碑,再次表明中国政府保护劳动者权益,反对和打击强迫劳动的坚定立场。中国人权事业取得了巨大发展成就,同时也在全球人权治理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以实际行动推动全球人权治理朝着更加公平、公正、合理、包容的方向发展。

    打击强迫劳动一以贯之

    “第29号公约和第105号公约是国际劳工组织10项核心公约中的两项,是消除强迫劳动领域最重要的国际法律文书。在批准这两项公约之前,中国政府已经采取了一系列举措坚决反对和严厉打击强迫劳动,为批准两项公约提供了条件。”南开大学人权研究中心副主任唐颖侠说。

    唐颖侠称,2005年宪法第四次修改时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条款纳入其中,具有深远意义。我国宪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非法限制或剥夺。强迫劳动是严重违反人权的行为,因此,宪法中的人权条款为消除和打击强迫劳动提供了顶层设计和宪法指引。2013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扫清了批准两项公约的主要制度障碍。此外,在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实行之前,强迫劳动犯罪的罪名为“强迫职工劳动罪”。刑法修正案(八)实行之后,罪名被修改为“强迫劳动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也对强迫劳动作出禁止性规定。

    “我国政府反对强迫劳动的态度是一贯明确的。”武汉大学国际法治研究院副教授班小辉介绍说,1998年,ILO通过了《关于工作中基本原则和权利宣言及其后续措施》,“消除一切形式的强制或强迫劳动”被列为基本劳工权利之一,要求各成员国不论是否批准相关公约,都应尊重、促进和实现相关权利。我国政府也按照要求,向ILO提交有关强迫劳工公约的年度审查报告,展现我国推进立法与实践改革的进程,显示出批准公约的决心。在相关的国际协定中,我国积极承诺对ILO核心公约的遵守。2008年,我国与新西兰签订自由贸易协定时,双方便在《劳动合作备忘录》中承诺遵守ILO《关于工作中基本原则和权利宣言及其后续措施》。在2020年底完成的《中欧全面投资协定》中,我国进一步明确承诺积极批准ILO有关强迫劳动的核心公约。2021年9月,我国正式提出申请加入《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该协定不仅包含了高标准的核心劳工条款,也设置了与贸易挂钩的争端解决机制,进一步展现出我国积极接受高标准劳工条款的信心。

    具备法律依据政策基础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保障劳动者权益。从着力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到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构建和发展和谐劳动关系,再到将就业列为‘六稳’工作、‘六保’任务之首,一系列重大举措有力维护和发展了劳动者各方面利益,捍卫了劳动者尊严,也让勤奋做事、勤勉为人、勤劳致富在全社会蔚然成风。”唐颖侠对记者说。

    唐颖侠指出,不断修改和完善的相关法律和政策为中国自主批准两项劳动公约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和政策基础,因此批准两公约是在时机成熟、条件具备的情况下的合理适时行为。

    “目前,中国已经建立起完备的废除强迫劳动的制度体系,覆盖民事、行政与刑事手段。”班小辉认为,我国宪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为打击强迫劳动行为提供了宪法上的依据。劳动法明确自由择业权是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对于用人单位强迫劳动的行为,劳动者有权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可以依法主张经济补偿金。针对未成年人、妇女等强迫劳动高风险人群,我国也分别在就业促进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中明确加以保护。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规定,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劳动的,将面临拘留、罚款的行政处罚责任。刑法确立了强迫劳动罪、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强迫卖淫罪等罪名,依据行为情节不同,设置了从拘役到死刑的全面责任体系。

    班小辉补充道,在实践中,我国执法部门严厉打击各种形式的强迫劳动行为,并不定期开展针对强迫劳动、使用童工的专项检查活动。我国司法机关在裁判中保持高压态势,严格对待各种形式限制人身自由的用工行为,将扣押身份证、扣罚工资、言语威胁等变相强迫方式,也纳入刑法制裁。

    唐颖侠表示,中国打击和消除强迫劳动的政策体系不断完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21-2025年)》在工作权利中明确规定,打击和惩处强迫劳动。加强劳动者权益保护,依法惩处强迫劳动犯罪。《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21—2030年)》严厉打击通过拐卖人口实施强迫劳动的行为。

    自主批准公约意义重大

    我国自主批准ILO两项核心强迫劳动公约的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这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班小辉举例说,第一,有利于进一步推动我国对人权的保护。此举表明我国积极履行作为ILO成员国的义务,遵守《关于工作中基本原则和权利宣言及其后续措施》的要求,致力于相关基本权利的实现,切实保护人权的态度。第二,表明我国积极推动高水平对外开放的决心。遵守核心劳工标准已经成为当代主流自由贸易协定或投资协定的核心条款,积极批准ILO核心公约将为我国开展更深层次经贸合作、提供更高水平的对外承诺创造有利条件。第三,有利于回击美西方恶意抹黑新疆“强迫劳动”的言论。美西方近期积极推动所谓的《维吾尔强迫劳动预防法案》等立法,意在以“强迫劳动”为由,破坏中国在全球产业链的地位,达到“以疆制华”目的。积极批准相关核心公约,加强落实人权保护措施,有利于驳斥西方的不实之词。

    班小辉、唐颖侠不约而同地向记者介绍说,中国批准两项公约得到了国际社会的积极反响。ILO对中国批准核心公约的行为表示了欢迎态度。

    他们都关注到盖·莱德的相关表态。“我欢迎中国批准这两项关于强迫劳动的国际劳工组织核心公约,这表明中国对国际劳工组织价值观的坚定支持,反映了中国保护任何女性或男性工人不陷入强迫劳动行为的承诺,使强迫劳动行为在当今世界无立足之地,也无理可循。这是推进全体成员国批准强迫劳动公约和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8的第7项具体目标道路上的一个里程碑。我期望批准这两项公约将为中国政府和社会伙伴进一步协同努力提供新的动力。”

    班小辉认为,除批准涉及强迫劳动的两项国际公约外,我国在加强人权法治保障、全面参与全球人权治理、推动世界人权事业发展方面也作出突出贡献。截至目前,我国已参加《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等多项人权公约,并积极就我国履行人权公约的情况向各条约机构提交履约报告。

    多位国际法律领域专家、学者一致认为,中共十八大以来,中国人权事业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取得了巨大进步。中国积极参与全球人权治理,深度参与联合国人权机制工作,推动建设更加公平、公正、合理、包容的全球人权治理体系,共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必将极大推动世界人权事业的发展。

    2022-08-22
  • 科技部等九部门印发最新实施方案 做好科技支撑“双碳”工作

    光明日报北京8月18日电(记者张晓华)18日,科技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等九部门联合印发《科技支撑碳达峰碳中和实施方案(2022—2030年)》(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统筹提出支撑2030年前实现碳达峰目标的科技创新行动和保障举措,为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目标做好技术研发储备。





    根据《实施方案》,到2025年实现重点行业和领域低碳关键核心技术的重大突破,支撑单位国内生产总值(GDP)二氧化碳排放比2020年下降18%,单位GDP能源消耗比2020年下降13.5%;到2030年,进一步研究突破一批碳中和前沿和颠覆性技术,形成一批具有显著影响力的低碳技术解决方案和综合示范工程,建立更加完善的绿色低碳科技创新体系,有力支撑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65%以上,单位GDP能源消耗持续大幅下降。


    为此,《实施方案》提出了10大行动,具体包括:能源绿色低碳转型科技支撑行动,低碳与零碳工业流程再造技术突破行动,城乡建设与交通低碳零碳技术攻关行动,负碳及非二氧化碳温室气体减排技术能力提升行动,前沿颠覆性低碳技术创新行动,低碳零碳技术示范行动,碳达峰碳中和管理决策支撑行动,碳达峰碳中和创新项目、基地、人才协同增效行动,绿色低碳科技企业培育与服务行动,碳达峰碳中和科技创新国际合作行动。


    聚焦能源绿色低碳转型科技支撑行动,《实施方案》强调,构建适应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能源科技创新体系,加强基础性、原创性、颠覆性技术研究,为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新能源并网消纳、可再生能源高效利用以及煤制清洁燃料和大宗化学品等提供科技支撑。


    围绕前沿颠覆性低碳技术创新行动,《实施方案》强调,聚焦新能源开发、二氧化碳捕集利用、前沿储能等重点方向基础研究最新突破,加快培育颠覆性技术创新路径;建立前沿和颠覆性技术的预测、发现和评估预警机制,定期更新碳中和前沿颠覆性技术研究部署。《实施方案》还提出,我国将建立碳达峰碳中和科技创新中央财政科技经费支持机制,引导地方、企业和社会资本联动投入,支持关键核心技术研发项目和重大示范工程落地;遴选、支持500家左右低碳科技创新企业,培育一批低碳科技领军企业。


    科技创新是同时实现经济社会发展和碳达峰碳中和的关键。科技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实施方案》将指导全国科技界以及相关行业、领域、地方和企业有效开展碳达峰碳中和科技创新工作。


    《光明日报》(2022年08月19日08版)

    2022-08-19
  • 行政司法协力保护新冠肺炎康复者平等就业

    各用人单位应该树立正确的用人态度,依照法律规定,客观对待新冠肺炎康复者求职或者恢复工作,破除错误的就业歧视。


    8月16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关于加强行政司法联动保障新冠肺炎康复者等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利的通知”。通知要求加强行政司法联动保障新冠肺炎康复者等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利,对在就业市场监管和就业歧视案件审判等方面,加强保护新冠肺炎康复者等劳动者合法权益再次作出要求。通知明确提出,除因疫情防控需要,不得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有关规定,擅自非法查询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结果。


    两年多来,新冠肺炎疫情在全国多地散发,我国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制定动态清零的疫情防控政策,使疫情得到了有效控制。如今,全国绝大多数地方都已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然而,对于曾经感染新冠病毒的劳动者和待业者来说,能否顺利回到原先的岗位上,或者还能不能找到工作却屡屡成为问题。尤其是近一段时间,一些用人单位以要求“历史无阳”为由拒绝新冠肺炎康复者求职,或者对曾感染新冠病毒已经恢复健康的原职工违法辞退,实属不公。此类对新冠肺炎康复者进行就业歧视的问题,严重侵害了劳动者平等就业权益,引发社会强烈反响。


    实际上,企业以曾经感染新冠病毒为由而对相关就业者不予录用,不仅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同时也违反了传染病防治法。上述法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人。如员工已治愈或已排除传染病嫌疑的,用人单位不得以曾经是阳性感染者为由拒绝录用,否则就构成就业歧视。


    将心比心,新冠肺炎康复者更需要社会各方的关爱。疫情无情人有情,他们在被新冠病毒感染后,身体健康已经受到了一定伤害。恢复健康后,他们更需要及时回归正常的社会生活。对此,各用人单位应该树立正确的用人态度,依照法律规定,客观对待新冠肺炎康复者求职或者恢复工作,破除错误的就业歧视。


    就业是最大的民生。善待新冠肺炎康复者不仅仅需要法律支撑和人文关怀,也需要相关职能部门强有力的监督。一方面,对严重侵害新冠肺炎康复者权益的违法行为,人民法院要运用司法力量加以惩处。用人单位对新冠肺炎康复者等劳动者实施就业歧视、擅自非法查询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结果的,新冠肺炎康复者可以侵害平等就业权、个人信息权益等为由,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案件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的就业歧视案件,人民法院要做到快立、快审、快结。


    另一方面,有关部门要加强排查检查,对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或其他单位和个人非法查询核酸检测结果、超过合理期限设置查询期限、对新冠肺炎康复者实施就业歧视的,要依据职责分工快查快办,采取行政约谈、通报曝光、行政处理、行政处罚等有力举措,发现一起,严惩一起。


    最后,各地人社部门和人民法院要有效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完善协调配合机制,可以建立就业歧视情况和统计信息通报制度,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和司法解释。同时也希望新冠肺炎康复者在受到就业歧视的不公待遇时,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2-08-19
  • 完善制度督促文物保护落实落细

    文物承载着一个国家的文明和血脉,是全人类的共同财富。近年来,我国文物保护、管理和利用水平不断提高,但实践中盗窃、破坏、占用文物等违法犯罪行为依然时有发生。为督促文物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履职,确保文物保护工作取得良好成效,检察机关开启文物保护行政公益诉讼的实践探索。2020年12月,最高检发布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为各地开展文物保护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提供了良好指引。但在司法实践中,文物保护行政公益诉讼工作依然面临诸多挑战,还需不断完善文物保护行政公益诉讼的相关路径。


    一、文物保护行政公益诉讼的难题


    一是文物保护行政公益诉讼的主体存在一定局限。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可以提起文物保护行政公益诉讼。相较于其他机关、社会组织及个人,检察机关在文物保护行政公益诉讼中具有人力、财力、物力等方面优势,能够运用调查核实权及时收集涉及文物保护公益诉讼的案件线索和证据,具有权威性、高效性与准确性。但也应看到,我国文物规模之大、分布之广、类别之多决定了仅靠检察机关单兵作战难以实现对文物保护工作的全面监督,并且还会因此降低其他主体提供案件线索及参与文物保护工作的积极性。同时,鉴于文物保护工作具有较强专业性,检察机关准确认定文物受损情况以及文物保护主管部门是否存在未依法全面履职情形,也将面临较大挑战。


    二是文物保护行政公益诉讼的职能定位有待厘清。根据法律规定,民事公益诉讼以直接维护公共利益为目标,行政公益诉讼则以间接维护公共利益为目标。在开展文物保护行政公益诉讼过程中,检察机关要紧扣职能定位,防止将“督促履职”演化为“联合执法”、将“单向监督”异化为“协作办案”。


    三是文物保护行政公益诉讼的适用条件有待细化。从理论上看,文物受损、灭失等问题的产生涉及自然原因和人为因素等多重事由,这也要求,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不能以文物受损结果作为判断相关部门是否依法全面履职的唯一标准,而应充分考量文物受损的原因,判断究竟是相关部门客观上不能保护还是主观上怠于保护。鉴于实践中文物保护具有紧迫性,检察机关在判断相关部门违法履职时既要警惕“重结果而轻行为”“以结果论行为”的倾向,也要将相关部门虽已履职但未能实现文物全面保护的行为界定为违法履职,并以此为据开展公益诉讼。


    四是文物保护行政公益诉讼的撤诉程序有待完善。根据“两高”《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如果检察机关通过诉前检察建议即可督促相关部门依法履行文物保护职责,便无须再行起诉;而对于提起文物保护公益诉讼后,相关部门通过积极履职使相关诉讼请求全部实现的,检察机关可申请撤诉或变更诉讼请求为确认违法。据此,如果受损文物的追回、修复是基于侵害方或第三方主动作为,而并非相关部门依法履职的结果,实际上就意味着相关部门违法履职的状态依然持续。在此情形下,检察机关若以文物得以保护为由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则明显不当,也不利于对相关部门的类似行为给予警醒和提示。


    二、推进文物保护行政公益诉讼的路径


    为进一步规范检察机关提起文物保护行政公益诉讼行为,切实督促相关部门依法履行文物保护职责,建议从以下层面进一步完善文物保护行政公益诉讼制度。


    一是持续完善文物保护行政公益诉讼的制度设计。鉴于目前我国文物保护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较为粗略,应尽快制定出台文物保护公益诉讼的专门规定,对文物保护行政公益诉讼提供明确依据。事实上,早在2020年7月,最高检等十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在检察公益诉讼中加强协作配合依法保障食品药品安全的意见》,对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公益诉讼的案件线索移送、立案管辖、调查取证、诉前程序、提起诉讼、日常联络以及人员交流等事项进行了较全面规定,为食品药品安全公益诉讼开展提供了明确的制度依据。鉴于此,建议最高检以此为基础,联合最高法、文化和旅游部等职能部门联合制定关于文物保护公益诉讼的专门文件,明确规定文物保护公益诉讼诉前程序、举证责任、裁判执行等事项,保障文物保护行政公益诉讼依法顺利推进。


    二是科学把握文物保护行政公益诉讼的职能定位。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目的在于督促相关部门依法履职,而非直接对文物开展保护。基于此,检察机关开展文物保护公益诉讼应准确把握自身职能。根据文物保护法第8条的规定,我国文物保护管理工作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检察机关可基于办案需要,对相关部门是否依法开展文物保护工作进行调查核实,但不得行使文物保护管理、执法等职责,以免造成职责行使的“错位”。检察机关对文物保护的诉讼监督应以“合法性”为限。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启动行政公益诉讼的前提是相关部门存在违法履职行为,文物保护行政公益诉讼应重点审查相关部门是否履职以及履职是否合法,而对相关部门采取何种管理和保护措施等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合理性问题,检察机关一般不宜审查。


    三是严格规范文物保护行政公益诉讼的启动条件。鉴于文物受损的主客观因素较为复杂,检察机关开展文物保护行政公益诉讼,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文物保护法等法律规定,以“行为(违法行使职权/不作为)+结果(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双重标准”作为诉讼启动条件。实践中,检察机关应着重审查相关部门在文物修缮、保养、迁移、重建等事项中是否履职以及如何履职,不能单纯以“文物损害结果”苛责相关部门。此外,鉴于文物保护工作的长期性、复杂性和专业性特点,对于虽已受损但相关部门正在开展管理保护的“过程性文物保护执法行为”,不宜直接启动公益诉讼程序,而应尊重文物保护工作规律,待文物保护工作完成后视情形决定是否启动诉讼程序。


    四是依法行使文物保护行政公益诉讼的撤诉权。为发挥行政公益诉讼对相关部门的督促作用,结合我国行政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等规定,建议从以下方面规范检察机关在文物保护行政公益诉讼中的撤诉权:一是对于相关部门积极履职实现文物全面保护的,应视为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已全部实现,检察机关应依法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二是对于因责任人主动退回、保养、修缮而使文物利益得以恢复的,由于相关部门在此过程中无主动作为的意思和行动,其违法履职行为依然存在。因此,检察机关应请求法院确认该行为违法,以表示对其违法履职的否定性评价。三是对于因相关部门未依法履职而造成文物灭失、损毁的,尽管此时要求相关部门继续履职已无意义,但基于违法履职造成后果的严重性,检察机关也应将诉讼请求变更为确认相关部门违法。

    2022-08-18
  • 两部门修改《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保障建筑工人合法权益

    新华社北京8月17日电(记者王优玲)记者17日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了解到,《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部分条款于近日修改。修改后的管理办法规定,全面实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建筑企业应与招用的建筑工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对不符合建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应依法订立用工书面协议。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近日印发通知称,为了进一步促进就业,保障建筑工人合法权益,两部门决定修改《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部分条款。


    修改后的第八条为:“全面实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建筑企业应与招用的建筑工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对不符合建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应依法订立用工书面协议。建筑企业应对建筑工人进行基本安全培训,并在相关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上登记,方可允许其进入施工现场从事与建筑作业相关的活动。”


    此外,将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中的“劳动合同”统一修改为“劳动合同或用工书面协议”。

    2022-08-18
  • 挽救迷途少年 传递检察温情

    近日,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对两起盗窃案的两名涉罪未成年人分别宣告附条件不起诉决定、附条件考察期满不起诉决定。

    在宣告仪式现场,办案检察官对两名涉罪未成年人分别进行法治教育,指出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犯罪行为给社会、家庭、自身带来的伤害,并督促其父母做好附条件不起诉期间的监督、帮教工作,教育他们知法、学法、守法。

    据悉,该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后,及时引入专业社工力量,共同做好对涉罪未成年人的挽救帮教。邢台市益襄社工组织对两名涉罪未成年人进行了专业化帮教,通过心理疏导、家教课堂、亲子活动等多种形式,重塑涉罪未成年人行为规范。社工在与涉罪未成年人建立初步信任关系后,不断鼓励涉罪未成年人主动学习相关法律知识,在考验期间遵纪守法并积极参加社工组织的活动。

    此次宣告活动为涉罪未成年人重启新的人生奠定了良好基础,也对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具有深远意义。下一步,该院将继续联合司法社工、心理专家等专业力量,共同做好涉罪未成年人的精准帮教工作。

    2022-08-17
  • 保障新冠肺炎康复者平等就业权利

    本报北京8月16日电(记者叶紫)据人社部消息,人社部、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关于加强行政司法联动保障新冠肺炎康复者等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利的通知》,要求加强行政司法协调联动,进一步保障新冠肺炎康复者等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利。

    《通知》表示,近期,部分单位违反劳动法、就业促进法、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曾经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阳性等为由,限制新冠肺炎康复者等劳动者求职,相关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利受到侵害,社会广泛关注。依据劳动法、就业促进法、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不得歧视新冠肺炎康复者等劳动者。用人单位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规定,不得以曾经新冠肺炎病毒核酸检测阳性等为由,拒绝招(聘)用新冠肺炎康复者等劳动者;不得发布含有歧视性内容的招聘信息;除因疫情防控需要,不得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有关规定,擅自非法查询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结果。

    2022-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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