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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贯彻落实十一届州纪委二次全会精神在行动见实效 丹寨:强化监督检查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

    “是否落实‘三码联查’、测温、佩戴口罩、一米线等规定?是否建立应急预案?”连日来,在丹寨县各乡镇(街道)、村居(社区)、县直部门、商场超市、企业车间、高速路口、县际路口等疫情防控一线,都能看到纪检监察干部忙碌的身影。

    为压紧压实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责任,丹寨县纪委监委认真履行监督保障职责,对照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责任清单和最新要求,靠前监督、跟进监督、全程监督,督促全县各级各部门坚决把住疫情防控关,时刻绷紧安全生产弦,确保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两不误。

    同时,结合安全生产及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制定《丹寨县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方案》,列出重点内容,细化监督清单,确保监督检查精准发力。抽调室、组、地监督力量组成3个督查组,由县纪委监委领导班子带队,采取“四不两直”方式,直插基层一线开展“点穴式”监督检查,督促各方严格落实责任,着力查找工作中不担当、不作为、慢作为、假作为等问题,确保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工作有效落实落细。

    针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严格建好“发现问题台账、问题整改台账、问题线索处置台账”3本台账,实行“销号制”推进,督促相关单位一个一个问题解决、一条一条措施落实,确保整改问题落地见效。为防止“一查了之”,各督查组适时对反馈问题整改情况进行“回头看”,对整改责任不落实、整改不力、敷衍整改的,严肃追责问责。

    截至目前,丹寨县纪检监察机关共深入13个县直部门、7个乡镇(街道)、7个村(居)、5个商场超市、2家企业开展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责任监督检查,发现并督促整改问题21个。

    “下步,我们将继续紧盯重点领域、关键环节,跟进监督、精准监督,坚决杜绝出现‘松口气、歇歇脚、等等看’的思想,压紧压实‘四方’责任落细落实,严查工作中不履职、不作为、慢作为等问题。”丹寨县纪委监委有关负责人表示。

    2022-05-19
  • 落实“八号检察建议”共筑安全生产“防护墙”

    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八号检察建议”,以检察建议促源头防范,助推安全生产溯源治理,切实维护生产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5月13日,东风区检察院一行5人在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张树峰同志的带领下,来到佳木斯通四海稻米油深加工有限公司走访调查,助推企业安全生产溯源治理。

    在走访中,张树峰传达并详细解读了“八号检察建议”的精神,强调了此检察建议出台的意义及背景,详细了解了企业安全防范工作制度,并向企业提出了防范安全风险的工作建议。他表示,检察机关将有针对性地对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助力企业安全有序运行。

    通四海稻米油深加工有限公司负责人表示,会及时组织企业干部职工认真学习“八号检察建议”内容,筑牢安全生产防线,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开展对照检查、督促问题整改,推动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位。

    随后,企业负责人带领检察干警参观了企业生产线,介绍了如何通过稻米外壳深加工提炼食用油的生产流程。在参观过程中,检察干警发现锅炉压力表指示不准和电机没有保护罩的安全隐患,遂提出整改意见,企业负责人认可,并表示将认真整改。

    走访结束时,张树峰表示,检察机关将加强协作配合,强化信息共享。充分履行职能部门监管职责,加大审查监督管理力度,做到沟通协作常态化、信息共享制度化、线索移交动态化;彻底落实整改问题,健全隐患排查机制。与各单位开展联合执法活动,形成监管合力。同时注重加强与纪委监委、应急管理、公安、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实现双赢多赢共赢。

    2022-05-19
  • 开展专项行动促进安全生产--南山区检察院持续推进落实高检院“八号检察建议”

    安全生产是关系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的头等大事,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持续推进强能力、转作风,不断加大工作力度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八号检察建议”,切实为南山安全生产警钟长鸣,助力安全生产诉源治理,践行司法为民。5月13日上午,该院联合南山区安全事故监督管理局和应急管理局,深入多家辖区煤矿企业,开展煤矿安全生产专项监督行动。南山区煤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应急管理局相关领导,本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韩志军,以及负责公益诉讼的部分干警参加。



    在鹤岗市弘达矿业有限公司监控室召开专题座谈会,向煤矿相关领导介绍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传达高检院向应急管理部制发的“八号检察建议”精神,介绍“八号检察建议”的背景、内容和工作要求,发放《煤矿安全调查表》,请有关人员当场填写。同时,运用无人机开展立体巡查,查看视频监控资料、听取煤矿关于安全生产方面的介绍,深入了解其安全生产工作的主要特点和发展态势,进一步完善煤矿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方面存在的短板漏洞,加强和改善煤矿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会后,一行人先后来到该矿绞车房、矿灯室、“猴车井”等地面安全设施,了解矿井监管流程,查看重大安全风险清单以及管控措施落实情况。要求煤矿增强“风险即危险,隐患即事故”的责任意识,树立“抓早抓小抓苗头”安全生产观念,坚决防范和遏制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煤矿负责同志表示,“八号检察建议”对煤矿安全生产至关重要,煤矿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员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从源头上排除事故隐患。

    下一步,南山区人民检察院将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深化煤矿安全生产专项监督行动,进一步延伸监督触角,坚持依法能动履职,积极与煤矿安全管理等部门建立常态化工作联络机制,将贯彻落实“八号检察建议”与南山区委区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要求结合好,与鹤岗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大局结合好,以高质量的检察履职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2022-05-19
  • 东山区人民检察院深入贯彻落实“八号检察建议”为企业安全生产保驾护航

    涉煤行业长久以来都是一个高危行业,一旦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会造成巨大的财产损失,甚至是人员伤亡,所以涉煤企业安全生产问题一直备受社会关注。东山区人民检察院立足检察职能,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八号检察建议”,针对辖区涉煤企业较多的实际情况,开展涉煤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检查行动,于5月13日,联合区应急管理局共同深入辖区煤炭生产企业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对企业是否依法依规生产,是否存在安全生产风险隐患进行排查走访和调研。通过排查走访全面掌握和了解辖区涉煤企业安全生产经营情况,帮助企业排除风险隐患,保障辖区煤炭生产安全有序开展。






    本次专项检察走访了辖区3家涉煤企业,检查过程中,针对企业从业人员执业资格证、安全教育培训教案、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台账、消防安全、易燃易爆物品存放使用等情况进行了重点摸排和检查。







    检查中发现,涉煤企业均不同程度上存在安全教育培训不严格、安全消防设施器材配置不足、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和使用存在安全隐患、缺乏安全防护用品等问题。针对上述发现的问题,现场与相关行政监管部门沟通,督促其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尽快消除涉煤企业存在的安全生产隐患,从而进一步监督涉煤企业依法依规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相关职能部门与该3家涉煤企业对检察机关在现场提出的意见,均表示接受,并承诺立即进行整改,全面整治生产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全力消除安全生产隐患。东山区人民检察院将持续跟进问题整改落实进程,确保本次涉煤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检查行动有力、有果、有效。







    东山区人民检察院将继续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进一步加深与相关职能部门间的协作配合,通过定期检查、座谈培训、宣传教育等形式,加强对安全生产领域的监督力度,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八号检察建议”,从源头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隐患,共同为辖区企业安全生产保驾护航,为辖区经济发展提供坚实的检察力量。

    2022-05-19
  • 河南省义马市检察院:落实“八号检察建议”,护佑企业安全生产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最高检“8号检察建议”,护佑企业安全生产,2022年5月13日上午,义马市人民检察院检委会委员、第一检察部主任杨松丽带队到义马市应急管理局送达第8号检察建议,并开展“安全生产以案促改工作座谈会”。

    义马市检察院检察官杨松丽向应急管理局的工作人员详细介绍了“八号检察建议”的出台背景、意义及主要内容,并结合《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中应急管理部门的相关监管职责,义马气化厂重大责任事故案件,以案释法,针对当前企业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座谈交流,进一步推动安全工作溯源治理。与会的义马市应急管理局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接下来将认真研究落实最高检“八号检察建议”内容,充分履行监管职责,加大安全生产监督力度,加强部门之间沟通合作,共筑安全生产防线。

    会后,该院派员到义马市鸿业科技公司、加油站等企业开展实地调研,查看了解企业安全生产制度落实及安全防范措施等情况,并向企业员工发放传单,讲解刑法修正案十一中有关企业安全生产的相应罪名,切实开展普法宣传,为企业安全风险防范提出可行性建议。下一步义马市检察院将继续加强与应急管理局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推动“八号检察建议”贯彻落地,切实形成监管合力,为企业安全生产保健护航。

    2022-05-19
  • 66个重点任务 重庆这样落实安全生产十五条措施

    按照《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定级办法(试行)〉和〈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基本要求及评分办法(试行)〉的通知》(煤安监行管〔2020〕16号)、《贵州省安全监管局贵州煤监局关于印发贵州省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定级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黔安监煤矿〔2017〕2号)和《省能源局关于转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定级办法(试行)〉和〈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基本要求及评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黔能源煤安〔2020〕84号)有关规定,经企业自评申报、县(市、区)工业和能源行业主管部门检查初审合格、市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现场考核,拟认定贵州金永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仁怀市梯子岩煤矿为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煤矿,现予以公示。

    对公示煤矿有异议的,请于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书面材料寄(或传真)到遵义市工业和能源局煤炭产业发展科。单位反映情况要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要用真实姓名并提供联系方式,以方便核实。

    2022-05-19
  • 省安委办督导组到海陵区开展安全生产综合督导执法检查

    5月17日下午,省安委办督导组第七组到海陵区开展安全生产综合督导执法检查,要求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体制机制,确保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向好。






    督导组一行在阳江市副市长、海陵区委书记关天表以及海陵区管委副主任金国固的陪同下,先后来到闸坡渔港、闸坡网箱养殖基地进行检查。检查中,督导组登上渔船,与渔民们亲切交谈,详细了解休渔期间如何做好安全生产、防火、防盗、防风工作。并检查船上的消防机械设备等,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要求。







    督导组指出,安全生产是底线、红线、生命线,是责任、更是民心。各相关部门和企业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精神,牢固树立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理念。要明确主体责任,严格监督执法,切实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守牢安全生产红线、底线、生命线。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强化安全管控,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体制机制,确保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向好。现在是休渔期,闸坡渔港停泊的渔船比较多,有关部门一定加强管理和巡查,消除安全隐患,确保不发生事故,让渔民安全、安心休渔,维护渔区安全稳定。

    2022-05-19
  • 重庆全面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

    新华社客户端重庆5月19日电(陈少林)实施4000公里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推进危旧桥隧改造、除险加固航运枢纽大坝……重庆市安委办18日举行新闻发布会,宣布将国务院安委会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十五条硬措施”分解细化成66条具体措施,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确保措施落实落地。

    重庆全面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

    重庆市应急管理局政治部主任邹瑜介绍,重庆市安委办梳理相关法律法规、以往管用举措和近年来针对新情况采取的有效措施,对国务院“十五条硬措施”进行了任务分解,形成了强化责任落实、强化严格执法、强化统筹推进等三个方面、66个重点任务,有针对性地进行安排部署。

    以交通安全为例,重庆交通部门将大力实施4000公里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等安全基础设施建设,按计划推进危旧桥隧改造、航运枢纽大坝除险加固等各项任务,切实提升公路水路防灾抗灾能力。推动2000余辆营运客车(7.8万余座)安装改造智能安全带,提醒纠正未系安全带的行为,最大限度保障乘客生命安全。

    邹瑜表示,后续将根据这些重点任务,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全市各级各部门和企业单位通过主体履职、市区联动交叉督察、深入一线明察暗访,确保“十五条硬措施”落地见效。

    2022-05-19
  • 鄂尔多斯开展煤矿安全生产领域跨部门联合检查

    为扎实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强化行政执法能力,切实提升安全生产领域监管效能,按照《鄂尔多斯市能源局鄂尔多斯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2022年度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双随机、一公开”部门联合抽查实施方案>的通知》(鄂能局发〔2022〕53号)要求,结合年度执法检查计划,鄂尔多斯市能源局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联合鄂尔多斯市自然资源局执法单位,于5月9日至10日对伊旗武家塔露天煤矿等3座煤矿开展了安全生产“双随机、一公开”跨部门联合检查。

    联合检查前,由市能源局发起,通过“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内蒙古”平台依次随机抽取了伊旗武家塔、燎原煤矿、贾家渠煤矿企业作为检查对象。联合检查工作中,两个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同工作,通过现场检查、询问了解、查阅内业资料等方式,主要从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措施落实、隐患排查治理以及各级政府部门关于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安排部署贯彻执行情况等方面,对煤矿企业进行了“一次抽查、全面体检”。并对检查出的问题和风险隐患进行现场通报,要求企业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隐患整改到位。

    截至目前,共下达了处理决定书3份,查出隐患25条。联合执法组要求,2022年是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治本攻坚年,一是加大自查自改工作力度,挂图作战,对各项排查整治、集中攻坚工作进行“回头看”,及时消除风险隐患;二是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坚守安全生产底线,务必以保障生产安全为前提圆满完成保供任务;三是要求伊旗能源局持续做好停产煤矿定期巡查和驻矿盯守工作,严格复工复产验收程序,确保辖区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通过开展此次跨部门“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检查,实现了“进一次门、查多项事”,切实减少检查频次,减轻企业压力,形成了联合执法工作合力。

    下一步,将常态化开展跨部门联合检查,进一步加大执法工作力度,提升全市煤炭行业安全生产整治水平,为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2022-05-19
  • 安徽铜陵:“府检联动”为安全生产保驾护航

    日前,铜陵市人民检察院创新检察监督方式,发出安徽省检察机关首份民事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通过民事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消除安全隐患。

    5月17日上午,铜陵市人民检察院联合铜陵市应急管理局对两家国有石化企业的加油站开展了突击检查,现场查看检察建议发出后,各隐患问题整改情况。前期,铜陵市人民检察院与铜陵市应急管理局共同建立了安全生产领域协作机制,在“府检联动”过程中,发现一些加油站在加油机身张贴安康码、行程码标识供消费者手机扫码,同时在加油作业时提供手机支付的情况较为普遍,带来极大的安全隐患。

    “手机扫码或者接听电话都有可能产生射频电流,在易燃易爆区域内使用手机,极易引发火灾,甚至爆炸。所以,按照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的要求,站内是不允许使用手机等移动通讯工具的。”铜陵市应急管理局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科负责人张阳介绍。针对这些问题,检察机关随后利用两天时间就完成了立案审查调查,在监管部门对两家石化企业进行约谈的同时,公开送达了检察建议书,书面要求其立即停止加油站加油区域手机扫码服务,并开展专项检查,全面排查整改类似安全隐患问题,同时向企业宣讲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落实好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及考核等。两家企业均表示,对检察建议诚恳接受,明确整改时限,并按期向检察机关复函。

    为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八号检察建议”、贯彻“府检联动”工作机制,切实维护生产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铜陵市人民检察院积极贯彻能动履职司法理念,创新检察监督方式,在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方面进行了一系列有益尝试,切实发挥了公益诉讼检察监督最大效果。

    今年以来,铜陵市检察机关共受理安全生产领域线索18件,立案14件,发出行政诉前检察建议10份,民事诉前检察建议2份。“通过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及时消除安全生产领域突出的事故隐患问题,维护好公共安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产财产安全。”铜陵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管杰表示,下一步,全市检察机关将以落实最高检第八号检察建议为契机,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的安全生产领域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问题,通过府检联动,凝聚合力,加强与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沟通协作,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合力推进社会治理创新,切实发挥1+1>2的效果,用法治方式为铜陵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通讯员邓妍吴彬)

    2022-05-19
  • 在家装上摄像头就真的安全了吗?记者调查家用摄像头使用之惑

    ●越来越多的人选择用家用摄像头解决小偷“光顾”、车被剐蹭、老幼安全、宠物安全等问题。但与此同时,这些摄像头又给人带来了新的“烦恼”:邻居的日常出行不可避免地入镜、别有用心之人借个人安全之由偷拍他人影像、云端保存的视频存在被兜售的隐患

    ●判断使用家用摄像、智能猫眼是否构成侵权的核心不是安装位置,而是安装行为是否构成对他人隐私权、个人信息权益等合法权益的侵犯

    ●对于邻居安装摄像头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合理诉求应予尊重,但摄像头的安装使用应以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为界限,对于自己隐私可能被邻居安装摄像头这一行为侵犯的,应当及时告知对方,要求对方采取合理措施避免侵权行为发生并保存相关证据;若对方仍然不予改正,应注意保存证据并及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以充分保护自己合法权益不被侵犯



    出于安全考虑,在北京独居的刘女士反复思量后决定安装一个可视门铃,这种门铃不仅有监视和记录功能,价格也实惠。可是自主安装这类产品会不会涉嫌侵犯邻居隐私,云端存储视频的保密性如何?想到这些问题,刘女士犯了难。

    她的忧虑情有可原。近年来,多种价位、功能各异的家用智能摄像产品不断涌进市场,越来越多的人选择用家用摄像头解决小偷“光顾”、车被剐蹭、老幼安全、宠物安全等问题。但与此同时,这些摄像头又给人带来了新的“烦恼”:邻居的日常出行不可避免地入镜、别有用心者借个人安全之由偷拍他人影像、云端存储视频存在被兜售的隐患……

    这些“烦恼”有何解决办法?保护个人安全与侵犯他人隐私的边界在哪里?围绕这些问题,记者进行了采访。

    小小镜头颇受青睐满足人财安全需求

    和刘女士不同,天津市民朱女士安装家用摄像头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宠物安全。白天她去上班后,可以通过摄像头实时看到猫咪的状态,如果遇到特殊情况不能回家,摄像头的通话功能可以让猫咪听到她的声音,“这样它就会安心睡觉了,我也不用担心它走丢了”。

    在广东工作的陈女士在河北农村老家的屋外安装了超清家用夜视摄像头,通过摄像头可以看到自家院子和一小段公路。“想念父母时,打开手机就可以看到他们的状态,还可以随时和他们说话,感觉就像在家里一样。”陈女士认为,装上摄像头,她和父母之间的距离不再那么遥远了。

    记者采访多位安装摄像头的用户发现,他们的目的各有不同,有的是出于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有的是为了实时观察孩子、年迈父母或宠物。在他们看来,安装摄像头不用耗费太多金钱和精力,就能收获一份安全感,很值。

    在某电商平台,记者以“可视门铃”“智能猫眼”“智能摄像头”为关键词搜索发现,产品各种各样,价格从几元至几千元不等,质量参差不齐,与客服线上沟通或自行查看说明书即可完成安装。

    以该购物平台上一款售价仅为3.9元的“免插电无线智能摄像头”为例,该设备只配备了一条充电线和摄像头,详情页标注这款摄像头自带无线网络,可连接手机,并能实现远程高清监控。不过评论区的用户反馈显示,这款摄像头存在很多问题,例如“画质差”“续航短”等。

    隐私之争易生矛盾信息安全难以保障

    安装摄像头以后,真能一劳永逸吗?

    在上海独居的宋女士发现,这个问题的答案是否定的。今年年初,由于自主安装可视门铃,她被邻居起诉了。

    宋女士称,邻居以她在家门口安装摄像头侵犯其隐私权为由,多次在她家门口丢垃圾、用手机反拍猫眼设备,甚至向房东污蔑她的生活作风有问题,最后向法院提起了诉讼。为了应诉,宋女士计划将云端存储的邻居过格行为视频作为证据材料,可她发现,自动录制视频仅有几十秒,完整性很差,难以作为证据。

    对于宋女士邻居的行为,同样“被入镜”的天津市民王女士表示能够理解。她也正因为邻居自主安装的摄像头对准其家门口而头疼。

    王女士所在小区一层有两户,是门对门的户型。邻居在门上方装了一个摄像头,能拍到王女士家,只要她一开门,摄像头就能拍到客厅布局。她不想让其他人了解自己家的情况,认为自己的隐私被侵犯了,便去和邻居协商是否可以更换摄像头的位置,但最终无果。

    记者采访发现,除了涉嫌侵犯邻居隐私外,家用摄像头还存在云端存储视频被泄露的风险。

    2021年4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披露了一起案件:被告人巫某通过自己研发的App控制了全球18万个摄像头,涉及多个国家和地区。巫某利用一些摄像头缺乏安全技术支持、用户设置密码简单等漏洞,破解了家用摄像头的账号密码,从而实施偷窥。

    前不久,四川省射洪市警方也通报了一起案件:从2021年10月起,嫌疑人张某某先后两次购买了100多个摄像头控制权限,经常在夜晚登录偷窥。警方在其手机里发现非法下载存储的公民隐私视频40多条。张某某所控制的摄像头涉及范围广泛,包含家庭、公司、茶楼、手机店、美容院等多类场所。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更有甚者,将云端存储视频变成明码标价的“商品”或引流工具。

    在一些社交平台或贴吧中,记者注意到,经常有诸如“××视频监控流出,速看”等帖子或留言,且配有“可打包购买”或“视频监控出售”等字样。

    那么这些监控视频究竟是如何流出的?一位销售摄像头的业务员告诉记者,大多数小成本的劣质摄像头都不安全,这些摄像头的技术比较原始,很容易被破解。

    在浙江温州从事电子行业的徐先生也告诉记者,家用摄像头之所以容易被破解,原因就是部分厂商缺乏安全技术支持,廉价杂牌的摄像头没有数据传输加密,在上传云端的时候很容易遭到攻击,“有些厂商为了省事,没有为家用摄像头配备用户识别系统,摄像头无法确认使用者,给了不法分子可乘之机”。

    合法合理把握边界多措并举寻求共赢

    对于家用摄像头使用者而言,摄像头能给其带来便捷和安全感;可对于“被入镜”的邻居来说,摄像头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其隐私。这背后的边界如何把握?

    在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孟强看来,“家门口”并不属于完全的公共空间,也具有一定私密性。在这类宽泛隐私的界定下,每个人在自己家门口的行为、频率、着装、活动、访客信息都属于个人私密活动和信息。智能猫眼、家用摄像头的侵权界限,在于安装者通过设备搜集到的图片、视频在处理、保管、使用过程中是否对他人个人信息和隐私造成侵害。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朱晓峰认为,判断使用家用摄像头、智能猫眼是否构成侵权的核心不是安装位置,而是安装行为是否构成对他人隐私权、个人信息权益等合法权益侵犯。民法典中对隐私的定义包括了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朱晓峰分析,需要进一步判断安装摄像头的目的与可能被摄像头搜集到个人信息而遭受影响的个人合法权益保护二者之间,究竟应优先保护谁?依据民法典规定,行为人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其自身合法权益而合理处理他人个人信息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因此,行为人如果为了预防盗窃、保护老幼安全等在私人空间安装摄像头,那么即使该行为可能拍到公共领域并导致进入该领域的其他人的个人信息被搜集,通常也不认为属于侵权行为,也不需要社区批准。”朱晓峰说。

    业主事务专家舒可心提出,目前我国小区住户自主安装智能猫眼和摄像头不需要获得物业批准。理论上,业主大会等业主组织可以对业主是否能在社区公共区域设置私人监控实施限制性规定。

    “从目前国内情况来看,还没有哪个小区的业主组织在治理小区时精细化到这种程度。同时,物业公司没有权力在小区管理规约作出决定之前为小区制定规则。”舒可心说。

    在朱晓峰看来,对于邻居安装摄像头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合理诉求应予尊重,但摄像头的安装使用应以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为界限,对于自己隐私可能被邻居安装摄像头这一行为侵犯的,应当及时告知对方,要求对方采取合理措施避免侵权行为发生并保存相关证据;若对方仍然不予改正,应注意保存证据并及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以充分保护自己合法权益不被侵犯。

    对于安装摄像头存在的隐私泄露风险,朱晓峰建议:首先,摄像头的生产者应持续完善相关软件和硬件技术,克服技术缺陷;其次,用户要有意识地设置强密码和校验,现在有部分厂商启用手机验证码的功能,进一步保证了摄像头监控的安全性;再次,由于云端共享缺乏统一技术标准,用户在选购摄像头时建议购买得到市场认可的产品,进行多维度选择;最后,就用户信息的存储而言,云存储服务提供者应采取有力措施保障云端及数据的安全,从而保证用户信息不被泄露。(记者韩丹东)

    2022-05-17
  • 市场监管总局公布最新强制性国家标准 各类调味电子烟将成为过去式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GB41700-2022《电子烟》强制性国家标准(以下简称“电子烟国标”),并于今年10月1日起实施。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电子烟新国标着重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力度,对电子烟的口味、使用安全和未成年人保护等方面都作了详细的标准规定。

    鉴于水果、食品、饮料等调味电子烟和无烟碱电子烟对未成年人具有较强的吸引力,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吸食,“电子烟国标”规定不应使产品特征风味呈现除烟草外的其他风味,并明确要求“雾化物应含有烟碱”,即不含烟碱的电子烟产品不得进入市场销售。

    商家以健康为噱头

    引诱未成年人吸食

    电子烟,作为香烟的电子模仿品,在近年来受到了很多人的追捧,其中不乏中小学生等未成年人。受利益驱使,一些不法商家将售烟实体店开到了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等未成年人集中区域,增加了未成年人接触、购买烟的便利性。

    除了容易购买,口味多样刺激也是吸引未成年人的另一个原因。有的商家借助自建网站、公众号、小程序等网络媒介引诱传播、售卖电子烟,宣传对年轻人颇具吸引力的“果味、花香味、甜味、饮料味道等各类调味电子烟”;有的电子烟商家甚至以“酷炫”“健康”“时尚”为噱头引诱未成年人购买吸食。

    由于电子烟在网络和线下渠道销售带来的易得性,让青少年对电子烟接触的比例不断上升。根据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关于2019年中国中学生烟草调查结果显示,2019年初中生听说过电子烟的比例为69.9%,电子烟使用率为2.7%,与2014年相比,分别上升了24.9个和1.5个百分点。

    如何及时解决电子烟销售的乱象问题,有效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

    “电子烟国标”实施后,那些对年轻人颇具吸引力的果味、花香味、甜味等各类调味电子烟将成为过去式。

    此次“电子烟国标”明确规定,雾化物设计不应对未成年人产生诱导性,不应使产品特征风味呈现除烟草外的其他风味;电子烟烟液的电子烟烟具和烟弹应具有封闭结构,防止人为填充;电子烟烟具应具有防儿童启动功能和防止意外启动的保护功能;添加物白名单从122种减少为101种等。

    设定五个月过渡期

    企业应当尽早达标

    记者注意到,《电子烟管理办法》5月1日正式施行,而“电子烟国标”正式实施的日期是今年的10月1日,为何之间会有“5个月”的时间差呢?

    对此,市场监管总局相关负责人解释称,考虑到“电子烟国标”发布后,电子烟生产企业需要根据标准要求对产品进行合规性设计、完成产品改造、向有关部门申请产品检测和技术审评等工作,这些都需要一定的时间,因此设定了5个月的实施过渡期。

    过渡期内,去年11月10日前既存的电子烟生产经营主体,可继续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并应按照要求申请有关许可证及产品技术审评等,对产品进行合规性设计,完成产品改造。过渡期到今年9月30日结束。电子烟生产企业在过渡期要尽早实现产品达标。

    根据标准化法第二十五条有关规定,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服务,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提供。“电子烟国标”将于今年10月1日正式实施。标准正式实施后,市场上销售的电子烟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据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将督促各类电子烟市场主体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业务,依法查处违反过渡期有关政策要求的行为。会同、配合有关部门加强专项治理,重点清理中小学校园周边电子烟销售网点及电子烟自动售卖机,删除网上销售电子烟信息,查处向未成年人售卖电子烟等违法案件,侦破添加合成大麻素等“上头电子烟”新型毒品违法犯罪案件,有效保障和维护未成年人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发现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生产销售伪劣电子烟产品、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电子烟等有关违法行为的,可以拨打12313烟草市场监管服务热线或通过各地公布的举报渠道提供违法行为线索。

    监管措施持续加强

    防范乱象死灰复燃

    记者注意到,近年来电子烟市场在国内增速显著。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我国共有超过4万家企业名称或经营范围含“电子烟、电子雾化器”。而广东作为电子烟生产企业最为集中的区域,电子烟相关企业数量最多时超1.1万家。

    2018年以来,我国针对电子烟行业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监管措施,尤其是对容易落入诱惑陷阱的未成年人增强了保护,禁止网上销售电子烟等,电子烟的监管措施逐步加强。

    2019年11月1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电子烟侵害的通告》,敦促电子烟生产、销售企业或个人及时关闭电子烟互联网销售网站或客户端;敦促电商平台及时关闭电子烟店铺,并将电子烟产品及时下架;敦促电子烟生产、销售企业或个人撤回通过互联网发布的电子烟广告。

    2021年7月,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烟草专卖局共同发布《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烟侵害“守护成长”专项行动方案》。该行动方案要求,严格查处向未成年人售烟违法行为,持续加强网络监测,加大违法行为打击力度;全面从严监管电子烟经营行为,提升监管效能,规范电子烟生产经营活动,防范电子烟市场乱象“死灰复燃”。(记者万静)

    2022-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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