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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两部门约谈阿里云百度云:接入涉诈网站数居高不下

    【工信部、公安部约谈阿里云、百度云督促落实防范治理电信网络诈骗工作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络安全管理局、公安部刑事侦查局近日联合约谈阿里云、百度云两家企业相关负责人,通报了近期两家企业在防范治理电信网络诈骗工作中存在的接入涉诈网站数量居高不下等问题,要求两家企业切实履行网络与信息安全主体责任,严格落实《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对相关问题限期予以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将依法依规从严惩处。两家企业表示将认真落实监管要求,进一步加强网站接入、域名注册、信息服务等管理,切实防范化解电信网络诈骗风险。


    下一步,工业和信息化部将会同公安部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聚焦广大人民群众反映的难点痛点问题,出实招、下重拳,指导督促互联网企业严格落实安全责任,强化互联网基础资源管理和涉诈互联网账号监测处置,加大行业监督及违规处罚力度,多措并举全力推进互联网领域的电信网络诈骗防范治理工作,更好维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与合法权益。

    2021-11-24
  • 是否需要匿名化处理个人信息成媒体必答题

    个人信息保护法已施行媒体如何处理个人信息受关注

    是否需要匿名化处理个人信息成媒体必答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于11月1日正式施行。值得注意的是,这部法律对于传媒行业将带来深远影响。

    大数据时代,媒体在个人信息处理中面临哪些风险,应遵守哪些原则,应特别注意哪些问题?在近日由中国政法大学光明新闻传播学院和北京卓亚经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主办、法制网协办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则解读与对媒体的影响”研讨会上,这些问题就受到了与会专家的关注。

    与会专家认为,媒体应基于公共利益,合法合理地在新闻报道中处理个人信息。在个人信息保护与社会公众知情权之间实现如何平衡,如何掌握处理个人信息的“度”等一系列问题,亟待破题。

    媒体责任有豁免

    借助互联网的迅猛发展,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形态,已逐步转向多形式、多平台、多渠道融合的新媒体发展模式。

    “在这种情况下,传媒行业处理的信息会出现在内容生产端、分发传播端、用户接收端乃至运营平台端等多个流程。这些阶段都有可能涉及到个人信息。”中国政法大学光明新闻传播学院常务副院长姚泽金说,移动互联网时代的传媒行业,理应更重视个人信息保护法,才能在媒体转型和创新发展大潮中做大做强。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新宝也持同样看法:“媒体从新闻采编到成果发布各个环节的行为,都属于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制的个人信息处理行为。”

    那么,媒体在个人信息处理方面,应该如何做守法的模范?媒体在肩负宣传和舆论监督的重要职责时,个人信息保护法又赋予了媒体哪些特殊的权利和义务?

    张新宝认为,一般处理个人信息都需要取得个人的同意,但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三条规定了六种例外情形,其中有两项不需要经过当事人同意,即可处理个人信息。民法典中也有相关规定。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三条第五项、第六项规定,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个人信息的;依照本法规定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个人自行公开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的,不需取得个人同意。该法第二十七条对第十三条第六项内容对此作了具体说明。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九条中也有类似规定: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的,可以合理使用民事主体的姓名、名称、肖像、个人信息等;使用不合理侵害民事主体人格权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另外,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六条第三项规定: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该自然人合法权益,合理实施的其他行为,处理个人信息的,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张新宝分析道:“民法典和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这些条款均强调了媒体在处理个人信息中,要基于公共利益合理使用。这些条文在保护公众知情权的同时,也保障了媒体能正常行使舆论监督的权利。”

    中国传媒大学教授李丹林认为,个人信息保护法并没有赋予媒体特殊权利,而是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对媒体的义务和责任进行了豁免和减轻。

    传播信息要有度

    “从世界范围来看,我国基于对互联网生态方面的新认识,在充分吸收新的研究成果后颁布了个人信息保护法,时间并不算晚。”张新宝认为,值得一提的是,“该法对敏感个人信息给予了特别保护,在促进信息合理应用方面,我国立法规制较为领先。”

    提到敏感个人信息,中国政法大学特聘教授魏永征补充道,这个概念与民法典中提到的私密信息是不一样的。

    个人信息保护法对处理敏感个人信息有明确界定,该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敏感个人信息是一旦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容易导致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受到侵害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危害的个人信息,包括生物识别、宗教信仰、特定身份、医疗健康、金融账户、行踪轨迹等信息,以及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

    而私密信息在民法典人格权编中虽然没有专门的定义,但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对此有所涉及:“……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可见,敏感个人信息是以造成权益人的侵害和危害为视角,而私密信息则是以尊重权利人意愿为视角。

    “这两种概念并不完全重合,是有交叉的,都是个人信息的一部分,但在不同场合下有不同含义。”魏永征说。

    魏永征提醒媒体,在个人信息报道方面需要格外谨慎,应把握好“度”。他说:“20世纪我做媒体工作时,发现大家很在乎挖掘出的细节报道。如今,涉及到相关报道,则要首先考虑个人信息的保护,特别是敏感信息的保护,应该依法加以匿名化处理。”

    浙江大学教授王春晖特别提到,在个人信息的定义上,个人信息保护法增加了“不包括匿名化处理的信息”,即明确了个人信息若经过匿名化处理,就不属于个人信息,也就不适用于该法的相关规定。

    随着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出台,媒体发布的新闻报道若涉及传播公民个人隐私和敏感信息,将会面临承担法律责任的风险,这应引起整个媒体新闻行业的高度重视。

    “媒体的报道内容在涉及个人信息传播时,不能任性而为,而是应当依法而为。”王春晖强调,“媒体应以公共利益为目的,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个人信息。但是,媒体的报道应当最大限度地防止利用公共利益免责事由,对自然人隐私信息造成侵害。”

    在平衡新闻报道的真实性与个人信息处理之间的冲突时,“应判断是否为公共利益之所在。如果没有特别要求,则没有必要去挖掘某些个人信息或敏感信息。”张新宝说。

    平衡冲突待破题

    华东政法大学法制新闻研究中心副主任富敏荣发出一系列疑问:“公共利益的范围如何界定?个人信息保护和尊重社会公众知情权的实现之间产生冲突和矛盾时,如何解决?”在他看来,对于这些问题的回答,都应当具体案例具体分析,同时需要媒体人包括法律人在实践中进一步探索。

    来自媒体一线的中国新闻社政文部记者梁晓辉对于上述问题深有感触。他认为,如何平衡好匿名化处理新闻主体和新闻报道的真实性,几乎是每个媒体人都会面临的“选择题”。

    中国记协国内部一级调研员阚敬侠关注到,“我国关于政府、司法信息公开的法律规范,都提出一个基本原则,就是信息公开要坚持依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和个人隐私。政务新媒体已成为一种新型的新闻媒体,同样需要遵守个人信息保护法和遵循新闻职业伦理。如果政务新媒体发布的新闻不适当地过度披露个人信息,新闻媒体也不宜盲目转载。”

    阚敬侠提出自己的思考:“政务新媒体平台公开裁判文书、行政处罚决定等各项信息内容时,对于如何平衡信息公开与个人信息、个人隐私保护之间的矛盾冲突等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

    若政务新媒体平台公开的信息通过各种调查后被证明有误,媒体转发这些信息后,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对此,张新宝认为,“原则上是不需要的。媒体有抗辩的事由,即媒体转载的信息来源具有权威性,可以此对抗这一过错。但是如果转发的政务新媒体平台公开信息后来被纠正了,媒体就有了更正的义务,即后续要及时地、毫不保留地予以更正,并特此说明错误事项及更正内容。”

    张新宝补充道:“若媒体把政务新媒体平台公开的信息中刻意遮掩的内容全部揭开,那媒体就突破了这一权威信息来源的范畴,有可能就要承担责任了。”(记者王婧)

    2021-11-23
  • 非法集资565亿余元 上海阜兴集团非法集资系列案宣判

    新华社上海11月22日电(记者兰天鸣)记者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22日对被告单位上海阜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人朱一栋、赵卓权、朱成伟集资诈骗、操纵证券市场一案公开开庭审理,对阜兴集团非法集资系列案集中公开宣判。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起,被告人朱一栋、赵卓权、朱成伟、王源、余亮等人,使用虚构投资标的、夸大投资项目价值、向社会公开宣传等方式,并以高收益、承诺到期还本付息等为诱饵,设计销售债权类、私募基金类等理财产品,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并发新还旧,不断扩大资金规模,以维持资金链。被告人王永生、曹兆进、朱金华等人参与阜兴集团非法集资活动。

    至2018年6月,阜兴集团非法集资共计人民币565亿余元,案发时未兑付本金共计人民币218亿余元。其间,被告单位阜兴集团、被告人朱一栋、朱成伟、郑卫星、李卫卫、宋骏捷、徐致杰、张锴、吴军等人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大连电瓷”股票,并通过控制上市公司信息的生成或者控制信息披露的内容、时间、节奏,误导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操纵证券市场,情节特别严重。

    据此,该院对被告单位阜兴集团犯集资诈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亿元,犯操纵证券市场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亿元,决定执行罚金人民币二十一亿元。对被告人朱一栋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万元;犯操纵证券市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万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万元。对被告人赵卓权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八百万元。对被告人朱成伟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犯操纵证券市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万元。

    上海二中院对其余被告人分别以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操纵证券市场罪判处三年至十五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及相应财产刑。被告单位阜兴集团及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发还各被害人和被害单位,不足部分责令被告单位和各被告人继续退赔。

    2021-11-23
  • 用法治帮孩子扣好人生第一粒扣子

    家庭是人生的第一所学校,家庭教育是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很长一段时间内,中国一些法律对家庭教育虽有所提及,但大多是较为笼统和原则性的规定,缺乏全面系统且针对性、操作性较强的专门立法。前不久,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家庭教育正式纳入国家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法治化管理轨道。


    “天下之本在国,国之本在家。”家庭教育不仅关乎个人和家庭福祉,也关乎国家和民族命运。家庭教育是教育的开端,好的家庭教育可以帮助青少年养成好的习惯,缺位或错位的家庭教育很容易导致青少年误入歧途。青少年是国家未来的建设者,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接班人。因此,家庭教育绝不仅仅是“自家私事”,更是重要的“国家大事”。为家庭教育专门立法,处理好公权干预与私权保护之间的平衡,补齐了家庭教育方面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短板,是提高社会治理水平的有效之举,也是家庭幸福民族昌盛的重要保障。


    “宠子未有不骄,骄子未有不败。”科学的教育观和教育方法是孩子成长成才的基础。近年来,中国家长的教育意识不断增强,但仍有很多家长不太懂得什么才是正确的家庭教育,家庭教育还处于一种“自觉”的状态,缺乏专业指导。有的家长家庭教育主体责任意识不强,有的存在不同程度的育儿焦虑和“重智轻德、重知轻能”的现象,还有的把放任、溺爱或打骂、体罚等作为家庭教育方式。为家庭教育专门立法,有利于打造高效的家庭教育社会支持系统,从多方面提醒、引导家长养成正确的教育理念和教育方式,增强家庭教育的专业性和科学性。


    家庭教育的核心是对孩子进行生活教育、生命教育、生存教育,以素养和个性化培养为重。但在现实中,相当一部分家长将家庭教育作为延伸学校知识教育的一种形式,将大部分精力放在督促孩子学习、给孩子报班补课上,从而忽视思想、品行、习惯等方面的培养。实践中的种种事例已经表明,长期过重的学业压力之下,孩子容易产生各种各样的心理问题。为家庭教育专门立法,厘清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的边界,明确家庭教育是对青少年道德品质、身体素质、生活技能、文化修养、行为习惯等方面的培育、引导和影响,这一方面有助于缓解主要由分数引起的家长焦虑,另一方面也有利于促进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全面发展。


    新时代呼唤高质量的家庭教育。推进家庭教育法治化,对提升家庭教育质量十分必要。我们期待通过此次家庭教育的专门立法,让家庭教育回归家庭,同时也充分发挥政府、学校和社会的促进作用,更有效地保障广大青少年上好“人生第一课”,帮助他们扣好人生第一粒扣子。(乔彩)

    2021-11-22
  • 动不动就“跑路” 如何不让这类教培机构野蛮生长?

    原标题:教培机构跑路后,家长维权路在何方


    专家建议完善责任追究机制加强预付资金监管


    ●培训基地的业务人员都有一套话术,目的就是想让家长多买课。大量囤课也就意味着家长大量交纳预付费


    ●培训机构“跑路”维权难问题,归根结底还是预付费问题,因此关键是要保障预付资金的安全


    ●不能再让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野蛮生长,必须将其纳入法治理性透明的轨道,监管要及时跟进


    孩子的课只上了不到9个月,突然就被告知停课了。


    赵颖晨(化名)看着系统里显示的剩余171节课,感到愤怒又无奈。家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的赵颖晨为孩子报了当地一家名为一书阁的书画培训班,结果现在摆在她面前的情况是大门紧闭、人去楼空。


    自今年10月18日,南昌一书阁文化艺术学校在其官方公众号发布致歉信后,这所主营青少儿书画培训业务的校外培训机构在南昌、北京、九江、赣州的所有教学基地停止教学服务,大批学生家长反映自己给孩子报名的课程还有大量剩余,“现在课没办法上,想退钱更是找不到人”。


    一书阁停课后家长面临的困境并非孤例。记者近期调查发现,多个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存在大额预收费、大量囤课甚至圈钱后“跑路”的情况。


    而最近教育部等六部门印发的《关于加强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让很多家长看到了希望。《通知》要求,尽快组织并完成对本省(区、市)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情况、是否存在“退费难”“卷钱跑路”等问题开展集中排查整改。


    接受采访的专家认为,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因其培训科目性质,目前在监管上可能存在一定的盲区,建议有关部门探索采取第三方资金托管等资金监管方式,从而确保消费者预付资金的安全;同时,应完善对“跑路”机构相关负责人的责任追究机制,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教培机构销售多有套路





    大量囤课吸引大额付费


    今年1月,赵颖晨想为孩子嘟嘟报名书法课外培训班,看中了位于家附近的一书阁幸福时光培训基地。为保险起见,她连续几天跑到基地观察,感觉培训基地环境不错,老师态度也挺好,又恰好得知有家长想要转课,就花了6500元从那位家长手中接手了剩余的218节课。


    “我和那位家长私下沟通好之后,在一书阁培训基地的官方系统里改了孩子的名字,之后就可以正常上课了。”赵颖晨说。


    赵颖晨之所以选择私下转课,主要原因还是价格。据她介绍,如果直接通过培训基地买课,一个课时大概150元,只有买的课包达到一定数额,才有优惠,“买的课越多,单节课优惠越大”。赵颖晨认识的很多家长都买了三四百节课。


    “培训基地的业务人员都有一套话术,目的就是想让你多买课时。”赵颖晨说。


    大量囤课也就意味着家长大量交纳预付费。赵颖晨说,联系不上机构负责人之后,有家长组织大家一起先把自己还没上完的课时和价格计算出来,做好维权准备。从登记情况来看,仅此一家机构,就有272名家长进行了登记,其中购入课时最少的也有72节。


    而一书阁另一处培训基地天使水榭湾基地的报名家长告诉记者,截至11月10日,该基地共有293名学员家长报名维权,全部剩余书法课时26172小时,美术课时25229小时,金额总计约297.6万余元人民币。


    培训基地突然停课,成为这段时间以来赵颖晨等家长生活中过不去的“坎儿”:“少则几千元,多则上万元,有的家长甚至是通过贷款给孩子报的班。家长平时省吃俭用,就是为了让孩子多学点才艺。结果现在孩子还没学到什么,钱也砸在里面要不回来了。”


    家住北京市西城区的李昭(化名)曾为女儿报名位于丰台区草桥的游泳培训班,课程都是打包卖,小课包30节,大课包120节起。“我咨询的时候,营销人员就一直推荐大课包。因为折算下来单课时价格差异巨大,我认识的家长大多购买了大课包。”


    李昭选择的游泳培训机构于今年1月开始无限期停课,之后就联系不上负责人。直到游泳教练把李昭等家长们拉进群,他们才知道,原先的老板“卷钱跑路了”,连老师的工资都被拖欠了好几个月。而该机构已经被转让并变更了法人,变更后的法人对先前负责人所欠款项一无所知。


    这不是李昭遇到的第一家“跑路”培训机构。她告诉记者,她和几个亲戚家里的孩子所报过的钢琴、舞蹈、演讲等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班,都遇到过“跑路”的情况。李昭无奈地说:“我们整个大家庭4个孩子的课外班,因为遇到‘跑路’至少赔进去了10万元。”


    维权需要耗费时间精力





    家长讨要说法困难重重


    李昭目前在该游泳培训机构还剩下8000多元的课程。今年3月刚得知机构“跑路”时,她也曾试图与其他家长一起,寻找各种途径维权,甚至谋划着一起出钱聘请律师。但因为牵扯太多家庭,仅在维权群里商量维权办法,就花费了大家大量的时间和精力。


    “如果真要走法律途径,意味着更多的资金和精力投入,我想想还是算了。钱还能再挣,就不一直耗着了。”李昭最终选择放弃维权。和李昭作出一样选择的家长不在少数,在他们看来,后续维权结果如何未知,只好放弃。


    北京市丰台区居民范若(化名)同样是被这家少儿游泳培训机构“卷钱”的家长之一。自2019年起,她曾先后在这家培训机构为6岁的儿子购买过一个120节的大课包和30节的小课包。大课包费用14400元,小课包费用8700元,直到现在,还剩下20多节课没上完。


    和李昭不同,范若选择“维权到底”。为此,她和其他几位家长一起,先是联系了政府有关部门,但均未能得到有效推进。于是范若选择聘请律师,走法律途径。


    “现在对我而言,能不能要回剩下的学费已经不是首要目的了,我只想让‘圈钱跑路’的人付出代价。”范若说。


    赵颖晨也决定继续维权。一书阁停课初期,其负责人还曾通过官方公告的方式拿出一套解决方案,提出家长可以用现有的课时为孩子报名参加大型户外训练营。该方案被诸位家长否定后,负责人就再也没有消息了。


    “按照他提出的方案,一次训练营24小时起步,也就是24个课时,其实就是变相地消耗我们的课时。我们现在的诉求是如果上不了课,那就把剩余的课时费用退给我们。”赵颖晨说。


    10月下旬,她和其他多位家长向南昌县市监局投诉要求退费。南昌县“双减”专班(县教体局、县公安局、县市监局)相关工作人员接待了他们,并称投诉材料已全部移送县教体局处理,下一步“双减”专班将对该机构停止办学涉及的退费人员和金额进行统计,公安部门对当事人进行调查,督促其尽快拿出退费方案。


    目前,赵颖晨等家长一面在等待官方处理结果,同时也在计划着向法院起诉。“维权群里有家长提出还是要请律师,走法律途径。如果他们组织,我一定会参与。尽管这样做可能意味着还要花时间和金钱,但我们想讨个公平。”


    机构跑路原因各不相同





    不能让其继续野蛮生长


    北京市京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孙娜是范若等人的代理律师。她至今仍记得刚刚见到范若时的场景。“家长们又生气又着急,他们向我咨询解决方案后,又陆续拉来更多的家长。每个人的诉求都是一样的:要回自己的钱,让机构负责人受到惩罚。”


    据孙娜介绍,目前范若等人的案件刚刚结束调解,已经进入执行程序,家长们仍在等待执行结果,具体情况不便过多透露。


    孙娜代理过多个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遭遇经营问题的案子,甚至她女儿所上的钢琴辅导班也存在退费难的情况。相关案件办理多了之后,孙娜发现,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跑路”的情况不一。


    “有一些是被逼无奈,比如培训机构的经营者、管理者对行业或者对市场调研缺乏专业能力,导致培训机构经营不善。还有一些培训机构直接出于恶意进行运营,一旦发现盈利不是特别高,就想尽快收手,可能导致学生家长预存的培训费以及一些剩余的课时都没办法进行退费和消费。”孙娜说。


    在孙娜看来,家长后续通过维权手段能否要回学费,和上述提到的机构“跑路”主观是否存在恶意有很大关联。“如果仅是企业自身经营不善导致停课关门,需要看企业后续能否继续盘活,重新进入市场。如果不能,家长可能需要以债权人的身份进入破产清算程序。而如果机构出于恶意,单纯是为了圈钱而‘跑路’,后续联系和执行就可能存在找不到责任人的情况。要根据具体的起因来评价是否涉及刑事犯罪问题。”


    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储朝晖认为,非学科类教培机构接下来依然会有一段不稳定的时期。“与培训相关的各个主体对培训未来发展状况的判定可能有差异,加上各个地方的治理措施也存在差异,所以可能会引发一些不稳定的状况。”


    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秘书长陈音江认为,培训机构“跑路”维权难问题,归根结底还是预付费问题,而要解决预付费模式发展中的这些问题,关键是要保障预付资金的安全。


    “目前大多培训机构把消费者预交的费用提前用于生产经营,相当于把自身的经营风险转移到了消费者身上,有的甚至故意以低价优惠手段吸收预付费用,却不兑现培训服务承诺,这对消费者来说也不公平。”陈音江说。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接受记者采访时称,随着“双减”政策的出台,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生存空间骤减。取而代之的是,越来越多家长选择为孩子报名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不能再让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野蛮生长,必须将其纳入法治理性透明的轨道,监管要及时跟进。


    预付资金监管迫在眉睫





    建立完善独立存管制度


    教育部等六部门印发的《通知》明确要求,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或将全额纳入监管范围。教育、发展改革、人民银行、银保监、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的协同监管。建立定期共享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有关信息的工作机制,强化风险预警。


    《通知》强调,各地要将预收费监管列入对校外培训机构的日常监管、专项检查、年审年检和教育督导范围。尽快组织并完成对本省(区、市)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情况、是否存在“退费难”“卷钱跑路”等问题开展集中排查整改。


    对于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收费及经营问题,一些地方也出台了相关规定。如浙江省“双减”试点金华市正式出台全国首批艺术、体育、科技、托育等4类非学科类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对举办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适用范围、举办者、机构名称、培训场地、章程制度、培训师资、培训内容、开办资金等方面进行了明确。


    接受采访的专家从不同角度对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资金监管问题提出了建议。


    刘俊海认为,应明确建立一个第三方银行的独立存管制度或者托管制度,“家长所交的学费不应直接让培训机构掌控,可以考虑暂存银行,银行的密码由消费者和商家共同掌握,平时由银行保管,分摊家长的风险。而资金所有权归消费者;同时必须明确将来培训机构破产的情况下,预收的学费不被纳入破产财产,消费者享有别除权,即特别取回权,可以优先拿回属于自己的资金,从制度上预防资金‘跑路’”。


    对于实行预收费银行托管的培训机构,陈音江建议,要将预收费资金与其自有资金分账管理。预收费资金应根据实际提供培训服务的进度,分批次划拨到培训机构的账户上,如果培训机构出现经营不善而关门或不能继续提供服务,托管银行应该将剩余的资金返还给消费者。


    同时,他特别提到,设立预收费风险保证金的培训机构,应与符合条件的银行签订协议并报教育或其他主管部门备案,开立风险保证金专用账户,存入一定金额的保证金作为其履行培训服务承诺和退费的资金保证,保证金不得用作融资担保或其他用途,如果遇到问题,应该全部用于偿还消费者。


    不过,储朝晖提出,目前来看银行资金监管利弊并存,因为资金监管本身有成本,这就会提高培训机构存在的门槛,有可能会导致大量地下培训机构出现。“资金监管与资金的量有关,如果这个机构的资金量不是很大,还花大成本去监管,那么这个机制就会给相关机构带来一定的工作压力,也会提高培训机构运营的成本,从而产生一些负面效应。”


    针对机构“跑路”情况下家长如何维权,受访专家也提出了一些建议。


    陈音江称,监管部门和司法部门应该进一步探索追究机构法人、股东、负责人和相关受益人的责任,一方面探索让相关责任人承担更多的经济赔偿责任;另一方面将相关责任人纳入“信用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将培训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置于整个社会的有效监督中。


    刘俊海则建议,消费者应该理性消费,依法维权。“看好钱袋子,不预付大额的学费,明明白白看广告,认认真真签合同,淡定从容存证据,依法理性去维权。”

    2021-11-22
  • 北京铁路:个别旅客“买短坐长”到京 不符合进京条件的将劝返

    11月17日零时起,根据首都严格进京管理联防联控协调机制要求,铁路部门对乘车进京旅客进行48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远端查验”,共涉及北京33个车站。


    北青-北京头条记者从北京铁路部门了解到,从今天起,进京旅客列车不再办理到京补票延长业务,对不符合进京条件的旅客,一律劝返。对于不听劝阻的交由公安部门处置。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疫情防控办公室客运组主任崔巍表示,目前,北京局集团公司已经在管辖区内的各车站,通过车站大屏、广播等进行查验新措施的宣传提示,在列车上也有相应的宣传。





    针对个别旅客“买短坐长”的行为,如,买到天津的车票,人没在天津站下车,一直乘车到了北京的情况。崔巍表示,首先,目前进京旅客列车不再办理到京补票延长业务,旅客应按照所购票的到站下车;其次,如果个别旅客没能及时下车,到站后也是无法通过验票闸机验票出站。经过车站查验,不符合进京条件的,铁路部门会一律劝返。


    当天,北青-北京头条记者在北京南站看到,目前,北京南站在出站口对所有到站旅客进行无接触式测温,并设置了多个隔离区,遇有体温超过37.3℃、北京健康码异常、无法提供有效核酸证明的旅客,将立即按照有关要求采取措施;在进站通道,该站对所有旅客100%查验北京健康码,利用红外线设备进行测温,并做好老人、儿童和脱网人群的协助查验工作。


    同时,车站还加强了候车区的通风换气,加大消毒频次,对检票闸机等设备实行一车一消杀,全力营造安全健康的候车环境。

    2021-11-19
  • 历经两次司法拍卖的柴犬登登有新家了!

    受到网友关注的柴犬登登有了新家!11月18日,历经两次司法拍卖,终以16万元高价落锤的登登见到了它的新主人。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行法官的主持下,饲养登登7年之久的北京某宠物学校将登登顺利交付给买受人舒先生。法官向舒先生现场送达了拍卖成交确认书、拍卖成交确认裁定,意味着登登即将开启新生活。





    交付活动现场。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供图


    在工作人员的带领下,舒先生见到了正在休息的登登。登登的饲养员详细地向舒先生介绍登登的习惯喜好和饲养事项:“登登胆子小,怕受到惊吓,喜欢主人陪伴,爱吃肉干儿,偶尔吃夜宵,喜欢散步,但不能走太远,出门时一定多带点水。”


    执行法官张伟介绍,2018年,因登登的原主人与北京某宠物学校就登登的饲养服务合同产生纠纷,进入执行程序,朝阳法院依法采取了冻结登登原主人的账户、限制其高消费等执行措施,亦未能执行到任何款项。为了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法院启动了对登登的司法拍卖程序。竞拍过程中,原主人得知消息,主动联系了法官并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给付了2014年至2019年的饲养费之后,便再未露面。因未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登登在宠物学校的生活也产生了新的寄养费用,宠物学校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登登的第二次司法拍卖程序就此启动。


    通过司法拍卖平台的多轮竞拍,11月4日,舒先生以16万元的价格拍得登登的所有权,并按时交纳了拍卖价款。11月18日,登登的交付程序履行完毕。





    司法拍卖平台截图。


    据了解,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此次司法拍卖的16万元将用于偿还宠物学校的寄养费及狗粮费4.8万余元,以及支付宠物学校因被执行人未按期接走登登而产生的迟延履行金4.8万余元,再扣除执行相关费用后,剩余款项近6万元将发还给被执行人即登登的原主人。


    “登登经历的事情,之后也可能会有宠物狗经历。16万的价格确实很高,但对于做这样一件有意义的事,我愿意。”舒先生在接受采访时表示,自己从深圳来京,已经租好了车,会带着登登自驾回家。





    饲养员写给登登新主人的信。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供图


    在交接现场,舒先生收到了登登在宠物学校的饲养员写的信。信中说:“我要感谢您,让我有了一个家,往后余生有了家人陪伴,感受家的温暖,带我去看更多更美好的风景。”

    2021-11-19
  • 网络数据安全管理将迎来新规

    不给APP授权就不能用?强制人脸识别?企业赴境外上市需注意哪些问题?


    网络数据安全管理将迎来新规


    人脸作为敏感个人信息,一旦泄露容易对个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造成极大危害,甚至还可能威胁公共安全。但此前,一些小区物业、经营场所将人脸识别作为出入的唯一验证方式;一些手机APP等因用户不同意提供非必要个人信息,而拒绝用户使用其基本功能……这些问题有望得到规制。


    近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就《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12月13日。


    今年7月,苏州业主张先生收到了所在大厦物业的通知,称门禁系统将改为人脸识别。物业要求业主办理信息录入,否则无法进小区。张先生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后,物业公司最终同意为门禁系统增加了刷卡功能。






    对此,《意见稿》提出,数据处理者利用生物特征进行个人身份认证的,应当对必要性、安全性进行风险评估,不得将人脸、步态、指纹、虹膜、声纹等生物特征作为唯一的个人身份认证方式,以强制个人同意收集其个人生物特征信息。


    针对一些用户反映强烈的不给APP授权就不能用问题,《意见稿》提出,数据处理者不得因个人拒绝提供服务必需的个人信息以外的信息,拒绝提供服务或者干扰个人正常使用服务。


    记者此前在采访中发现,一些用户反映互联网账号注销难,且注销后也不知道自己的个人信息存储在何处,是否会被删除。此次《意见稿》明确,用户提出终止服务或者个人注销账号,数据处理者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删除个人信息或者进行匿名化处理。删除个人信息从技术上难以实现,或者因业务复杂等原因,在15个工作日内删除个人信息确有困难的,数据处理者不得开展除存储和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之外的处理,并应当向个人作出合理解释。


    对于备受关注的数据出境问题,《意见稿》提出,数据处理者因业务等需要,确需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提供数据的,应当通过国家网信部门组织的数据出境安全评估,数据处理者和数据接收方均通过国家网信部门认定的专业机构进行的个人信息保护认证,存留相关日志记录和数据出境审批记录3年以上。


    那么,企业赴境外上市需要注意哪些问题?《意见稿》明确,数据处理者开展以下活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报网络安全审查:汇聚掌握大量关系国家安全、经济发展、公共利益的数据资源的互联网平台运营者实施合并、重组、分立,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处理100万人以上个人信息的数据处理者赴国外上市的;数据处理者赴香港上市,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等。大型互联网平台运营者在境外设立总部或者运营中心、研发中心,也应当向国家网信部门和主管部门报告。


    此外,《意见稿》还对互联网平台运营者如何规范利用数据问题作出了规定。《意见稿》提出,互联网平台运营者不得利用数据以及平台规则等从事以下活动:利用平台收集掌握的用户数据,无正当理由对交易条件相同的用户实施产品和服务差异化定价等损害用户合法利益的行为;利用平台收集掌握的经营者数据,在产品推广中实行最低价销售等损害公平竞争的行为;利用数据误导、欺诈、胁迫用户,损害用户对其数据被处理的决定权,违背用户意愿处理用户数据;在平台规则、算法、技术、流量分配等方面设置不合理的限制和障碍,限制平台上的中小企业公平获取平台产生的行业、市场数据等,阻碍市场创新。

    2021-11-18
  • 短视频路人想拍就拍?专家:未经允许偷拍他人违法

    专家提醒未经允许偷拍他人违法


    人在路上走,“锅”从天上来。来自浙江绍兴嵊州的史先生对这句话深有感触:某日过马路时,他被黄某偷拍发到网上,并配文称准备和网友见面。史先生的妻子看到这条视频后提出离婚。无奈之下,史先生只好选择报警。


    经查,偷拍者黄某与史先生并不认识,制作该视频纯粹是出于娱乐的目的,以吸引人们的眼球。最终,黄某认识到错误删除了视频,并向史先生一家赔礼道歉。因其行为已经构成诽谤,黄某被警方处以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随着短视频的兴起,现实中,像史先生这样“被入镜”成为视频素材的情况并不少见。《法治日报》记者近日调查发现,一些主播为了吸引眼球、增加流量,常常采用瞒天过海、无中生有、偷梁换柱之术,对路人进行“镜头侵犯”“键盘伤害”。


    记者以“搭讪路人”“街头搭讪”“街头搞怪”等关键词在某知名短视频平台检索后发现,类似拍摄路人的视频不在少数。


    “小姐姐你好,我是附近健身房的,健身了解一下吗?可以加个微信吗?”这是一位博主搭讪的开场词。该博主以发健身房广告为由与路人搭讪,并制作视频上传至短视频平台。在其部分视频的封面上,标注着“真实拍摄”。


    记者注意到,也许是偷拍的缘故,该博主发布的视频画面大多比较模糊、晃动,镜头多由路面转至路人的脸上,街道的嘈杂声比较明显。在其发布的27个“搭讪”短视频中,这些路人的表现十分自然,有的正在走路,有的正在吃饭,有的正在等红绿灯。


    除了搭讪视频外,一些所谓的“街拍正能量”“科普”“测试”短视频里,路人也常常入镜。


    这些视频的拍摄套路通常是:拍摄者在路上放一袋垃圾或有一定价值的物品,然后躲在旁边拍摄路人的真实反应,再对路人的反应加以评价;或者假装自己需要帮助,看路人是否愿意向陌生人伸出援手。


    一位来自上海的短视频博主在街头做了3期“街头正能量”挑战。前两期以手机、钱包丢了为由向路人借10元钱。拍摄手法是一人上前询问,一人躲在后方拍摄。镜头里出现的路人,有正在工作的园林工人、路过的大爷大妈、环卫工人等。


    第三期则是把垃圾袋放在垃圾桶旁边的路上,然后镜头对准垃圾袋,拍摄是否有路人捡起垃圾袋扔进垃圾桶。


    记者观察到,上述视频中,被拍摄路人的反应真实自然,看不出摆拍痕迹。对于答应借钱的路人,该博主会告诉对方自己正在做正能量的街头访问;而那些没有伸出援手的路人,则不会知道自己已经被偷拍。


    更有甚者,有些短视频博主为了追求被拍摄者的真实反应与刺激,在未征得路人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在路人面前演起恶作剧,并拍摄下来。


    来自天津的陈颖(化名)就有过这样的经历。有一天,她正在逛街,对面突然有人向她冲过来,问她:“小姐姐,我可以用树叶和你交换包包吗?”话音未落,她的包便被对方抢走了。经过一番交涉,陈颖才得知对方是在拍摄恶搞短视频。


    “当时我以为被抢劫了。”陈颖说,后来他们向我道歉,但并没有提及拍摄的视频是否会发布,在哪里发布。


    在“人人皆可短视频”的当下,每一个路人稍有不慎就可能“被入镜”,成为别人视频里的素材。但路人是想拍就能拍的吗?哪些情况会构成侵权?


    据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介绍,路人在不知情情况下成为他人视频素材的情况主要有三种:第一种是空镜,例如拍一个广场或背景,路人在不经意间进入镜头,这种情况下路人不是视频的主要被拍摄者,是合法的;第二种情况是在路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跟拍、偷拍;第三种是拍摄路人身体的某些局部画面。


    朱巍认为,偷拍他人涉嫌侵犯他人的肖像权、隐私权、名誉权和人格尊严。在未经被拍摄者允许的情况下不能随意拍摄,更不能随意发布,哪怕不发布也不行,因为偷拍行为已经侵犯了被拍摄者的生活安宁权以及隐私权。若是偷拍他人的敏感、隐私部位,则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乃至刑法。


    拍摄此类短视频在何种情况下才是合法的?


    中国传媒大学文化产业管理学院法律系主任郑宁提出,拍摄者在拍摄时应满足三个条件,即使用目的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拍摄路人的肖像;不把路人肖像作为画面主体进行展示;不暴露路人的隐私。


    “在拍摄过程中,未经他人允许,不能把路人的具体模样拍到视频里。如果必须要出镜,在未征得他人同意的情况下,要将被拍摄者可识别的标记去掉,如脸部及其他标志化信息。同时要注意不能跟拍、偷拍、尾随别人去拍摄,这涉嫌侵犯他人隐私权和生活安宁权。”朱巍补充说。

    2021-11-18
  • 2021年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实地检查考核启动

    记者从国家知识产权局获悉,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会同中央宣传部、市场监管总局启动2021年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实地检查考核,主要将从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整体组织实施、资源配备保障、重点工作推进情况等方面对各地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和成效进行检查考核。


    此次检查考核工作组将对黑龙江、江苏、浙江、重庆等地开展实地检查考核。检查考核期间,将通过听取汇报、查验资料、线索核查及暗访、检查重点单位、抽查地市等多种方式,全面了解各地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开展情况,重点围绕《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及其推进计划落实情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提出改进意见,确保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落地见效。11月10日至12日,检查考核工作组已赴湖北开展实地检查考核。


    为提高检查考核的针对性,检查考核期间,工作组设置2021年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检查考核监督投诉电话(010-81938833),面向企业和社会公众收集知识产权保护相关信息和线索,加强社会监督。

    2021-11-17
  • 贵州检察机关依法对两名“厅官”决定逮捕

    记者从贵州省人民检察院获悉,贵州检察机关近日依法分别对六盘水市人大常委会原党组副书记、副主任杨龙政(副厅级)、贵州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原专职外部董事刘大能(副厅级)决定逮捕。


    贵州省六盘水市人大常委会原党组副书记、副主任杨龙政(副厅级)涉嫌受贿一案,由贵州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近日由安顺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安顺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杨龙政作出逮捕决定,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贵州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原专职外部董事刘大能(副厅级)涉嫌贪污、受贿一案,由贵州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近日由遵义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遵义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贪污罪、受贿罪对刘大能作出逮捕决定,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2021-11-17
  • “说情打招呼”必登记何以形成共识

    “说情打招呼”必登记何以形成共识


    连云港创新举措纵深推进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成果转化


    自2021年4月以来,每月月初,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督察处科员王帅总会第一时间登录人民法院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记录报告平台,按图索骥填报信息。


    “哪些人要填、怎么填、填完报送到哪里,平台都有提示,如今这项工作已成为全市两级法院干警每个月的工作常态。”王帅边操作平台边向《法治日报》记者介绍。


    以连云港市中院作为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办整治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联系点为契机,教育整顿期间,连云港市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办会同市纪委、市委政法委、市中院,持续推动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落细落实,同时全市政法机关积极探索、大胆实践,不断纵深推进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成果转化,取得积极成效。


    全员填报


    不漏一人


    哪些应该记、哪些不用记、何时报、如何报、发现问题后如何处理……在一次次的填报操作中,王帅对于“三个规定”的理解更加深入了。


    而就在2021年3月,连云港法院“三个规定”信息填报还处在全省法院相对靠后的位置。“是法院干警真的无人打招呼、过问案件,还是我们的干警不愿、不敢填报?”在全市法院队伍教育整顿查纠整改环节初期,连云港中院党组便敏锐地发现部分基层法院和部门“三个规定”呈现“零报告”情况。


    4月22日,连云港中院召开动员部署会,邀请省法院专家辅导,制定出台《全市法院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记录报告平台操作指南》《关于严格落实“三个规定”记录报告监督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等制度文件,建立“一个清单、两张卡片、五项机制”等工作模式,提升干警记录报告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目前,全院26个庭室都安排了廉政监察员,填报人员覆盖至全体工作人员,包括6个月以上聘用、借调和挂职人员,一人一号,根据清单填报后,再由本庭室廉政监察员进行核查,做到全面覆盖不漏一人。”连云港市中院督察处处长孙广明介绍。


    2021年以来,全市法院在“三个规定”记录报告平台登记950条,位居全省法院前列。全市两级法院院领导共记录报告175条,占记录填报总数的18.4%。


    不仅干警全员覆盖,连云港市两级法院还将“三个规定”普及至普通民众。10月26日,记者在连云港市中院诉讼服务中心看到,集中送达中心工作人员在快递件中放入监督卡和警示卡,立案窗口都有防止违反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内容的标识,提醒群众可以就哪些内容进行监督。


    “在送达传票、判决书时,都会放入监督卡及警示卡,将监督事项告知案件当事人,不仅如此,在当事人前来立案时,窗口工作人员也会告知其‘三个规定’相关内容。”孙广明向记者解释道。


    “全面落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有利于进一步强化法治思维,拒绝干预、过问案件和不正当接触交往,引导社会公众通过有效渠道了解案件,形成正当参与司法的社会共识。”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蔡绍刚说。


    打破壁垒


    合力监督


    为解决线索核查与纪检监察部门存在信息不对称、不同步等问题,2021年5月,连云港市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办统筹市纪委、市委政法委、市中院等积极会商研究,重点在如何共同建立移送问题线索、核查、追责机制上进一步达成共识,制定下发《关于建立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问题线索移送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探索建立线索移送联动机制。


    据悉,实施意见明确了纪检监察机关案管部门、两级法院督察部门负责相关问题线索的移送、接收、核查、追责、信息通报等对内对外联系事宜。要求两级法院对于纪检监察机关移送的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的问题线索,由督察部门组织核查,重点围绕是否存在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情况、承办人是否登记报告等方面进行核查,并对案件办理情况实行“一案三查”。


    “在联动机制建立之前,由于人民法院与纪检监察机关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出现过人民法院干警被审查调查时,院党组、督察部门信息掌握不全面、采取措施不及时的被动局面,联动机制让信息沟通更加顺畅。”孙广明介绍。


    记者了解到,第一批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期间,全市法院收到的问题线索已全部办结,正是得益于此项高效率的线索移送机制。


    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以来,连云港市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办与市纪委、市委政法委、市政法部门召开8次联席会议,就线索移送联动机制的常态化执行、相关问题线索移送、定期通报典型案例等方面工作进行了会商,有力推动了该项制度的落细落实。


    不踩红线


    形成共识


    “不仅在法院系统,全市政法系统在经过多轮次自查报告、警示教育等活动后,已形成了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信息常态化填报制度,‘说情打招呼’必须登记已经在全市政法队伍中形成共识。”连云港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李振峰告诉记者。


    连云港市公安局结合实际制定出台《全市公安机关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实施细则(试行)》,详细列出3大类48项记录报告清单,建立健全信息通报、核查调查、线索移送、倒查问责等机制。


    “我们还将落实情况作为执法案卷中的必备材料,若是相关单位有违法情况,不仅要依法依规处罚涉案人员,还要追究该单位一把手的领导责任。”连云港市公安局警务督察支队支队长卢长楚说。


    “为了帮助干警更好地理解、了解‘三个规定’内容,我们通过多个平台向检察干警宣讲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应受到何种处罚,还建立检家共建群,将干警家属也纳入普及范围。”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检务监督处处长李刚介绍,该院以检察人员与当事人不当接触交往、离职后充当司法掮客、违规干预、过问案件等为主题制作廉政微刊推送至检家共建群,督促全体检察人员及家属算好人生账、家庭账、廉洁账。


    据介绍,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开展以来,全市共有260余名政法干警在政策引导下,主动向组织说明违反“三个规定”相关问题。在“三个规定”相关信息登记中,明确拒绝“说情打招呼、过问案件”的信息呈逐渐上升趋势。截至目前,处理处分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70人。


    2021年4月以来,共填报“三个规定”相关信息2000余条,在全省政法系统位居前列;定期通报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典型案例,真正做到让干预司法成为人人不敢触碰的“高压线”。


    积极探索


    持续发力


    在教育整顿过程中,连云港政法系统还不断健全完善一系列制度文件,补短板、强弱项,破难题、固根本,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执法司法腐败现象的发生,将教育整顿工作成效落到实处。


    记者在采访中获悉,由市委政法委聚焦打造健康有序司法生态,制定《司律良性互动“5+1”系列文件》,并围绕执法监督常态检查、司法救助规范运行等方面出台相应制度文件;一体推进在公安机关设立执法办案管理中心、派驻检察室、速裁法庭、律师工作室全国试点工作等。


    其中,海州公安分局主动与区法院、检察院、司法局沟通,以执法办案管理中心为依托,新建了速裁法庭,设置了法官办公室、检察室和司法行政室,形成了公检法司“一体化办案、一条龙服务”模式。自2021年7月运行以来,全面落实认罪认罚、轻刑快判机制,速裁了36起刑事案件,有效减少执法成本,提升办案效率。


    执业20余年的连云港市律师协会副会长郭中方切身感受到司律共建“5+1”制度带来的“红利”。“通过推进该项制度,律师可以直接扫描二维码进法院,在看守所可以通过绿色通道快速会见等,司律良性互动体现了法律职业共同体亲清关系,也是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的成果之一。”郭中方说。


    通过一系列的制度建设和探索,连云港市政法队伍政治生态进一步优化、纪律作风进一步好转、能力素质进一步提高、执法司法公信力进一步提升,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成果转化实效初显。

    2021-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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