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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用法治帮孩子扣好人生第一粒扣子

    家庭是人生的第一所学校,家庭教育是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很长一段时间内,中国一些法律对家庭教育虽有所提及,但大多是较为笼统和原则性的规定,缺乏全面系统且针对性、操作性较强的专门立法。前不久,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家庭教育正式纳入国家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法治化管理轨道。


    “天下之本在国,国之本在家。”家庭教育不仅关乎个人和家庭福祉,也关乎国家和民族命运。家庭教育是教育的开端,好的家庭教育可以帮助青少年养成好的习惯,缺位或错位的家庭教育很容易导致青少年误入歧途。青少年是国家未来的建设者,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接班人。因此,家庭教育绝不仅仅是“自家私事”,更是重要的“国家大事”。为家庭教育专门立法,处理好公权干预与私权保护之间的平衡,补齐了家庭教育方面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短板,是提高社会治理水平的有效之举,也是家庭幸福民族昌盛的重要保障。


    “宠子未有不骄,骄子未有不败。”科学的教育观和教育方法是孩子成长成才的基础。近年来,中国家长的教育意识不断增强,但仍有很多家长不太懂得什么才是正确的家庭教育,家庭教育还处于一种“自觉”的状态,缺乏专业指导。有的家长家庭教育主体责任意识不强,有的存在不同程度的育儿焦虑和“重智轻德、重知轻能”的现象,还有的把放任、溺爱或打骂、体罚等作为家庭教育方式。为家庭教育专门立法,有利于打造高效的家庭教育社会支持系统,从多方面提醒、引导家长养成正确的教育理念和教育方式,增强家庭教育的专业性和科学性。


    家庭教育的核心是对孩子进行生活教育、生命教育、生存教育,以素养和个性化培养为重。但在现实中,相当一部分家长将家庭教育作为延伸学校知识教育的一种形式,将大部分精力放在督促孩子学习、给孩子报班补课上,从而忽视思想、品行、习惯等方面的培养。实践中的种种事例已经表明,长期过重的学业压力之下,孩子容易产生各种各样的心理问题。为家庭教育专门立法,厘清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的边界,明确家庭教育是对青少年道德品质、身体素质、生活技能、文化修养、行为习惯等方面的培育、引导和影响,这一方面有助于缓解主要由分数引起的家长焦虑,另一方面也有利于促进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全面发展。


    新时代呼唤高质量的家庭教育。推进家庭教育法治化,对提升家庭教育质量十分必要。我们期待通过此次家庭教育的专门立法,让家庭教育回归家庭,同时也充分发挥政府、学校和社会的促进作用,更有效地保障广大青少年上好“人生第一课”,帮助他们扣好人生第一粒扣子。(乔彩)

    2021-11-22
  • 动不动就“跑路” 如何不让这类教培机构野蛮生长?

    原标题:教培机构跑路后,家长维权路在何方


    专家建议完善责任追究机制加强预付资金监管


    ●培训基地的业务人员都有一套话术,目的就是想让家长多买课。大量囤课也就意味着家长大量交纳预付费


    ●培训机构“跑路”维权难问题,归根结底还是预付费问题,因此关键是要保障预付资金的安全


    ●不能再让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野蛮生长,必须将其纳入法治理性透明的轨道,监管要及时跟进


    孩子的课只上了不到9个月,突然就被告知停课了。


    赵颖晨(化名)看着系统里显示的剩余171节课,感到愤怒又无奈。家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的赵颖晨为孩子报了当地一家名为一书阁的书画培训班,结果现在摆在她面前的情况是大门紧闭、人去楼空。


    自今年10月18日,南昌一书阁文化艺术学校在其官方公众号发布致歉信后,这所主营青少儿书画培训业务的校外培训机构在南昌、北京、九江、赣州的所有教学基地停止教学服务,大批学生家长反映自己给孩子报名的课程还有大量剩余,“现在课没办法上,想退钱更是找不到人”。


    一书阁停课后家长面临的困境并非孤例。记者近期调查发现,多个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存在大额预收费、大量囤课甚至圈钱后“跑路”的情况。


    而最近教育部等六部门印发的《关于加强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让很多家长看到了希望。《通知》要求,尽快组织并完成对本省(区、市)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情况、是否存在“退费难”“卷钱跑路”等问题开展集中排查整改。


    接受采访的专家认为,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因其培训科目性质,目前在监管上可能存在一定的盲区,建议有关部门探索采取第三方资金托管等资金监管方式,从而确保消费者预付资金的安全;同时,应完善对“跑路”机构相关负责人的责任追究机制,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教培机构销售多有套路





    大量囤课吸引大额付费


    今年1月,赵颖晨想为孩子嘟嘟报名书法课外培训班,看中了位于家附近的一书阁幸福时光培训基地。为保险起见,她连续几天跑到基地观察,感觉培训基地环境不错,老师态度也挺好,又恰好得知有家长想要转课,就花了6500元从那位家长手中接手了剩余的218节课。


    “我和那位家长私下沟通好之后,在一书阁培训基地的官方系统里改了孩子的名字,之后就可以正常上课了。”赵颖晨说。


    赵颖晨之所以选择私下转课,主要原因还是价格。据她介绍,如果直接通过培训基地买课,一个课时大概150元,只有买的课包达到一定数额,才有优惠,“买的课越多,单节课优惠越大”。赵颖晨认识的很多家长都买了三四百节课。


    “培训基地的业务人员都有一套话术,目的就是想让你多买课时。”赵颖晨说。


    大量囤课也就意味着家长大量交纳预付费。赵颖晨说,联系不上机构负责人之后,有家长组织大家一起先把自己还没上完的课时和价格计算出来,做好维权准备。从登记情况来看,仅此一家机构,就有272名家长进行了登记,其中购入课时最少的也有72节。


    而一书阁另一处培训基地天使水榭湾基地的报名家长告诉记者,截至11月10日,该基地共有293名学员家长报名维权,全部剩余书法课时26172小时,美术课时25229小时,金额总计约297.6万余元人民币。


    培训基地突然停课,成为这段时间以来赵颖晨等家长生活中过不去的“坎儿”:“少则几千元,多则上万元,有的家长甚至是通过贷款给孩子报的班。家长平时省吃俭用,就是为了让孩子多学点才艺。结果现在孩子还没学到什么,钱也砸在里面要不回来了。”


    家住北京市西城区的李昭(化名)曾为女儿报名位于丰台区草桥的游泳培训班,课程都是打包卖,小课包30节,大课包120节起。“我咨询的时候,营销人员就一直推荐大课包。因为折算下来单课时价格差异巨大,我认识的家长大多购买了大课包。”


    李昭选择的游泳培训机构于今年1月开始无限期停课,之后就联系不上负责人。直到游泳教练把李昭等家长们拉进群,他们才知道,原先的老板“卷钱跑路了”,连老师的工资都被拖欠了好几个月。而该机构已经被转让并变更了法人,变更后的法人对先前负责人所欠款项一无所知。


    这不是李昭遇到的第一家“跑路”培训机构。她告诉记者,她和几个亲戚家里的孩子所报过的钢琴、舞蹈、演讲等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班,都遇到过“跑路”的情况。李昭无奈地说:“我们整个大家庭4个孩子的课外班,因为遇到‘跑路’至少赔进去了10万元。”


    维权需要耗费时间精力





    家长讨要说法困难重重


    李昭目前在该游泳培训机构还剩下8000多元的课程。今年3月刚得知机构“跑路”时,她也曾试图与其他家长一起,寻找各种途径维权,甚至谋划着一起出钱聘请律师。但因为牵扯太多家庭,仅在维权群里商量维权办法,就花费了大家大量的时间和精力。


    “如果真要走法律途径,意味着更多的资金和精力投入,我想想还是算了。钱还能再挣,就不一直耗着了。”李昭最终选择放弃维权。和李昭作出一样选择的家长不在少数,在他们看来,后续维权结果如何未知,只好放弃。


    北京市丰台区居民范若(化名)同样是被这家少儿游泳培训机构“卷钱”的家长之一。自2019年起,她曾先后在这家培训机构为6岁的儿子购买过一个120节的大课包和30节的小课包。大课包费用14400元,小课包费用8700元,直到现在,还剩下20多节课没上完。


    和李昭不同,范若选择“维权到底”。为此,她和其他几位家长一起,先是联系了政府有关部门,但均未能得到有效推进。于是范若选择聘请律师,走法律途径。


    “现在对我而言,能不能要回剩下的学费已经不是首要目的了,我只想让‘圈钱跑路’的人付出代价。”范若说。


    赵颖晨也决定继续维权。一书阁停课初期,其负责人还曾通过官方公告的方式拿出一套解决方案,提出家长可以用现有的课时为孩子报名参加大型户外训练营。该方案被诸位家长否定后,负责人就再也没有消息了。


    “按照他提出的方案,一次训练营24小时起步,也就是24个课时,其实就是变相地消耗我们的课时。我们现在的诉求是如果上不了课,那就把剩余的课时费用退给我们。”赵颖晨说。


    10月下旬,她和其他多位家长向南昌县市监局投诉要求退费。南昌县“双减”专班(县教体局、县公安局、县市监局)相关工作人员接待了他们,并称投诉材料已全部移送县教体局处理,下一步“双减”专班将对该机构停止办学涉及的退费人员和金额进行统计,公安部门对当事人进行调查,督促其尽快拿出退费方案。


    目前,赵颖晨等家长一面在等待官方处理结果,同时也在计划着向法院起诉。“维权群里有家长提出还是要请律师,走法律途径。如果他们组织,我一定会参与。尽管这样做可能意味着还要花时间和金钱,但我们想讨个公平。”


    机构跑路原因各不相同





    不能让其继续野蛮生长


    北京市京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孙娜是范若等人的代理律师。她至今仍记得刚刚见到范若时的场景。“家长们又生气又着急,他们向我咨询解决方案后,又陆续拉来更多的家长。每个人的诉求都是一样的:要回自己的钱,让机构负责人受到惩罚。”


    据孙娜介绍,目前范若等人的案件刚刚结束调解,已经进入执行程序,家长们仍在等待执行结果,具体情况不便过多透露。


    孙娜代理过多个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遭遇经营问题的案子,甚至她女儿所上的钢琴辅导班也存在退费难的情况。相关案件办理多了之后,孙娜发现,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跑路”的情况不一。


    “有一些是被逼无奈,比如培训机构的经营者、管理者对行业或者对市场调研缺乏专业能力,导致培训机构经营不善。还有一些培训机构直接出于恶意进行运营,一旦发现盈利不是特别高,就想尽快收手,可能导致学生家长预存的培训费以及一些剩余的课时都没办法进行退费和消费。”孙娜说。


    在孙娜看来,家长后续通过维权手段能否要回学费,和上述提到的机构“跑路”主观是否存在恶意有很大关联。“如果仅是企业自身经营不善导致停课关门,需要看企业后续能否继续盘活,重新进入市场。如果不能,家长可能需要以债权人的身份进入破产清算程序。而如果机构出于恶意,单纯是为了圈钱而‘跑路’,后续联系和执行就可能存在找不到责任人的情况。要根据具体的起因来评价是否涉及刑事犯罪问题。”


    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储朝晖认为,非学科类教培机构接下来依然会有一段不稳定的时期。“与培训相关的各个主体对培训未来发展状况的判定可能有差异,加上各个地方的治理措施也存在差异,所以可能会引发一些不稳定的状况。”


    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秘书长陈音江认为,培训机构“跑路”维权难问题,归根结底还是预付费问题,而要解决预付费模式发展中的这些问题,关键是要保障预付资金的安全。


    “目前大多培训机构把消费者预交的费用提前用于生产经营,相当于把自身的经营风险转移到了消费者身上,有的甚至故意以低价优惠手段吸收预付费用,却不兑现培训服务承诺,这对消费者来说也不公平。”陈音江说。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接受记者采访时称,随着“双减”政策的出台,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生存空间骤减。取而代之的是,越来越多家长选择为孩子报名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不能再让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野蛮生长,必须将其纳入法治理性透明的轨道,监管要及时跟进。


    预付资金监管迫在眉睫





    建立完善独立存管制度


    教育部等六部门印发的《通知》明确要求,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或将全额纳入监管范围。教育、发展改革、人民银行、银保监、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的协同监管。建立定期共享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有关信息的工作机制,强化风险预警。


    《通知》强调,各地要将预收费监管列入对校外培训机构的日常监管、专项检查、年审年检和教育督导范围。尽快组织并完成对本省(区、市)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情况、是否存在“退费难”“卷钱跑路”等问题开展集中排查整改。


    对于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收费及经营问题,一些地方也出台了相关规定。如浙江省“双减”试点金华市正式出台全国首批艺术、体育、科技、托育等4类非学科类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对举办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适用范围、举办者、机构名称、培训场地、章程制度、培训师资、培训内容、开办资金等方面进行了明确。


    接受采访的专家从不同角度对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资金监管问题提出了建议。


    刘俊海认为,应明确建立一个第三方银行的独立存管制度或者托管制度,“家长所交的学费不应直接让培训机构掌控,可以考虑暂存银行,银行的密码由消费者和商家共同掌握,平时由银行保管,分摊家长的风险。而资金所有权归消费者;同时必须明确将来培训机构破产的情况下,预收的学费不被纳入破产财产,消费者享有别除权,即特别取回权,可以优先拿回属于自己的资金,从制度上预防资金‘跑路’”。


    对于实行预收费银行托管的培训机构,陈音江建议,要将预收费资金与其自有资金分账管理。预收费资金应根据实际提供培训服务的进度,分批次划拨到培训机构的账户上,如果培训机构出现经营不善而关门或不能继续提供服务,托管银行应该将剩余的资金返还给消费者。


    同时,他特别提到,设立预收费风险保证金的培训机构,应与符合条件的银行签订协议并报教育或其他主管部门备案,开立风险保证金专用账户,存入一定金额的保证金作为其履行培训服务承诺和退费的资金保证,保证金不得用作融资担保或其他用途,如果遇到问题,应该全部用于偿还消费者。


    不过,储朝晖提出,目前来看银行资金监管利弊并存,因为资金监管本身有成本,这就会提高培训机构存在的门槛,有可能会导致大量地下培训机构出现。“资金监管与资金的量有关,如果这个机构的资金量不是很大,还花大成本去监管,那么这个机制就会给相关机构带来一定的工作压力,也会提高培训机构运营的成本,从而产生一些负面效应。”


    针对机构“跑路”情况下家长如何维权,受访专家也提出了一些建议。


    陈音江称,监管部门和司法部门应该进一步探索追究机构法人、股东、负责人和相关受益人的责任,一方面探索让相关责任人承担更多的经济赔偿责任;另一方面将相关责任人纳入“信用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将培训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置于整个社会的有效监督中。


    刘俊海则建议,消费者应该理性消费,依法维权。“看好钱袋子,不预付大额的学费,明明白白看广告,认认真真签合同,淡定从容存证据,依法理性去维权。”

    2021-11-22
  • 北京铁路:个别旅客“买短坐长”到京 不符合进京条件的将劝返

    11月17日零时起,根据首都严格进京管理联防联控协调机制要求,铁路部门对乘车进京旅客进行48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远端查验”,共涉及北京33个车站。


    北青-北京头条记者从北京铁路部门了解到,从今天起,进京旅客列车不再办理到京补票延长业务,对不符合进京条件的旅客,一律劝返。对于不听劝阻的交由公安部门处置。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疫情防控办公室客运组主任崔巍表示,目前,北京局集团公司已经在管辖区内的各车站,通过车站大屏、广播等进行查验新措施的宣传提示,在列车上也有相应的宣传。





    针对个别旅客“买短坐长”的行为,如,买到天津的车票,人没在天津站下车,一直乘车到了北京的情况。崔巍表示,首先,目前进京旅客列车不再办理到京补票延长业务,旅客应按照所购票的到站下车;其次,如果个别旅客没能及时下车,到站后也是无法通过验票闸机验票出站。经过车站查验,不符合进京条件的,铁路部门会一律劝返。


    当天,北青-北京头条记者在北京南站看到,目前,北京南站在出站口对所有到站旅客进行无接触式测温,并设置了多个隔离区,遇有体温超过37.3℃、北京健康码异常、无法提供有效核酸证明的旅客,将立即按照有关要求采取措施;在进站通道,该站对所有旅客100%查验北京健康码,利用红外线设备进行测温,并做好老人、儿童和脱网人群的协助查验工作。


    同时,车站还加强了候车区的通风换气,加大消毒频次,对检票闸机等设备实行一车一消杀,全力营造安全健康的候车环境。

    2021-11-19
  • 历经两次司法拍卖的柴犬登登有新家了!

    受到网友关注的柴犬登登有了新家!11月18日,历经两次司法拍卖,终以16万元高价落锤的登登见到了它的新主人。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行法官的主持下,饲养登登7年之久的北京某宠物学校将登登顺利交付给买受人舒先生。法官向舒先生现场送达了拍卖成交确认书、拍卖成交确认裁定,意味着登登即将开启新生活。





    交付活动现场。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供图


    在工作人员的带领下,舒先生见到了正在休息的登登。登登的饲养员详细地向舒先生介绍登登的习惯喜好和饲养事项:“登登胆子小,怕受到惊吓,喜欢主人陪伴,爱吃肉干儿,偶尔吃夜宵,喜欢散步,但不能走太远,出门时一定多带点水。”


    执行法官张伟介绍,2018年,因登登的原主人与北京某宠物学校就登登的饲养服务合同产生纠纷,进入执行程序,朝阳法院依法采取了冻结登登原主人的账户、限制其高消费等执行措施,亦未能执行到任何款项。为了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法院启动了对登登的司法拍卖程序。竞拍过程中,原主人得知消息,主动联系了法官并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给付了2014年至2019年的饲养费之后,便再未露面。因未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登登在宠物学校的生活也产生了新的寄养费用,宠物学校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登登的第二次司法拍卖程序就此启动。


    通过司法拍卖平台的多轮竞拍,11月4日,舒先生以16万元的价格拍得登登的所有权,并按时交纳了拍卖价款。11月18日,登登的交付程序履行完毕。





    司法拍卖平台截图。


    据了解,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此次司法拍卖的16万元将用于偿还宠物学校的寄养费及狗粮费4.8万余元,以及支付宠物学校因被执行人未按期接走登登而产生的迟延履行金4.8万余元,再扣除执行相关费用后,剩余款项近6万元将发还给被执行人即登登的原主人。


    “登登经历的事情,之后也可能会有宠物狗经历。16万的价格确实很高,但对于做这样一件有意义的事,我愿意。”舒先生在接受采访时表示,自己从深圳来京,已经租好了车,会带着登登自驾回家。





    饲养员写给登登新主人的信。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供图


    在交接现场,舒先生收到了登登在宠物学校的饲养员写的信。信中说:“我要感谢您,让我有了一个家,往后余生有了家人陪伴,感受家的温暖,带我去看更多更美好的风景。”

    2021-11-19
  • 网络数据安全管理将迎来新规

    不给APP授权就不能用?强制人脸识别?企业赴境外上市需注意哪些问题?


    网络数据安全管理将迎来新规


    人脸作为敏感个人信息,一旦泄露容易对个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造成极大危害,甚至还可能威胁公共安全。但此前,一些小区物业、经营场所将人脸识别作为出入的唯一验证方式;一些手机APP等因用户不同意提供非必要个人信息,而拒绝用户使用其基本功能……这些问题有望得到规制。


    近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就《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12月13日。


    今年7月,苏州业主张先生收到了所在大厦物业的通知,称门禁系统将改为人脸识别。物业要求业主办理信息录入,否则无法进小区。张先生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后,物业公司最终同意为门禁系统增加了刷卡功能。






    对此,《意见稿》提出,数据处理者利用生物特征进行个人身份认证的,应当对必要性、安全性进行风险评估,不得将人脸、步态、指纹、虹膜、声纹等生物特征作为唯一的个人身份认证方式,以强制个人同意收集其个人生物特征信息。


    针对一些用户反映强烈的不给APP授权就不能用问题,《意见稿》提出,数据处理者不得因个人拒绝提供服务必需的个人信息以外的信息,拒绝提供服务或者干扰个人正常使用服务。


    记者此前在采访中发现,一些用户反映互联网账号注销难,且注销后也不知道自己的个人信息存储在何处,是否会被删除。此次《意见稿》明确,用户提出终止服务或者个人注销账号,数据处理者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删除个人信息或者进行匿名化处理。删除个人信息从技术上难以实现,或者因业务复杂等原因,在15个工作日内删除个人信息确有困难的,数据处理者不得开展除存储和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之外的处理,并应当向个人作出合理解释。


    对于备受关注的数据出境问题,《意见稿》提出,数据处理者因业务等需要,确需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提供数据的,应当通过国家网信部门组织的数据出境安全评估,数据处理者和数据接收方均通过国家网信部门认定的专业机构进行的个人信息保护认证,存留相关日志记录和数据出境审批记录3年以上。


    那么,企业赴境外上市需要注意哪些问题?《意见稿》明确,数据处理者开展以下活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报网络安全审查:汇聚掌握大量关系国家安全、经济发展、公共利益的数据资源的互联网平台运营者实施合并、重组、分立,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处理100万人以上个人信息的数据处理者赴国外上市的;数据处理者赴香港上市,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等。大型互联网平台运营者在境外设立总部或者运营中心、研发中心,也应当向国家网信部门和主管部门报告。


    此外,《意见稿》还对互联网平台运营者如何规范利用数据问题作出了规定。《意见稿》提出,互联网平台运营者不得利用数据以及平台规则等从事以下活动:利用平台收集掌握的用户数据,无正当理由对交易条件相同的用户实施产品和服务差异化定价等损害用户合法利益的行为;利用平台收集掌握的经营者数据,在产品推广中实行最低价销售等损害公平竞争的行为;利用数据误导、欺诈、胁迫用户,损害用户对其数据被处理的决定权,违背用户意愿处理用户数据;在平台规则、算法、技术、流量分配等方面设置不合理的限制和障碍,限制平台上的中小企业公平获取平台产生的行业、市场数据等,阻碍市场创新。

    2021-11-18
  • 短视频路人想拍就拍?专家:未经允许偷拍他人违法

    专家提醒未经允许偷拍他人违法


    人在路上走,“锅”从天上来。来自浙江绍兴嵊州的史先生对这句话深有感触:某日过马路时,他被黄某偷拍发到网上,并配文称准备和网友见面。史先生的妻子看到这条视频后提出离婚。无奈之下,史先生只好选择报警。


    经查,偷拍者黄某与史先生并不认识,制作该视频纯粹是出于娱乐的目的,以吸引人们的眼球。最终,黄某认识到错误删除了视频,并向史先生一家赔礼道歉。因其行为已经构成诽谤,黄某被警方处以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随着短视频的兴起,现实中,像史先生这样“被入镜”成为视频素材的情况并不少见。《法治日报》记者近日调查发现,一些主播为了吸引眼球、增加流量,常常采用瞒天过海、无中生有、偷梁换柱之术,对路人进行“镜头侵犯”“键盘伤害”。


    记者以“搭讪路人”“街头搭讪”“街头搞怪”等关键词在某知名短视频平台检索后发现,类似拍摄路人的视频不在少数。


    “小姐姐你好,我是附近健身房的,健身了解一下吗?可以加个微信吗?”这是一位博主搭讪的开场词。该博主以发健身房广告为由与路人搭讪,并制作视频上传至短视频平台。在其部分视频的封面上,标注着“真实拍摄”。


    记者注意到,也许是偷拍的缘故,该博主发布的视频画面大多比较模糊、晃动,镜头多由路面转至路人的脸上,街道的嘈杂声比较明显。在其发布的27个“搭讪”短视频中,这些路人的表现十分自然,有的正在走路,有的正在吃饭,有的正在等红绿灯。


    除了搭讪视频外,一些所谓的“街拍正能量”“科普”“测试”短视频里,路人也常常入镜。


    这些视频的拍摄套路通常是:拍摄者在路上放一袋垃圾或有一定价值的物品,然后躲在旁边拍摄路人的真实反应,再对路人的反应加以评价;或者假装自己需要帮助,看路人是否愿意向陌生人伸出援手。


    一位来自上海的短视频博主在街头做了3期“街头正能量”挑战。前两期以手机、钱包丢了为由向路人借10元钱。拍摄手法是一人上前询问,一人躲在后方拍摄。镜头里出现的路人,有正在工作的园林工人、路过的大爷大妈、环卫工人等。


    第三期则是把垃圾袋放在垃圾桶旁边的路上,然后镜头对准垃圾袋,拍摄是否有路人捡起垃圾袋扔进垃圾桶。


    记者观察到,上述视频中,被拍摄路人的反应真实自然,看不出摆拍痕迹。对于答应借钱的路人,该博主会告诉对方自己正在做正能量的街头访问;而那些没有伸出援手的路人,则不会知道自己已经被偷拍。


    更有甚者,有些短视频博主为了追求被拍摄者的真实反应与刺激,在未征得路人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在路人面前演起恶作剧,并拍摄下来。


    来自天津的陈颖(化名)就有过这样的经历。有一天,她正在逛街,对面突然有人向她冲过来,问她:“小姐姐,我可以用树叶和你交换包包吗?”话音未落,她的包便被对方抢走了。经过一番交涉,陈颖才得知对方是在拍摄恶搞短视频。


    “当时我以为被抢劫了。”陈颖说,后来他们向我道歉,但并没有提及拍摄的视频是否会发布,在哪里发布。


    在“人人皆可短视频”的当下,每一个路人稍有不慎就可能“被入镜”,成为别人视频里的素材。但路人是想拍就能拍的吗?哪些情况会构成侵权?


    据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介绍,路人在不知情情况下成为他人视频素材的情况主要有三种:第一种是空镜,例如拍一个广场或背景,路人在不经意间进入镜头,这种情况下路人不是视频的主要被拍摄者,是合法的;第二种情况是在路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跟拍、偷拍;第三种是拍摄路人身体的某些局部画面。


    朱巍认为,偷拍他人涉嫌侵犯他人的肖像权、隐私权、名誉权和人格尊严。在未经被拍摄者允许的情况下不能随意拍摄,更不能随意发布,哪怕不发布也不行,因为偷拍行为已经侵犯了被拍摄者的生活安宁权以及隐私权。若是偷拍他人的敏感、隐私部位,则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乃至刑法。


    拍摄此类短视频在何种情况下才是合法的?


    中国传媒大学文化产业管理学院法律系主任郑宁提出,拍摄者在拍摄时应满足三个条件,即使用目的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拍摄路人的肖像;不把路人肖像作为画面主体进行展示;不暴露路人的隐私。


    “在拍摄过程中,未经他人允许,不能把路人的具体模样拍到视频里。如果必须要出镜,在未征得他人同意的情况下,要将被拍摄者可识别的标记去掉,如脸部及其他标志化信息。同时要注意不能跟拍、偷拍、尾随别人去拍摄,这涉嫌侵犯他人隐私权和生活安宁权。”朱巍补充说。

    2021-11-18
  • 2021年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实地检查考核启动

    记者从国家知识产权局获悉,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会同中央宣传部、市场监管总局启动2021年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实地检查考核,主要将从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整体组织实施、资源配备保障、重点工作推进情况等方面对各地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和成效进行检查考核。


    此次检查考核工作组将对黑龙江、江苏、浙江、重庆等地开展实地检查考核。检查考核期间,将通过听取汇报、查验资料、线索核查及暗访、检查重点单位、抽查地市等多种方式,全面了解各地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开展情况,重点围绕《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及其推进计划落实情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提出改进意见,确保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落地见效。11月10日至12日,检查考核工作组已赴湖北开展实地检查考核。


    为提高检查考核的针对性,检查考核期间,工作组设置2021年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检查考核监督投诉电话(010-81938833),面向企业和社会公众收集知识产权保护相关信息和线索,加强社会监督。

    2021-11-17
  • 贵州检察机关依法对两名“厅官”决定逮捕

    记者从贵州省人民检察院获悉,贵州检察机关近日依法分别对六盘水市人大常委会原党组副书记、副主任杨龙政(副厅级)、贵州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原专职外部董事刘大能(副厅级)决定逮捕。


    贵州省六盘水市人大常委会原党组副书记、副主任杨龙政(副厅级)涉嫌受贿一案,由贵州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近日由安顺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安顺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杨龙政作出逮捕决定,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贵州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原专职外部董事刘大能(副厅级)涉嫌贪污、受贿一案,由贵州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近日由遵义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遵义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贪污罪、受贿罪对刘大能作出逮捕决定,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2021-11-17
  • “说情打招呼”必登记何以形成共识

    “说情打招呼”必登记何以形成共识


    连云港创新举措纵深推进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成果转化


    自2021年4月以来,每月月初,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督察处科员王帅总会第一时间登录人民法院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记录报告平台,按图索骥填报信息。


    “哪些人要填、怎么填、填完报送到哪里,平台都有提示,如今这项工作已成为全市两级法院干警每个月的工作常态。”王帅边操作平台边向《法治日报》记者介绍。


    以连云港市中院作为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办整治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联系点为契机,教育整顿期间,连云港市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办会同市纪委、市委政法委、市中院,持续推动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落细落实,同时全市政法机关积极探索、大胆实践,不断纵深推进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成果转化,取得积极成效。


    全员填报


    不漏一人


    哪些应该记、哪些不用记、何时报、如何报、发现问题后如何处理……在一次次的填报操作中,王帅对于“三个规定”的理解更加深入了。


    而就在2021年3月,连云港法院“三个规定”信息填报还处在全省法院相对靠后的位置。“是法院干警真的无人打招呼、过问案件,还是我们的干警不愿、不敢填报?”在全市法院队伍教育整顿查纠整改环节初期,连云港中院党组便敏锐地发现部分基层法院和部门“三个规定”呈现“零报告”情况。


    4月22日,连云港中院召开动员部署会,邀请省法院专家辅导,制定出台《全市法院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记录报告平台操作指南》《关于严格落实“三个规定”记录报告监督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等制度文件,建立“一个清单、两张卡片、五项机制”等工作模式,提升干警记录报告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目前,全院26个庭室都安排了廉政监察员,填报人员覆盖至全体工作人员,包括6个月以上聘用、借调和挂职人员,一人一号,根据清单填报后,再由本庭室廉政监察员进行核查,做到全面覆盖不漏一人。”连云港市中院督察处处长孙广明介绍。


    2021年以来,全市法院在“三个规定”记录报告平台登记950条,位居全省法院前列。全市两级法院院领导共记录报告175条,占记录填报总数的18.4%。


    不仅干警全员覆盖,连云港市两级法院还将“三个规定”普及至普通民众。10月26日,记者在连云港市中院诉讼服务中心看到,集中送达中心工作人员在快递件中放入监督卡和警示卡,立案窗口都有防止违反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内容的标识,提醒群众可以就哪些内容进行监督。


    “在送达传票、判决书时,都会放入监督卡及警示卡,将监督事项告知案件当事人,不仅如此,在当事人前来立案时,窗口工作人员也会告知其‘三个规定’相关内容。”孙广明向记者解释道。


    “全面落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有利于进一步强化法治思维,拒绝干预、过问案件和不正当接触交往,引导社会公众通过有效渠道了解案件,形成正当参与司法的社会共识。”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蔡绍刚说。


    打破壁垒


    合力监督


    为解决线索核查与纪检监察部门存在信息不对称、不同步等问题,2021年5月,连云港市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办统筹市纪委、市委政法委、市中院等积极会商研究,重点在如何共同建立移送问题线索、核查、追责机制上进一步达成共识,制定下发《关于建立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问题线索移送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探索建立线索移送联动机制。


    据悉,实施意见明确了纪检监察机关案管部门、两级法院督察部门负责相关问题线索的移送、接收、核查、追责、信息通报等对内对外联系事宜。要求两级法院对于纪检监察机关移送的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的问题线索,由督察部门组织核查,重点围绕是否存在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情况、承办人是否登记报告等方面进行核查,并对案件办理情况实行“一案三查”。


    “在联动机制建立之前,由于人民法院与纪检监察机关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出现过人民法院干警被审查调查时,院党组、督察部门信息掌握不全面、采取措施不及时的被动局面,联动机制让信息沟通更加顺畅。”孙广明介绍。


    记者了解到,第一批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期间,全市法院收到的问题线索已全部办结,正是得益于此项高效率的线索移送机制。


    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以来,连云港市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办与市纪委、市委政法委、市政法部门召开8次联席会议,就线索移送联动机制的常态化执行、相关问题线索移送、定期通报典型案例等方面工作进行了会商,有力推动了该项制度的落细落实。


    不踩红线


    形成共识


    “不仅在法院系统,全市政法系统在经过多轮次自查报告、警示教育等活动后,已形成了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信息常态化填报制度,‘说情打招呼’必须登记已经在全市政法队伍中形成共识。”连云港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李振峰告诉记者。


    连云港市公安局结合实际制定出台《全市公安机关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实施细则(试行)》,详细列出3大类48项记录报告清单,建立健全信息通报、核查调查、线索移送、倒查问责等机制。


    “我们还将落实情况作为执法案卷中的必备材料,若是相关单位有违法情况,不仅要依法依规处罚涉案人员,还要追究该单位一把手的领导责任。”连云港市公安局警务督察支队支队长卢长楚说。


    “为了帮助干警更好地理解、了解‘三个规定’内容,我们通过多个平台向检察干警宣讲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应受到何种处罚,还建立检家共建群,将干警家属也纳入普及范围。”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检务监督处处长李刚介绍,该院以检察人员与当事人不当接触交往、离职后充当司法掮客、违规干预、过问案件等为主题制作廉政微刊推送至检家共建群,督促全体检察人员及家属算好人生账、家庭账、廉洁账。


    据介绍,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开展以来,全市共有260余名政法干警在政策引导下,主动向组织说明违反“三个规定”相关问题。在“三个规定”相关信息登记中,明确拒绝“说情打招呼、过问案件”的信息呈逐渐上升趋势。截至目前,处理处分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70人。


    2021年4月以来,共填报“三个规定”相关信息2000余条,在全省政法系统位居前列;定期通报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典型案例,真正做到让干预司法成为人人不敢触碰的“高压线”。


    积极探索


    持续发力


    在教育整顿过程中,连云港政法系统还不断健全完善一系列制度文件,补短板、强弱项,破难题、固根本,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执法司法腐败现象的发生,将教育整顿工作成效落到实处。


    记者在采访中获悉,由市委政法委聚焦打造健康有序司法生态,制定《司律良性互动“5+1”系列文件》,并围绕执法监督常态检查、司法救助规范运行等方面出台相应制度文件;一体推进在公安机关设立执法办案管理中心、派驻检察室、速裁法庭、律师工作室全国试点工作等。


    其中,海州公安分局主动与区法院、检察院、司法局沟通,以执法办案管理中心为依托,新建了速裁法庭,设置了法官办公室、检察室和司法行政室,形成了公检法司“一体化办案、一条龙服务”模式。自2021年7月运行以来,全面落实认罪认罚、轻刑快判机制,速裁了36起刑事案件,有效减少执法成本,提升办案效率。


    执业20余年的连云港市律师协会副会长郭中方切身感受到司律共建“5+1”制度带来的“红利”。“通过推进该项制度,律师可以直接扫描二维码进法院,在看守所可以通过绿色通道快速会见等,司律良性互动体现了法律职业共同体亲清关系,也是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的成果之一。”郭中方说。


    通过一系列的制度建设和探索,连云港市政法队伍政治生态进一步优化、纪律作风进一步好转、能力素质进一步提高、执法司法公信力进一步提升,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成果转化实效初显。

    2021-11-16
  • 强化家庭教育指导共筑未成年人保护防线

    强化家庭教育指导共筑未成年人保护防线


    最高检等三部门联合印发全面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典型案例


    今天,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妇联、中国关工委联合印发《在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中全面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典型案例》。典型案例共5件,以引导各级检察机关、妇联组织、关工委充分认识全面开展家庭教育指导的重要意义,学习先进经验和做法,不断推动涉未成年人案件家庭教育指导工作高质量发展。


    最高检第九检察厅有关负责人介绍说,家庭监护缺失或教育不当,是产生“问题孩子”的一大原因。检察机关将进一步推动《关于在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中全面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意见》落地落实,与相关职能部门协同联动,强化家庭监护责任,提升家庭教育能力,凝聚未成年人保护合力。引导树立科学教育观念


    朱某甲(女,案发时9周岁)系朱某某与他人非婚生之女。2018年以来,被告人朱某某及同居女友徐某某经常殴打朱某甲。朱某某先后使用棍棒、鱼竿支架击打朱某甲左小腿致伤,后治疗不及时,伤口溃烂。朱某某、徐某某因涉嫌虐待罪被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和六个月,均适用缓刑。


    本案是涉未成年人的家庭暴力案件。案件发生后检察机关与关工委多次走访,朱某甲仍愿意与朱、徐二人生活,二人也称愿意改变教育方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检察机关遂会同妇联、关工委启动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对朱、徐二人进行训诫,促其端正态度。其次,由区妇联指派家庭教育指导老师“一对一”指导,引导改变教育方式。同时,由关工委的“五老”成员定期和被害女童祖父母沟通,让其监督教育朱、徐二人。


    检察官多次家访,详细了解朱某甲的身体康复情况,督促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与村委会保持经常性联系,请其协助跟踪考察情况。电话回访朱某甲的老师了解情况。经过4个月的教育督促和指导,朱某甲一家的亲子关系得到明显改善,朱某某、徐某某签署《监护承诺书》。


    赣榆区检察院、妇联、关工委会签了联合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实施细则,将经验转化为常态化机制。建立未成年人被侵害线索排查和反馈机制。形成“检家”联动机制,由检察官开展法治宣讲,传递科学教育理念。充分发挥关工委的“五老”成员作用,监督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重点针对由祖父母日常监护的留守儿童,强化监护意识,提高监护能力,防范家庭暴力等的发生。


    典型意义检察机关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对于尚未达到撤销监护资格的监护人,应当联合妇联、关工委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同时,通过开展线索排查、法治宣传等,做好家庭教育指导的前端工作,从源头预防监护侵害行为发生。构建机制解决失管问题


    陈某先后两次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陈某甲为其未婚生育的女儿(6周岁),因无人监护暂由当地社会福利中心临时监护。


    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区妇联等部门制定了亲职教育工作实施办法和家庭成员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案件联合干预制度的意见,明确家庭教育指导对象,并将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纳入工作范围。在本案中,检察机关联合妇联、民政等部门开展综合评估,启动家庭教育指导程序。


    萧山区检察院、妇联、关工委联合创建了“三会两评估”和“亲职见习期”等制度,开发家庭教育指导App,建立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基地,高效开展工作。本案中,专业社工有针对性地为陈某设置了3个月的家庭教育指导期和六个月的亲职见习期。萧山区检察院牵头开发家庭教育指导数字平台,针对被教育对象进行“一人一码”三色动态监管。同时,针对陈某起初两次不配合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的情况,萧山区检察院向其制发督促学习令,通报所在村妇联、村委会以及民警,经评估后将家庭教育指导期调整为4个月,并告知其对于拒不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或者依然存在失管失教情形,情节严重的,检察机关有权建议并支持撤销其监护人资格。经过批评教育,陈某认识到自身存在的问题和可能面临的法律后果,态度发生很大转变,开始自觉参加并积极配合工作,顺利完成了所有课程任务。


    检察机关在家访观察中发现陈某缺乏工作技能、工作意愿低等问题,遂指派心理专家指导干预,并进行技能培训。陈某甲因没有落户无法正常接受义务教育,萧山区检察院、教育、民政等部门共同努力为其办理了落户手续联系入学。


    典型意义失管未成年人家庭教育指导尚处于起步阶段,系统性、专业性、强制性不足问题亟待破解。萧山区检察院、妇联、关工委联合建立规范化家庭教育指导工作模式,实现全程闭环管理,成效明显。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不仅要关注涉案未成年人家庭监护状况,也要重视失管失教未成年人监护问题,适时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推动严重不良行为矫治


    犯罪嫌疑人李某驾驶汽车,搭载成年犯罪嫌疑人林某、杨某,尾随驾驶摩托车的被害人吴某,伺机夺取财物。在林某抢夺时,吴某失去平衡与李某的汽车发生碰撞后倒地受伤,3名犯罪嫌疑人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吴某属轻微伤。李某作案时14周岁(初中肄业),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对李某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为全面了解李某犯罪的深层次原因,新都区检察院对李某的生活轨迹深入调查,并委托心理咨询师开展测评。李某系弃婴,被养父母抚养长大。幼年时李某常偷拿家中零钱,后因缺乏管教沾染不良习气。在因盗窃被抓获时李某得知自己并非亲生,与父母隔阂更为严重,长期流浪不归。李某父母从起初的教育方式简单粗暴演变为不管不问。心理测评发现李某存在轻度焦虑、强迫和抑郁,生存能力和心理成熟度欠缺。


    检察机关、妇联、关工委召开联席会议,制定个性化家庭教育指导方案,从调整沟通方式、改善家庭氛围、学习教养知识等六个方面规划家庭教育指导课程,通过家庭心理辅导对李某及其父母进行心理疏导、认知干预和行为矫正。通过亲子游戏等活动辅助修复家庭关系,以有效的沟通唤起亲情,影响亲子关系的心结逐渐解开。妇联推介心理咨询师予以引导干预,关工委组织“五老”志愿者、社工结对关爱,与检察机关共同劝导父母切实承担监护责任。


    为帮助李某重返学校,检察机关、妇联、关工委共同拟定工作方案,安排李某返回户籍所在地与父母团聚,启动异地协作机制,共同为李某提供就学协助。目前,李某回归家庭后表现良好,亲子关系融洽,已回归校园。


    典型意义对于因未达法定刑事责任年龄而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涉案未成年人,相关部门通过家庭教育指导提升父母监护能力、改善家庭环境。家庭教育指导应坚持因人而异、对症下药,确保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2021-11-16
  • 要速不要命!“疯狂电动车”改装乱、管理难亟待“一条龙”式监管

    电动自行车“新国标”出台以来,不少城市针对超标电动车设置过渡期。然而记者调查发现,随着过渡期结束,仍有大量超标、拼改装电动车上路行驶,带来巨大安全隐患。近年来,超标电动车引起的交通及火灾事故频发,但依旧有人不以为然,“把事故当故事听”,这背后是必须整治的改装乱象和亟待改变的监管困局。


    满街多见超标车





    记者在街头骑行新国标电动自行车进行实验,按照车速25公里/小时行驶发现,很多电动自行车很快超过记者的车辆。


    时速不超过25公里、整车重量不超过55公斤、电池电压不超过48伏、带有脚踏骑行装置——这是电动自行车“新国标”的硬性指标,也是安全骑行的保障。截至目前,新修订的《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新国标”)已出台3年多,各大中城市近一两年过渡缓冲期也陆续届满,但据记者观察,一些地方超标电动车依旧满街跑。


    北京超标电动车3年过渡期已于今年10月31日结束。11月1日起,北京交警严查“驾驶拼改装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等重点违法行为。


    9日下午,在西城区菜市口路口,西城交通支队民警在1个小时内查处多辆私自改装电池的违法行为。其中一辆电动车在车辆底部隐蔽地加装了两块电池,电池电压接近65伏。朝阳、通州等区交管部门也于近期查处了大量超标电动车违法行为。通州交通支队长陵营大队警长崔举梓告诉记者,违法者私自加装的电池大多没有品牌和参数,外观粗糙、质量堪忧,有的就用铁链子固定在脚踏板处。





    外卖员骑行电动自行车快速行驶。


    记者注意到,不少改装车辆违法者为快递或外卖人员。有车主花费超出电动车本身2到3倍的价格加装电池,经交警现场测量,电池电压达到78.5伏。部分车主称,他们在原车上了牌照后才进行改装,目的就是为了跑得更快、增加车辆续航里程,多完成订单。


    除了电动自行车保有量巨大的城市外,在县城、农村地区,执行“新国标”的力度更是普遍不够,超标电动车大量存在。一位业内专家向记者表示,总体来看,目前各地电动自行车改装比例还是非常高的。


    谁是改装的幕后推手?


    电动自行车改装主要集中在解除限速和加装电池增加续航里程等方面。这些车辆是如何改装的?记者调查发现,部分商家推出了解除限速和智能防查系统,合规电动车摇身一变就“超标”。


    在山西太原某知名电动车品牌专卖店,商家表示售卖的都是“新国标”车,不过店员将车上的几根电线一连,直接就解除了限速。“带你体验速度与激情。”这位销售人员说,解除限速后车辆最高时速可达60至70公里,而且不管速度多快,速度表上只显示25公里/小时。





    网上视频展示解除电动自行车限速。(网络截图)


    有受访者告诉记者,一些非主流品牌电动自行车,出厂直接预留改装操作空间,简单操作就能实现提速。记者也在网上找到数个相关视频,其中一段视频教程显示,将某品牌电动自行车关掉电源,随便捏刹车杆,把电门拧到底保持住,再打开电源,保持一分钟以上,限速就被解除了。


    而一些知名品牌则有专用的控制器、解码器。记者走访太原电动自行车市场发现,几乎所有品牌经销处都可以购买后解码。而网上售卖的解码器更是琳琅满目,电商平台上可以随意购买,售价从几十元到100多元不等。其中部分商品明确标有“解除限速”“恢复限速”等字眼。商家也专门做了教程,“5分钟搞定”“女士都能操作”。





    网店售卖电动自行车提速器。(网络截图)


    “如果想要更快速度,还可以额外更换电池和控制器。”一位销售人员告诉记者,改装后的电池配合专用的控制器,时速甚至可达七八十公里。如果在网上购买,同样配有安装教程,可以自行操作。


    此外,有销售者称,有的厂家在电动自行车出厂环节就预留了更大的电池空间,这就为电池改装提供了方便。根据消费者自己的选择,标准的48伏,超标的60伏和72伏电池都可以购买安装。一段网上的视频教程显示,针对外卖等行业的续航和动力要求,可以再加装一组电池,甚至两组不同属性的电池也能同时安装在电动自行车上。“比直接购买大容量电池划算”,商家如是宣传。





    经销商现场给记者解除电动自行车限速。


    分类治理与“全生命周期”监管势在必行


    相关专家表示,改装车辆数量不少,亟待分类处置,应协调多个部门对电动自行车从生产、上牌、上路及回收实施“全生命周期”闭环监管。


    全国自行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观察员贾永峰表示,按照“新国标”要求,对车辆应当分级处理。比如,对于篡改电池种类、擅自提升电池容量、解除限速、提升速度等改变其产品属性的严重违法行为,要严厉查处;对于拆卸脚踏骑行装置、加装车辆外形塑件、保险杠等改变外观行为,其带来的危害相对不是很突出和严重,要及时纠正。


    要在生产环节严堵给改装留“后门”、提速设“暗码”的行为。按照“新国标”,电动自行车的软硬件均应具有防篡改设计,防止擅自改动最高车速、功率、电压、脚踏骑行能力等。受访人士表示,企业应自我规范,监管部门也要加强对企业的监管和抽检,从源头上压缩私自改装空间。


    据不完全统计,我国电动自行车的社会保有量约3亿辆,数量多、监管涉及工信、市场监管、交通、应急等多个部门,建议在政府层面统一协调,变“九龙治水”为“一条龙”式监管。记者了解到,在浙江省,一种全链条、全流程、全闭环监管模式正在实施,实现了从生产、销售、登记、骑行、充停、维修到回收全过程监管。“目前做好监管已不存在技术障碍,关键是政府的决心。”贾永峰说。


    此外,针对快递、外卖等使用群体,除了加强管理外,各平台、公司还要主动适应、带头遵守“新国标”要求,对原有配送算法进行调整、优化,建立更加人性化的考核机制,让骑手安全骑行。

    2021-11-15
  • 银保监会出台保险中介行政许可及备案实施办法

    人身险、财产险尤其是车辆险,早已走入寻常百姓家,但是,何者有资格代售?银保监会的许可备案规范来了。


    银保监会依据保险法、资产评估法及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在提炼整合《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及部分相关规范性文件基础上,出台《保险中介行政许可及备案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统一明确保险中介行政许可及备案的事项范围、办事条件、申请材料、申请程序等。


    《办法》旨在建立公平、透明、高效的保险中介行政许可及备案工作机制,保护行政申请人合法权益,提高保险中介行政许可及备案工作效率。


    订立保险常有中介辅助


    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教授强力说,保险合同的主体是投保人(或称被保险人)和保险公司(保险人)两者,在保险受益方面,有一个受益人,可以是投保人之外的第三人。虽然保险合同只在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签订,但在实践中,常有中介机构也就是辅助机构或自然人参与,各国皆是如此。


    在我国保险中介机构从大的方面来讲主要有三类: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及保险公估机构。当然就保险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机构来说,可以是一个法人单位,也可以是集团公司。强力称,这些机构都属于金融机构,展业需要经过许可。


    提供辅助服务不仅有机构也有自然人。保险公司常与自然人签订代理合同,就是常见的卖保险的人,他们接受保险公司的委托、授权,帮助保险公司将保险产品销售给其他人及机构,从保险公司获得代理费用。


    在保险中介机构中,有专业的还有兼营的。


    常见的兼营机构有商业银行,还有汽车销售、维修公司。商业银行卖保险,需要取得兼营资格,严格区分保险产品和银行存款,不可混为一谈。汽车销售维修公司也一样需要资格。


    据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康家昕介绍,2012年原保监会发布《关于支持汽车企业代理保险业务专业化经营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规定,汽车生产、销售、维修和运输等相关企业可以出资设立保险代理、保险经纪公司,也可以与已经设立的保险代理、保险经纪公司合作,由保险代理、保险经纪公司统筹开展汽车保险业务。但随后也出现了一些问题。


    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刘晓宇说,汽车修理厂无证销售、捆绑销售保险等乱象频出,银保监会加强对此类非金融类车险兼业代理机构的监管。2020年9月,北京银保监局发布《关于加强北京地区非金融类车险兼业代理机构合规管理的通知》明确指出,非金融类车险兼业代理机构是指持有《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利用自身主业与车险的相关便利性,根据保险公司的委托,在京依法兼营车险代理业务的非金融类企业。持有《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的汽车修理厂可依法开展代理业务。


    从业人员及机构增多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贾林青说,原保监会及现在的银保监会,在《办法》出台前,一直适用行政审批制,而自《办法》施行时起,保险中介机构的设立均须按照行政许可的要求,办理许可备案。其意义正如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所言,有利于建立公平、透明、高效的保险中介行政许可及备案工作机制,保护行政申请人合法权益,为申请人提供优质服务。


    按贾林青的话说,保险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机构不同,保险代理机构只能接受保险公司的委托,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销售保险产品,向保险公司收取代理费。


    而保险经纪机构,可以接受保险公司或者保险公司以外的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委托,开展保险经纪业务,包括代表委托人与保险公司协商保险合同,或者是为委托人进行风险评估、索赔,制订风险防范方案等。


    所谓保险公估机构,强力称之为公正评估机构,主要存在于财产保险、海上保险领域的定损评估。可以在投保时,接受投保人或保险人等单方面或共同的委托,进行资产评估、鉴定;也可以在出险发生理赔时,进行定损、勘验等。


    刘晓宇说,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21年1月底,保险中介机构共有3054家,其中国内保险代理公司1760家,保险经纪公司496家。而在2019年底,贾林青说,全国保险中介机构共2687家,其中5家保险中介集团,1794家保险代理公司,498家保险经纪公司,390家保险公估公司,超过3万家兼业保险代理机构,另有约900万的保险营销员。


    由此可见,从事保险中介服务的是一个人数众多的庞大群体,且人数及机构越来越多。


    划定高管任职红线


    《办法》共六章八十八条,在许可方面,涉及经营保险代理业务的许可、经营保险经纪业务的许可。前者包括专业代理机构经营代理业务的许可、经营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的许可、保险代理集团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三类;后者包括经纪机构经营保险经纪业务的许可、保险经纪集团经营保险经纪业务的许可。


    对于机构来说,除了必须具备的合规管理、专业人才及相应硬件要求之外,注册资本亦有要求,即全国性保险经纪机构或保险代理机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区域性机构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000万元。


    对于经营保险公估业务的机构实行备案制。在资本要求上较为放宽,要求全国性机构营运资金为200万元以上,区域性机构营运资金为100万元以上。但对公估师的人数及从业年限有要求。


    《办法》强化高管任职资格管理,明确出现十二种情形时,高管不得在保险代理机构及保险经纪机构任职。


    涉及民事能力的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得任职。


    涉及犯罪的包括: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因经营不善被限制的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因违纪不得任职者情形最多,包括: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许可证的保险公司或者保险中介机构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并对被吊销许可证负有个人责任或者直接领导责任的,自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未逾3年;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金融监管机构取消任职资格的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自被取消任职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被金融监管机构决定在一定期限内禁止进入金融行业的,期限未满;受金融监管机构警告或者罚款未逾2年;正在接受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或者金融监管机构调查;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且应在保险领域受到相应惩戒,或者最近5年内具有其他严重失信不良记录。


    另外还包括,因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以及法律法规和银保监会规定不能任职的情形。

    2021-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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