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制

  • 警惕点评App成为涉医网络暴力渠道

    点评平台三甲医院评分低侮辱性评价竟被“推优”警惕点评App成为涉医网络暴力渠道

    作为北京市某三甲医院的一名外科医生,平日紧张忙碌的工作让江彦(化名)很少有时间去搜罗美食,因此他的手机中一直没有安装点评类App。直到一位同事因为在某点评App上被患者“点名”并被医院通报后,他才默默地下载了一个,生怕自己的名字哪天也会不幸出现。

    在这个“点评”盛行的时代,很多人都已习惯了在就餐或娱乐前打开点评平台看一下“口碑”和评价,上面有用户对商家服务、口味、环境等多项打分与评价,综合得分成为衡量商家优劣的标杆。很多用户不知道的是,如今医院也成为了其中一员,在点评平台上,不论是三甲医院还是一些专科医院,都榜上有名,但其中一些相对知名的医院评价星级较低,有些医院的评论区内,医生也频频“中招”。

    北京云嘉律师事务所副主任赵占领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时指出,网络非法外之地,网络评价也要在法律红线内,否则将涉嫌犯罪。网络平台也负有相应的审查义务,否则将可能承担连带侵权责任。

    点评平台上医院评分普遍不高

    打开某点评App,搜索“医院”,各类三甲医院、二级医院、专科医院的名字映入眼帘。在点评平台上,医院名字下方的五角星代表着这家医院的“星级”。

    记者注意到,点评平台上医院的评分普遍不高,其中不乏一些知名的三甲医院,综合评价只有两颗星,打开评论区,里面充斥着不少患者的抱怨。

    刘鑫(化名)所在的北京市海淀区某三甲医院在某点评App上的评分就是两颗星。据刘鑫了解,医院进驻点评平台很多是在平台“推荐”下,考虑到其他医院陆续进驻,自家医院如果没有进驻,显得不重视患者声音,因此大多会加入。

    记者注意到,与商户可以利用点评平台发放优惠券、提供团购等服务不同,医院在点评平台上几乎没有任何附加服务,功能仅限于展示地址和用户评价。

    “尽管功能性不强,多数医院还是比较看重患者在点评平台上的评价,因为这些会影响医院的口碑。”刘鑫会定期对评价特别是差评进行梳理,看看问题出在哪儿。她发现有些患者的评价比较中肯,比如指出医院设施老化、个别医务人员出现工作失误等,这些对医院整改有积极作用。

    但也有些差评仅因为医院就医人数多、患者等候时间长就直接给了一颗星;还有的患者因为在医院门口停车场等待时间较长而直接给出差评。

    “医院的核心是医疗质量和医疗水平。”尽管刘鑫认为医院硬件设施、就医环境也很重要,但受制于地理位置、年限等,有些问题并非医院能够控制,比如三甲医院就医人数多的问题,而差评泛滥则会影响外界对医院的评价,对医院而言显然不太公平。

    对医生侮辱性评价已涉嫌违法

    对于刘鑫的感受,江彦深有体会,他所在的医院也仅有两颗星,他注意到,因为医生表现拉低评价的情况比较多,而医生出现差评的集中原因是看诊时间短。

    “需要预约挂号,医生诊断就两分钟,这家医院的医生执照是买的吗?必须差评”“等排号半小时,看病三分钟,中间还有插号问诊的,垃圾医院”……江彦所在医院的评论区中,这样的吐槽并不鲜见。

    尽管能理解个别患者希望医生详细问诊的感受,但江彦认为,仅因为问诊时间达不到患者预期就给予差评未免有些“苛刻”。

    “有些病人我用手摸一下颈部或看一眼B超结果,基本就能判断是什么病症。”从业10多年的江彦擅长治疗甲状腺疾病,每周要出4个半天门诊,单日门诊病人量基本都在40人左右。上班时间为8点至12点,平均每人接诊时间仅有6分钟,实际中很多病人还需在拿到检查结果后再次问诊,患者的问诊时间还要被压缩。

    因此,在确认一些典型病症或检查后确认并无大碍的情况下,医生会尽快结束问诊,绝非是对患者敷衍。江彦认为,医生水平体现在很多方面,仅从问诊时间入手,无法客观体现医生专业能力。

    但有些医生却因此在评论时受到了“指名道姓”的指责甚至侮辱式的谩骂,有些还配以偷拍医生的照片或问诊时的视频。

    “这些行为已涉嫌构成对医生名誉权、隐私权的侵犯。”赵占领指出,如果在评价时采用虚构事实等方式降低医生的个人评价,还可能构成诽谤罪,受到法律严惩。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进一步解释称,民法典中明确了对医务人员的保护,第一千二百二十八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干扰医疗秩序,妨碍医务人员工作、生活,侵害医务人员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将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的医师法第六十条规定,阻碍医师依法执业,干扰医师正常工作、生活,或者通过侮辱、诽谤、威胁、殴打等方式,侵犯医师人格尊严、人身安全,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此外,朱巍提醒,利用网络评价等方式辱骂医务人员,情节严重的也可能触犯刑法,构成寻衅滋事罪。

    2013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平台审核不严或承担连带责任

    消费者进行评价是其法定权利,但在朱巍看来,在评价中对具体医务人员进行辱骂侮辱等行为已经构成网络暴力,应警惕网络点评平台成为对医生网络暴力的又一渠道。

    从实际情况看,网络平台对此类评价的审核并不严格。

    在江彦给记者提供的一张截图中,可以看到一条将某医务人员比作“红灯区女流氓”并多次出现“傻×”等字样的评价竟被平台打上了“优质评价”的标签。

    根据该平台规则,用户评价100字以上并附有多张配图的,被选为“优质评价”的几率较高。

    对此,朱巍指出,平台方存在审核不严,没有严格落实主体责任。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要求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落实主体责任,要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审核编辑队伍,同时建立健全跟帖评论审核管理、实时巡查、应急处置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置违法信息,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此外,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对发布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信息内容的,应及时采取警示、拒绝发布、删除信息、限制功能直至关闭账号等措施,并保存相关记录。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平台实施侵权行为的情况下,网络服务提供者如果没有履行相应义务,将承担连带责任。”赵占领认为,如果点评平台对于用户发布的涉及侵权的信息进行了编辑、修改或推荐,比如把此类信息选为优质评价,属于“明知”范围,恐承担连带责任。

    在刘鑫看来,作为服务百姓的医疗机构,肯定要接受公众评价,这也能反映问题,督促改进。但她觉得如果平台只是提供让患者“发泄”的渠道,并不利于良性医患关系的建立。她希望平台能够引起重视,在医疗这一相对“敏感”领域,推出更科学的评价体系,比如在用户评价前设定必要的评论规则、开设医院与患者更为畅通的绿色沟通渠道等。

    朱巍对此表示认同,他指出,医疗领域专业性强且极易滋生矛盾,不应仅由用户进行评价,平台可考虑引入权威的第三方定期对医院进行评定,这样也能给平台使用者最真实的反馈。(记者赵晨熙)

    2022-01-18
  • 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聚焦2022年政法工作六大看点

    新华社北京1月16日电题: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聚焦2022年政法工作六大看点

    新华社记者

    2022年,政法机关将如何保障城乡更安宁、群众更安乐?今年的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一系列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部署安排,聚焦于防风险、保安全、护稳定、促发展,为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法治中国提供有力保障,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看点一:追捕涉黑涉恶“漏网之鱼”持续整治“村霸”

    打掉涉黑组织195个、恶势力犯罪集团1086个;信息网络、交通运输、工程建设、自然资源等四大行业整治成效显著;一部专门的反有组织犯罪法制定出台……2021年作为常态化扫黑除恶开局之年,一系列扎实举措向社会释放了扫黑除恶永远在路上的强烈信号。

    会议提出,要抓好反有组织犯罪法实施,健全扫黑除恶长效机制;全力追捕涉黑涉恶“漏网之鱼”,持续整治“村霸”;深化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

    公安部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全国公安机关将始终保持对黑恶犯罪的压倒性态势,把打击锋芒始终对准群众反映最强烈、最深恶痛绝的黑恶势力违法犯罪,坚持侦查办案与“打伞破网”同步推进、与“打财断血”同步发力,积极会同有关部门深入推进源头治理、综合治理,坚决铲除黑恶势力“保护伞”和经济基础。

    看点二:巩固深化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成果

    2021年,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使广大政法干警接受了一次刻骨铭心的革命性锻造与洗礼。筑牢政治忠诚、清除害群之马、整治顽瘴痼疾、弘扬英模精神……政法队伍整体面貌焕然一新。

    但积弊沉疴是长期积累而成,治理不可能一蹴而就。如何巩固深化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成果,锻造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政法铁军?

    会议明确:始终保持严的主基调,深化案件线索查办和顽瘴痼疾整治;完善政法机关“一把手”和重要副职异地交流任职制度,加强执法司法关键岗位、人财物重点岗位定期轮岗交流;深化正向激励成果,深入挖掘选树新时代政法英模……

    “针对教育整顿中暴露出的观念滞后、理念落后问题,持续开展‘端正执法司法理念、改进执法司法作风’专项活动。”山西省委政法委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书记苗伟表示,通过专项活动,真正把平等、审慎、服务等理念树起来、落下去,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看点三:提升基层治理水平夯实平安中国建设根基

    基础不牢,地动山摇。把矛盾问题化解在基层,各地积极探索提升基层社会治理新模式,深入推进基层治理理念、制度、体制和方式创新,更有效地防范重大矛盾风险,解决疑难复杂问题。

    “基层强则国家强,基层安则天下安”,如何进一步提升基层治理水平,不断夯实平安中国建设根基。会议提出,要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城乡基层治理体系,构建网格化管理、精细化服务、信息化支撑、开放共享的基层管理服务平台,不断提高基层治理水平。

    黑龙江省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郝伟夫表示,下一步,将加强基层综治中心和公安派出所、社区警务室、检察室、人民法庭、司法所、信访接待中心等规范化、信息化建设,加强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科技应用,努力将矛盾风险发现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

    看点四:聚焦“急难愁盼”办好“关键小事”

    贩卖公民个人信息、诈骗医保基金多发高发,“黄赌毒”“盗抢骗”“食药环”等犯罪,让人民群众深恶痛绝、反映强烈。

    群众有所呼,政法机关有所应。2021年公安机关侦办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9800余起,抓获犯罪嫌疑人1.7万余名;侦破“食药环”和知识产权领域刑事案件6.6万余起,抓获犯罪嫌疑人8.8万余名……

    聚焦“急难愁盼”、办好“关键小事”,会议部署深化执法司法为民——

    加大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公共交通、安全生产等领域执法司法力度;推动民法典深入贯彻实施,加强涉及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特别是个人信息保护等领域的执法司法工作……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赵倩表示,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以零容忍态度严厉打击侵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餐桌安全、用药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个人信息安全等,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看点五:提升法治服务能力保障重大战略实施

    2021年,全国政法机关服务保障经济高质量发展成效显著:设立北京金融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驻中国证监会检察室;积极推进企业合规改革试点……

    新的一年,会议对提升法治服务能力,更好保障重大战略实施以及优化营商环境作出部署:全面落实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在重大项目风险评估、执法司法协同、完善法律服务等方面持续发力;加大反垄断、反恶意炒作、反不正当竞争等领域司法力度,推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自觉地服务于国家战略实施,是公益诉讼检察的天然使命,是义不容辞的政治责任和法律责任。”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检察厅厅长胡卫列表示,检察机关将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针对水污染、固废污染等问题加大办案力度,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同时,要深化公益诉讼跨区划管辖协作机制,探索预防性公益诉讼,更好地发挥公益诉讼制度效能,服务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看点六: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确保今年基本覆盖城乡

    “网上办、一次办”“不见面办”……近年来,政法机关“放管服”“互联网+政务服务”改革不断深入,优化了服务能力、提升了服务水平,让广大人民群众和经营主体有了更多法治获得感。

    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如何加强欠发达地区公共法律服务建设?会议提出,持续推出户籍、交管、出入境、法律援助、司法救助等领域便民利民新措施,确保今年基本形成覆盖城乡、便捷高效、均等普惠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

    “我们要深入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实体、热线和网络三大平台融合发展,完善覆盖城乡的全国公共法律服务网络,还要推进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均衡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多领域多样化法律服务需求,努力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共法律服务更加优质、更加高效、更加便捷。”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副局长孙春英说。(记者刘奕湛、刘硕、熊丰、罗沙、白阳)

    2022-01-17
  • 最高法发文明确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相关问题

    新华社北京1月13日电(记者罗沙、齐琪)最高人民法院13日发布司法解释,就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范围、认定要件、计算基数和倍数等具体问题予以规范。

    “惩罚性赔偿,作为损害赔偿填平原则的突破,通过让恶意的不法行为人承担超出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达到充分救济受害人、制裁恶意侵权人的效果,具有惩罚、震慑、预防等多重功能。”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杨临萍在最高法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说。

    杨临萍表示,这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明确了惩罚性赔偿的特别构成要件及其考量因素和典型情形:一是侵权人实施了不法行为;二是侵权人主观具有故意;三是造成严重后果。同时,根据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定,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由被侵权人对上述特别要件负举证证明责任。

    根据司法解释,惩罚性赔偿金数额,应当以环境污染、生态破坏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金、财产损失数额作为计算基数。司法解释同时明确,人民法院确定惩罚性赔偿金数额时应当综合考量侵权人的恶意程度、侵权后果的严重程度、侵权人所获利益、侵权人事后采取的修复措施和效果等因素,同时规定了一般不超过基数二倍的规定。

    “惩罚恶意侵权人是手段,保护生态环境才是目的。”杨临萍表示,各级人民法院将进一步织密织牢生态环境保护法律适用规则体系,增强全社会共同保护优美生态环境的法治意识和行动自觉,为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2022-01-14
  • 上海金融法院:证券纠纷示范判决将加强对“首恶”司法惩戒

    新华社上海1月12日电(记者兰天鸣)上海金融法院日前发布了关于证券纠纷示范判决机制的规定“升级版”,对2019年该院出台的关于证券纠纷示范判决机制的规定在平行案件的审理程序、选定程序、专业支持等方面作了修订。其中,在诉讼保全与案件执行方面,规定先行执行承担连带责任的实控人财产,加强对“首恶”的司法惩戒力度。

    据悉,证券纠纷示范判决机制是指在处理群体性证券纠纷中,选定示范案件先行审理、先行判决,通过发挥示范案件引领作用,妥善化解其他平行案件。

    平行案件由专门审判团队进行集约化审理,已经示范判决所认定的事实,当事人可以不再举证、质证。平行案件文书也进一步简化,对赔偿金额可通过申请复核、作出裁定的方式进行补正。

    在诉讼保全与案件执行方面,针对上市公司可能丧失偿付能力或被告存在转移、隐匿财产等情况,法院可以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不以个案标的金额为限,可根据具体情况按照已登记案件的总金额进行保全,以维护投资者群体的整体公平性。

    同时,为加强对“首恶”的司法惩戒力度,警示上市公司的所有权人及经营者合法合规经营,规定在执行顺位上先行执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名下财产,避免上市公司中小股东受到二次伤害。

    2022-01-12
  • 个人信息保护法施行两个多月 公益诉讼成为个人信息保护利器

    “我们根据最新监管政策要求,升级了平台相关服务功能,并更新了《用户服务协议》及《用户隐私政策》……您可以查询、复制、更正删除您的个人信息,我们也提供账户注销的渠道……”

    几天前,当记者在手机上打开某个软件时,出现了这样的“隐私保护提示”弹窗。

    几十天的时间里,众多软件修改隐私政策的现象已经多次出现,原因在于一部重要法律的施行——2021年11月1日起,个人信息保护法正式施行。

    值得注意的是,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影响远不止于此。

    个人信息非法获取、过度采集等现象得到有效遏制;企业的合规成本因此变得更高,公众的个人信息得到了更好保护;相关案件数量尤其是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数量增多……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姚志伟近日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时说,个人信息保护法施行以来,个人信息保护力度明显增强,全社会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治意识有了明显提升。

    中国市场监管学会理事张韬注意到,个人信息保护法施行以来,各地法院至少已经审理了几十起个人信息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个人信息保护法设置公益诉讼条款,有利于解决个体维权成本高、诉讼时间长等问题,加大了对个人信息领域权益保护的力度。可以说,公益诉讼正在成为个人信息保护利器”。

    企业合规成本相应增加

    前段时间,当刘欣在手机上打开某社交软件时,看到了一个“个人信息保护政策更新”的弹窗——我们更新了《个人信息保护政策》,请详读。如果你继续使用,即表示你同意接受更新的《个人信息保护政策》。

    “当时就想,这应该跟个人信息保护法有关,因为那段时间这方面的宣传很多。点开一看,发现里面确实写了很多跟这部法律相关的内容。”刘欣说。

    互联网平台服务是数字经济区别于传统经济的显著特征。在个人信息处理方面,互联网平台为平台内经营者处理个人信息提供基础技术服务、设定基本处理规则,是个人信息保护的关键环节。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指出,在数字经济时代,互联网平台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应当承担更多的法律义务,因此,对于大型互联网平台,个人信息保护法设定了特别的个人信息保护义务。

    按照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规定,一些互联网企业迅速更新自己的用户服务协议、用户隐私政策等相关内容。但也有不少互联网企业,未能跟上法律的步伐。

    近日,国家计算机病毒应急处理中心通过互联网监测发现17款移动应用存在隐私不合规行为,涉嫌超范围采集个人隐私信息;因为超范围、高频次索取权限,非服务场景所必需收集用户个人信息等原因,上百款App被工信部要求下架……因为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相关规定,众多App近日被点名通报和要求下架。

    “企业是受个人信息保护法影响最大的群体和主要监管对象,随着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施行,企业的合规成本也随之增加,但这种‘阵痛期’是企业必须要经历的。”姚志伟说。

    张韬指出,对于如何处理和保护个人信息,个人信息保护法对企业设定了明确的操作指南,这就要求相关企业调整原有的业务模式。短期来看,相关的成本确实会增加,但从长期来看,这些保护用户个人信息的制度,对企业和行业的整体发展都具有重要的作用——企业的自身业务发展会得到可靠的安全保障,行业环境会得到清理和整治。

    监管执法机制逐步完善

    国家邮政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通运输部近日联合印发《“十四五”邮政业发展规划》。针对由寄收快递引发的个人信息泄露问题,《规划》明确指出,严格落实网络安全工作责任制,完善行业网络安全、数据安全有关标准规范。同时,加强行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以及行业重要数据和个人信息保护。

    去年12月印发的《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实施方案》要求,建立信息分级分类管理和使用制度,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通过联合建模等方式进行技术处理后使用,实现数据“可用不可见”,严格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近年来,算法应用在给经济、社会发展注入新动能的同时,算法歧视、“大数据杀熟”、诱导沉迷等算法不合理应用也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烦恼。针对这些问题,国家网信办等四部门联合制定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1月4日正式发布,向各种算法乱象伸出“利剑”。

    ……

    个人信息保护法施行后,相关部门在各自领域内不断完善相关政策和执法机制,更好推动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落地实施。

    根据个人信息保护工作实际,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国家网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个人信息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个人信息保护涉及的领域广,相关制度措施的落实有赖于完善的监管执法机制。这就要求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个人信息保护法相关规定,根据自身的工作实际,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的个人信息保护和监管、统筹协调等责任。对于相关活动要进行严格监管,对于违法处理个人信息的行为要依法给予处罚,进一步提高监管能力和网络综合治理能力。”朱巍说。

    公益诉讼助力信息保护

    自个人信息保护法施行以来,各地法院宣判了多起涉及个人信息保护的案件。记者注意到,个人信息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其中占据不小比例。

    2021年11月1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公益起诉人拱墅区人民检察院诉被告刘某个人信息保护纠纷民事公益诉讼案,并当庭宣判,判令被告刘某承担损害赔偿金1.4万余元,并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同一天,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公益诉讼起诉人常州市人民检察院与被告田某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一案,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规定,判决田某在国家级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并赔偿9000余元。

    2021年12月10日,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侵害个人信息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当庭判处被告张某甲、张某乙对社会公众道歉,并对其损害的社会公共利益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的责任。

    “个人信息不仅涉及自然人的人格权益,其作为重要的生产要素和价值资源,同时兼具财产利益和公共属性。大规模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为解决个体维权成本高、特殊群体维权难、维权周期长等问题,个人信息保护法专门设置公益诉讼条款,为个人信息保护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张韬说。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七十条明确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违反本法规定处理个人信息,侵害众多个人的权益的,人民检察院、法律规定的消费者组织和由国家网信部门确定的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1年8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关于贯彻执行个人信息保护法推进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通知》,规范相关公益诉讼案件办理,切实履行好公益诉讼检察的法定职责。

    “个人信息保护法设置公益诉讼条款,赋予人民检察院和法定的社会组织等更多主体诉讼资格,加强了对侵犯个人信息行为的法律规制,加大了对个人信息领域权益保护的力度。个人信息保护法施行以来,已经宣判了多起相关案件,由此不难看出,公益诉讼在解决相关纠纷方面的优势。未来,对于侵害众多个人权益的相关违法行为,公益诉讼很可能会被重点适用。”张韬说。(记者蒲晓磊)

    2022-01-11
  • 两部门联合印发检察官担任法治副校长工作规定

    记者10日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最高检、教育部近日联合印发《检察官担任法治副校长工作规定》,进一步规范推进检察官担任法治副校长工作。该规定指出,检察官担任法治副校长,应当着力督促学校落实“一号检察建议”,落实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教职员工准入查询违法犯罪信息制度,协助学校建立完善预防性侵害、性骚扰工作制度和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等校园安全防控机制。截至2021年9月底,全国共有3.9万余名检察官在7.7万余所学校担任法治副校长。(记者刘硕)

    2022-01-10
  • @劳动者 这些新规帮你解忧

    2022,一些关乎劳动者权益的法律、法规开始实施并将影响你我的生活——

    劳动者这些新规帮你解忧

    劳动者遇到维权困境时,法律能提供哪些援助?尊重科技创新,法律如何激发科技人才创新活力?新员工入职,如何既保护好个人隐私又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法律如何助力拿不到辛苦钱的农民工讨薪?工会如何为快递小哥、网约车司机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法律援助?2022年伊始,一些新法实施,记者从中捕捉到不少关乎劳动者权益的规定。

    赋予科技人员成果所有权

    科研人员怎样摆脱迎来送往和繁文缛节、女科技人员如何做好事业规划……时隔14年后再度“大修”的科学技术进步法,如何做到既回答宏大的时代命题、又关注科技创新中的个体?

    2022年1月1日,修订后的科学技术进步法开始施行。新法明确,利用职权打压、排挤、刁难科学技术人员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完善女性科技人员培养、评价和激励机制,关心孕哺期女性科技人员。

    针对科研人员事务性负担较重的问题,修订后的科技进步法规定,完善科学技术人员管理制度,增强服务意识和保障能力,简化管理流程,避免重复性检查和评估,减轻科学技术人员项目申报等方面的负担,保障科学技术人员科研时间。

    新法充分体现中国科技领域改革发展经验成果。如“规定推进知识产权归属和权益分配机制改革,探索赋予科学技术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制度”,并且“鼓励科研单位采取股权、期权、分红等方式激励科学技术人员”。

    此次修订还明确了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等奖项。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于2000年正式设立,是中国科技界的最高荣誉。截至2021年11月,共有35位杰出科学工作者获得该奖。

    可查询员工及拟聘人员犯罪记录

    记者在一家网站的贴吧里看到一个求助帖:2016年9月,赵某斥巨资创办了一间古玩店。为保证店里资产的安全,赵某规定店里不录用有过犯罪记录的人员。关于如何做到这一点,人事部经理认为,在招募新员工时,要求员工签一份保证书,保证无犯罪记录。可赵某认为这样做作用不大,求职者为得到工作,不如实填写怎么办?为此,赵某发帖求助。

    其实,有此类疑问的不止发帖的赵某,不少网友对此都有疑问:新员工入职时,公司人力资源专员可以查询其犯罪记录吗?有犯罪前科的劳动者在应聘时该如何既不违反诚信原则又能合法保护个人隐私?

    今后,这一问题有了法律规范。2021年12月31日起公安部制定的《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规定》施行。

    《规定》明确,用人单位可以查询员工的犯罪记录,但仅限于拟查询人员将从事从业禁止规定的岗位。

    对于个人查询,申请人有犯罪记录,但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受理单位应当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对于单位查询,被查询对象有犯罪记录,但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受理单位应当出具《查询告知函》,并载明查询对象无犯罪记录。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规定》指出,如果企业入职资料有犯罪记录的填写,员工填写了虚假的无犯罪记录,用人单位是可以按照违反诚信、入职欺诈等解除劳动合同的,但入职时并没有要求填写的,解除劳动合同就会有一定的法律风险。

    拖欠农民工工资或进失信“黑名单”

    每到岁末年终,农民工讨薪的问题就会引起关注。根据人社部制定的《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2022年1月1日起,用人单位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可能会进入失信“黑名单”。

    今后,用人单位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或者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支付工资,逾期未支付的,该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等有关责任人员将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

    人社部劳动保障监察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是《管理办法》的“牙齿”,对惩戒教育失信对象、维护农民工工资权益、提升劳动保障监察效能至关重要。一旦被列入名单,人社部门将把相关用人单位名单转到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由有关部门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交通出行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联合惩戒,最长期限可达3年,让违法失信者寸步难行,也对各类用人单位起到警示震慑作用。

    为防止矫枉过正,鼓励违法失信当事人主动纠错、重塑信用,《管理办法》规定可以对信用进行修复,给予当事人改过自新、提前移出的机会。

    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

    近年来,货车司机、网约车司机、快递员、外卖配送员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数量大幅增加,企业组织形式和劳动者就业方式发生深刻变化。

    新修改的工会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工会适应企业组织形式、职工队伍结构、劳动关系、就业形态等方面的发展变化,依法维护劳动者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此外,完善工会基本职责,由“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扩展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竭诚服务职工群众”;扩大基层工会组织覆盖面,明确社会组织中的劳动者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做好与相关法律的衔接,明确县级以上各级总工会可以依法为所属工会和职工提供法律援助等法律服务。

    法律援助温暖更多劳动者

    法律援助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法律援助法将“劳动争议调解与仲裁代理”作为新增法律援助形式,并增加“规章”作为扩大法律援助形式的依据。在民事、行政法律方面扩大援助范围,包括在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中增加“确认劳动关系”。

    据悉,原来的规定都是“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现在,在“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基础上增加了“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据介绍,司法行政部门的法律援助机构批准的民事法律援助案件中,从2020年的数据看,大概在74万件左右,其中约有32万件涉及“请求支付劳动报酬”。(记者周倩)

    2022-01-07
  • 首部全面规范纪委工作的基础性党内法规——详解《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

    新华社北京1月5日电题:首部全面规范纪委工作的基础性党内法规——详解《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

    新华社记者孙少龙、张研

    1月4日,《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全文公布,这是党的历史上首部全面规范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的条例。

    条例共8章59条,包括总则,领导体制,产生和运行,主要任务,工作职责,派驻、派出机构,队伍建设和监督,附则等内容,系统总结了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理论成果、实践成果、制度成果,对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作出全面规范。

    坚守职能定位完善领导体制

    坚持纪委政治机关属性是条例最为鲜明的特征。作为规范纪委工作的基础性法规,条例坚持正确政治方向、明确纪委政治定位、突出纪委政治责任,确保各级纪委坚守初心使命不变、履行职能职责不偏,为忠诚履职提供制度保证。

    以明确纪委政治定位为例,条例准确把握纪委在党的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在党章规定各级纪委是“党内监督专责机关”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纪委是“党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专门力量”,丰富和发展了纪委职能定位的内涵。

    在突出纪委政治责任方面,条例强调各级纪委把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作为最高政治原则和根本政治责任,并将其作为贯穿条例全篇的主线,把“两个维护”的要求落实到各章的具体制度措施之中。

    “纪检机关是党的政治机关,坚决做到‘两个维护’是纪检机关的政治使命和责任。”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负责人表示,履行好这一重大使命责任,必须严格遵守党章,从捍卫党和国家政治安全的高度建章立制,研究制定规范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的基础性法规。

    完善领导体制,坚持和加强党对纪检监察工作的全面领导是条例的重要内容。条例将“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作为纪委开展各项工作必须遵循的首要原则,并在领导体制、运行方式、工作机制等规定中予以具体化程序化。

    条例首先强调中央纪委自觉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同时坚持并完善地方各级纪委和基层纪委双重领导体制。在接受同级党委领导方面,强调地方各级纪委和基层纪委贯彻落实同级党委决策部署,按照规定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并在纪委全会、常委会职权和纪委履职程序中细化了相关要求。

    在加强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方面,条例明确了8个方面具体内容,包括“对下级纪委的工作作出部署、提出要求”“检查下级纪委的工作”“定期听取工作汇报”等,规定上级纪委督促指导和支持下级纪委开展同级监督,要求各级纪委将审查特别重要或者复杂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的结果,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即向上级纪委一并报告。

    明确纪委监委在党的领导下集中决策、一体运行是条例的突出亮点。条例明确中央纪委和国家监委合署办公,地方各级纪委与地方各级监委合署办公,实行一套工作机构、两个机关名称,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两项职责。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负责人介绍,条例总结提炼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成果,强调实现纪委监委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的统一融合,坚持纪严于法、执纪执法贯通。

    规范产生运行明确主要任务

    健全符合纪检工作规律的组织制度和运作方式是条例制定的重要目的。条例着眼于促进纪检机关在组织体系上发挥新效能,在第三章中对各级纪委的组织设置、产生和运行等作出系统规范,规定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严密组织制度,填补了党内法规的制度空白。

    具体而言,条例规范了各级纪委的产生、运行方式和议事规则、纪委委员的管理等内容。以规范纪委委员的管理为例,条例对纪委委员的任职条件、履职要求,以及辞职、免职、自动终止职务等作出规定。同时专门对未在纪律检查机关担负具体工作的纪委委员提出明确要求,保障其充分履行委员职责。

    此外,条例专设一章,明确纪委派驻、派出机构工作的基本规范,明确各级纪委监委在向同级党和国家机关全面派驻纪检监察组的同时,可以按照规定向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和单位派驻纪检监察组。

    条例还首次以中央党内法规的形式明确纪委监委派出机构的设置和领导体制,规定党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派出党的机关工委、街道工委等代表机关的,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和地方各级纪委监委可以相应派出纪检监察工委。

    “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的委员会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是党章赋予各级纪委的“三项任务”,条例从多方面对“三项任务”作出细化。

    以协助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为例,条例全面规定了8项具体任务,涵盖制定规划计划、推动主体责任制度执行、加强对同级党委领导班子监督、开展巡视巡察、参与管党治党专项工作等各方面,促进纪委履行协助职责和监督责任有机结合,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贯通协同。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负责人介绍,条例强调发挥纪检工作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的重要作用,推进纪律监督、监察监督、派驻监督、巡视监督统筹衔接,坚持以党内监督为主导、促进各类监督贯通协调,形成常态长效的监督合力。

    细化工作职责加强自身建设

    党章对各级纪委监督执纪问责的职责和各项经常性工作作出了明确规定。结合新的实践,条例将其细化为纪律教育、纪律监督、处理信访举报、纪律审查、纪律处分、开展问责、受理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纪律检查建议等9项具体职责。

    具体而言,条例对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运用机制进行了规范,明确了运用每一种形态的情形、处理处分的种类方式和衔接规则。以第一种形态为例,条例规定,党员、干部有作风纪律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轻微违纪问题,或者有一般违纪问题但具备免予处分情形的,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按照规定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等,或者予以诫勉。

    与此同时,条例还完善了监督检查的内容方式,细化了纪律审查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纪律处分的程序,并把纪律检查建议纳入纪委工作职责。

    以明确纪律处分程序为例,条例在党章相关规定基础上,完善支部大会讨论形成决议、报党的基层委员会批准或者有权处分的党组织审批的程序,并界定了县级和县级以上各级纪委有权直接决定给予党员纪律处分的“特殊情况”范围。

    在加强自身建设方面,条例抓住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方面和监督管理的关键环节,对纪委自身建设提出严格的措施要求,包括强调带头加强党的建设、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强化对纪检干部的管理约束等。

    以强化对纪检干部的管理约束为例,条例规定了纪检干部违规过问干预案件的登记备案、履职回避、保密、从业限制、安全责任等具体管理制度,实现对人员、事项、流程的监督全覆盖,强调严肃查处纪检干部的违纪违法、失职失责行为,确保将严管严治落到实处。

    “打铁必须自身硬。”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负责人表示,条例着力把纪检监察权关进制度笼子,对纪委的机构设置、组织运行、履职要求、自我监督作出具体规范,加强纪检工作的组织制度保障,确保各级纪检机关严格按照党章要求履行职责,依规依纪依法正风肃纪反腐。

    2022-01-06
  •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司法部《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新华社北京1月5日电国务院办公厅日前转发司法部《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2019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颁布实施以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总量稳步增长,政府信息公开案件数量大幅下降,人民群众知情权得到更好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秩序明显好转。与此同时,政府信息公开案件审理工作中,还不同程度存在受理范围不明确、审理标准不统一、处理结果不规范等问题。

    《指导意见》规定了政府信息公开案件受理范围,明确了政府信息公开案件审查重点,规范了政府信息公开案件处理标准,强化了行政复议机关对被申请人、上级行政复议机关对下级行政复议机关的监督责任。

    《指导意见》的出台,有利于统一政府信息公开案件审理标准,加大监督力度,进一步增强政府工作人员法治意识、公开意识、服务意识,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2022-01-05
  • 不得利用算法推荐服务从事违法活动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四部门近日发布《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规定明确了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的信息服务规范,要求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坚持主流价值导向,积极传播正能量,不得利用算法推荐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传播违法信息,应当采取措施防范和抵制传播不良信息;规范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不得生成合成虚假新闻信息或者传播非国家规定范围内的单位发布的新闻信息;不得利用算法实施影响网络舆论、规避监督管理以及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记者王思北)

    2022-01-04
  • 两高发布司法解释严惩销售过期食品回收食品

    用过期原料生产食品,销售过期食品、回收食品等行为危害极大,最高法、最高检31日联合发布的司法解释规定,生产、销售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的食品,或者以更改生产日期、保质期、改换包装等方式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回收食品,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可按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记者齐琪、罗沙)

    2021-12-31
  • 规范亲属从业行为 确保执法司法公正

    规范亲属从业行为确保执法司法公正(金台锐评)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相继出台了干警亲属的“禁业清单”,细化明确政策界限,突出监管重点,通过建章立制确保政法干警廉洁司法、廉洁用权、廉洁齐家。“两高两部”找准症结出台政法干警纪律作风“铁规禁令”,这是规范政法干警亲属从业行为的重要抓手,是深入整治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顽瘴痼疾的重要举措,也是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的一项重要制度成果。

    政法干警违规经商办企业和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等行为,极易引发以权谋私、权钱交易,滋生腐败。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开展以来,“干警违规经商办企业和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被列为必须彻底整治的问题。

    法律红线不能触碰、法律底线不能逾越。此次“两高两部”发布干警亲属“禁业清单”要求,不得利用职权或者职务影响,为近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经商办企业等活动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不得从事可能影响干警依法公正履职的经商办企业活动;法院、检察院干警的配偶、父母、子女不得担任其所任职单位辖区内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设立人,不得在其任职单位辖区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为诉讼案件当事人提供其他有偿法律服务……这些规定对准执法司法权行使的“高风险地带”,聚焦制约严格公正执法司法的难点、堵点和突出问题,用硬指标进一步规范政法干警亲属经商办企业等行为,对于进一步完善干部管理制度机制、强化正风肃纪反腐、维护执法司法公平公正意义重大。

    政法干警守卫着社会公平正义的底线,更应以身作则筑起坚实的清廉防线。政法干警管好亲属等“身边人”,不是个人私事、家庭小事,而是关系廉洁、确保执法司法公正的大事。如果政法干警对亲属纵容,亲属就有可能谋取不正当利益,跨越法纪边界,最终害己害人。严管就是厚爱,让干警严格要求自己和家人,防患于未然,避免走入容易滋生腐败的“危险区”,不仅彰显了政法机关向腐败问题和不正之风亮剑的力度和决心,同时也是对政法干警的关爱与保护。

    当前,全国第二批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深入开展,我们要下大气力建制度、立规矩,更要下大气力抓落实、抓执行,用制度的卡尺对违规行为进行约束、以规则的红线为灰色地带筑起围墙,才能切实纠正执法司法不正之风,确保执法司法权力公正廉洁行使,为政法事业和政法队伍建设长远发展夯基垒台。

    2021-12-30

  • 首 页  上一页   161 162 163 164 165 166 167 168 169 170  下一页    尾 页  

    版权声明:版权所有,未经授权,请勿转载或建立镜像,违者依法必究。
    本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471-3130680

    蒙公网安备 15010502001696号 蒙ICP备16001043号-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