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总书记的人民情怀 |​“中国式现代化,民生为大”

    “中国式现代化,民生为大。党和政府的一切工作,都是为了老百姓过上更加幸福的生活。”今年4月,习近平总书记在重庆市九龙坡区谢家湾街道民主村社区考察时强调。

    “要不断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把各族人民的心紧紧连在一起,把各方面的力量广泛凝聚到一起,共同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共襄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盛举。”今年6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长城花园社区考察时指出。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是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关键时期。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大任务。”

    现代化的本质是人的现代化。小康梦、强国梦、中国梦,归根到底是老百姓的“幸福梦”。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既是我们的奋斗目标,也是现代化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党的二十大闭幕后,习近平总书记首次外出考察就来到陕西延安。

    在安塞区高桥镇南沟村,听说老乡们通过筑水坝、搞滴灌和精细化管理,有效解决了用水和灌溉问题,习近平总书记称赞道:“这就是农业现代化,你们找到了合适的产业发展方向。”

    从1940年陕甘宁边区延安自然科学院引入苹果苗木,到如今苹果产业成为延安全市覆盖面最广、持续效益最好、对农民增收贡献最大的特色产业,火红的苹果,见证了现代化道路上梦想到梦圆的跋涉,也映照着一个百年大党人民至上的价值追求。

    现代化不仅要看纸面上的指标数据,更要看人民的幸福安康。只有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才会有正确的发展观、现代化观。

    让人民生活幸福是“国之大者”。“我们的目标很宏伟,也很朴素,归根到底就是让老百姓过上更好的日子。”

    更好的日子,体现在顶层设计中,是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落实到日常生活里,是一日三餐的柴米油盐、社区学校的琅琅书声、开在家门口的老年食堂、拎包就能入住的长租公寓……

    “国之大者”,也是群众“小事”,老百姓的需求从来都是实在的、具体的。

    在全局上擘画,在细微处推进,一大一小间,彰显“把发展成果不断转化为生活品质”的为民担当。

    在上海闵行区新时代城市建设者管理者之家,看“新上海人”的“安居梦”,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城市不仅要有高度,更要有温度”;

    在四川宜宾学院,考察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叮嘱“民生首先是就业”;

    在福建三明市沙县总医院,了解医改惠民情况,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人民健康是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标志”;

    …………

    “我到地方考察,总要到农村、城市社区,看看人民群众生活得怎么样,有什么好的经验可以交流推广,有什么操心事、烦心事需要我们解决。”老百姓的事情是最重要的事情,一桩桩,一件件,习近平总书记始终牵挂在心。

    中国式现代化是人口规模巨大的现代化。“光是解决14亿多人的吃饭问题,就是一个不小的挑战。还有就业、分配、教育、医疗、住房、养老、托幼等问题,哪一项解决起来都不容易,哪一项涉及的人群都是天文数字。”

    悠悠民生事,枝叶总关情。保障和改善民生是一项长期工作,没有终点站,只有连续不断的新起点。

    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特征。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浙江省,经济长足发展,却一度被“重城轻乡”困扰。2003年,在时任浙江省委书记习近平同志谋划部署下,浙江启动“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

    “千万工程”以人居环境整治为切入点,造就了万千美丽乡村,造福了万千农民群众。2023年9月,习近平总书记来到义乌市后宅街道李祖村,肯定这里是浙江“千万工程”显著成效的一个缩影,勉励大家一起奔向共同富裕的美好明天。

    今年4月在重庆考察时,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学好用好“千万工程”经验,“聚焦现阶段农民群众需求强烈、能抓得住、抓几年就能见到成效的重点实事,抓一件成一件,让农民群众可感可及、得到实惠”。

    “希望各级党委和政府都能为解决民生问题投入更多的财力物力,每年办一些民生实事,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习近平总书记明确要求。


    中国式现代化之所以走得通、行得稳,关键在于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向前,民生向暖,中国式现代化的民生答卷在不断书写。

    2024-08-06
  • 总书记的人民情怀 |​“开展更多健康有益、启智润心的文化活动”

    今年3月,习近平总书记来到湖南常德河街考察。在观看了当地非物质文化遗产技艺展示后,总书记指出:“多姿多彩的地方特色传统文化,共同构成璀璨的中华文明,也助推经济社会发展。常德是有文化传承的地方,这里的丝弦、高腔、号子等要以适当载体传承好利用好,与时俱进发展好。”

    今年5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山东考察时强调:“要繁荣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创新实施文化惠民工程,大力推进文化数字化,让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为经济发展增动能增效益、为旅游休闲增内涵增魅力、为城乡社会增正气增活力。”

    文化如水,润物无声,人民对精神文化生活的需求时时刻刻都存在。

    如今在浙江乡村,农村文化礼堂人气很旺。唱歌、跳舞、看书、写字、听戏……滋润着乡亲们的日常生活。

    “要抓好基层文化阵地、基层文化内容和基层文化队伍建设,丰富青少年尤其是未成年人、老年人尤其是农村老年妇女、外来人口尤其是外来民工的文化生活。”2004年8月24日,时任浙江省委书记的习近平同志在浙江绍兴市调研时指出。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人民对包括文艺作品在内的文化产品的质量、品位、风格等的要求也更高了。

    “要整合乡村文化资源,广泛开展农民乐于参与的群众性文化活动。”

    “开展更多健康有益、启智润心的文化活动,以此激发更大的正能量。”

    …………

    放眼全国,县县有图书馆文化馆、乡乡有综合文化站。“夜游博物馆”“打卡图书馆”“组团看美展”“到文化馆上‘夜校’”……新颖别致、丰富有趣的活动充实着人们的精神世界,启迪着人们的心灵。奋进新征程,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方式与精神风貌为之一新。

    德以润心,文以化人,要推动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

    “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千百年来中国古人的这一追求,正通过“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相协调的现代化”得到更高质量、更深层次的体现。

    清丽悠扬的越剧,诞生在浙江嵊州市甘霖镇东王村。这里不仅经济发展快,而且文化活动开展得好。2004年12月14日,在东王村得知嵊州市越剧团一年演130至150场次,其中八成面向农村,而且是在老百姓家门口演,时任浙江省委书记的习近平同志很高兴,鼓励道:“精神文明建设特别是思想道德建设,一定要通过看得见、摸得着的方式,创造实实在在的载体,让广大群众喜闻乐见,寓教于乐。”

    以文化人、以文育人,生动的笔触、优美的旋律、感人的形象,传递着向善向上的价值观,振奋人心、鼓舞士气。

    忙完“村晚”不久,江苏徐州市贾汪区马庄村的文化礼堂又热闹起来。搞活动、干事业,村民们热情旺、心气高、干劲足。

    “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很重要,物质变精神、精神变物质是辩证法的观点,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要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一起抓,特别要注重提升农民精神风貌。”2017年12月12日,在这里观看村民乐团排练的节目后,习近平总书记这样阐释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辩证关系。

    既“富口袋”又“富脑袋”,“村超”“村晚”活力四射,城市和乡村热气腾腾,诠释了人们对美好幸福的追求,也展现了一个活力满满的中国。

    今年“六一”国际儿童节即将到来之际,习近平总书记回信勉励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之江小学学生,希望同学们“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争做爱党爱国、自立自强、奋发向上的新时代好少年”。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各级党委、政府一定要重视和关心青少年的健康成长,不仅要给他们造就知识的殿堂,还要为他们提供精神的乐园。”2005年5月17日,时任浙江省委书记的习近平同志来到浙江绍兴市青少年活动中心考察。现场的一堂堂寓教于乐的体验课,令孩子们兴奋不已。习近平同志与孩子们亲切交谈,并参与制作。

    青少年阶段是人生的“拔节孕穗期”,这一时期,无论是教育教学还是文化活动,健康有益、启智润心,十分重要。通过参与非遗研学、经典诵读、革命圣地探访等活动,爱国的种子在青少年心中生根发芽,拼搏的豪情在青少年胸中激荡……


    文化兴国运兴,文化强民族强。神州大地,文化活动主题多样、精彩纷呈,亿万人民的志气、骨气、底气不断增强,凝心聚力奋进在新征程上。

    2024-08-05
  • 习近平向新任越共中央总书记苏林致贺电

    8月3日,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致电苏林,祝贺他当选越南共产党中央总书记。

    习近平在贺电中说,欣悉你当选越南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总书记,我谨代表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并以我个人名义,向你表示热烈祝贺。

    近年来,越南共产党贯彻落实十三大决议精神,深入推进党的自身建设,推动社会主义建设和革新开放事业取得新成就。我们相信,在越共中央坚强领导下,越南全党和全国人民将胜利完成越共十三大提出的目标任务,稳步推进十四大筹备工作,朝着建党建国“两个一百年”目标不断迈进。

    中越是山水相连的社会主义友好邻邦。去年12月,我对越南进行国事访问,双方共同宣布构建具有战略意义的中越命运共同体,开辟了两党两国关系新征程、新篇章。我愿同苏林总书记同志一道,引领中越命运共同体建设走深走实,共同弘扬传统友谊,巩固政治互信,深化战略沟通,推动务实合作,为两国人民带来更多福祉,为人类和平与进步事业作出积极贡献。


    祝愿你在崇高的岗位上取得新的成就!

    2024-08-05
  • 李强在湖南看望慰问受灾群众检查指导防汛工作时强调 全力做好防汛抗洪救灾工作 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8月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李强在湖南郴州看望慰问受灾群众,检查指导防汛工作。这是李强在资兴市州门司镇燕窝村实地察看灾情,走访受灾村民。新华社记者岳月伟摄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李强8月1日在湖南郴州看望慰问受灾群众,检查指导防汛工作。他强调,当前防汛抗洪救灾形势严峻复杂,习近平总书记时刻牵挂人民群众安危,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和重要部署。我们要深入贯彻落实,全力做好防汛抗洪救灾工作,做到汛期不过、思想不松、力度不减,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近期,湖南发生多轮强降雨,部分地区遭遇严重洪涝和地质灾害。李强先后来到郴州市资兴市州门司镇燕窝村、杨公塘村,实地察看灾情,走访受灾村民,详细了解抢险救灾进展和道路、农田、房屋等受损情况。李强强调,当前要全力以赴搜救失联人员,做到搜救全覆盖。尽快全面摸清受灾情况,抓紧抢修抢通道路、电力、通讯等基础设施,加快排涝清淤和现场清理,严密防范山洪、泥石流等次生灾害。李强向坚守一线的抢险救援人员表示慰问和感谢,希望他们发扬连续作战精神,继续做好应急抢险处置,同时也要注意自身安全。








    8月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李强在湖南郴州看望慰问受灾群众,检查指导防汛工作。这是李强在州门司镇群众安置点看望慰问受灾群众。新华社记者岳月伟摄


    李强走进州门司镇群众安置点看望慰问受灾群众,细致询问家里受灾情况、吃住怎么样、还有哪些困难等。李强叮嘱当地和有关方面要精心做好安置点物资供应、医疗服务、防疫消杀、安全管理等工作,切实保障好安置群众的基本生活。他勉励大家坚定信心、克服困难,齐心协力重建家园,各方面要集中资源力量、加大支持力度,帮助灾区及早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随后,李强主持召开防汛抗洪救灾现场工作会。在听取湖南省、资兴市和应急管理部、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气象局负责同志汇报后,李强指出,当前正值防汛最紧要关口,防洪峰、防决堤、排内涝压力不减,我们面临多线作战、多灾并发的挑战。要毫不放松做好防汛抗洪救灾工作,把风险想得更重一些、把准备做得更细一些,从防、减、救全链条协同发力,最大限度降低灾害风险、减少灾害损失。要始终把保障人民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强化监测预警和应急响应联动,紧盯基层末梢,提前果断转移危险区群众,严防群死群伤。要持续强化巡查除险和抢险救援,科学调度防洪工程,抓紧备足抢险物资装备,统筹部署各类应急救援力量,确保极端情形下抢险救援需要,确保重要堤防水库和基础设施安全。要及时下拨救灾资金、调运救灾物资,加快保险理赔,提早谋划受损房屋修缮加固、农田补种改种等工作,积极推进灾后重建。要加快建设一批自然灾害防治重大工程项目,补齐防洪工程和农田排涝短板,提高城市防洪排涝能力。


    吴政隆陪同。

    2024-08-02
  •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退役军人安置工作,妥善安置退役军人,维护退役军人合法权益,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退役军人,是指从中国人民解放军依法退出现役的军官、军士和义务兵等人员。

    第三条退役军人为国防和军队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

    国家关心、优待退役军人,保障退役军人依法享有相应的权益。

    全社会应当尊重、优待退役军人,支持退役军人安置工作。

    第四条退役军人安置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国防和军队建设服务的方针,贯彻妥善安置、合理使用、人尽其才、各得其所的原则。

    退役军人安置工作应当公开、公平、公正,军地协同推进。

    第五条对退役的军官,国家采取退休、转业、逐月领取退役金、复员等方式妥善安置。

    对退役的军士,国家采取逐月领取退役金、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方式妥善安置。

    对退役的义务兵,国家采取自主就业、安排工作、供养等方式妥善安置。

    对参战退役军人,担任作战部队师、旅、团、营级单位主官的转业军官,属于烈士子女、功臣模范的退役军人,以及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或者飞行、舰艇、涉核等特殊岗位服现役的退役军人,依法优先安置。

    第六条中央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机构负责退役军人安置工作顶层设计、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地方各级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机构负责本地区退役军人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实施。

    第七条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退役军人安置工作。中央军事委员会政治工作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全军军人退役工作。中央和国家有关机关、中央军事委员会机关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退役军人安置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退役军人安置工作。军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含履行政治工作职责的部门,下同)负责本单位军人退役工作。地方各级有关机关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退役军人安置工作。

    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负责全军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转业、逐月领取退役金、复员方式安置的退役军官和逐月领取退役金的退役军士移交工作,配合安置地做好安置工作;配合做好退休军官、军士以及以安排工作、供养方式安置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移交工作。

    第八条退役军人安置所需经费,按照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列入中央和地方预算,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

    第九条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军人,退役军人应当接受安置。

    退役军人应当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保守军事秘密,保持发扬人民军队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积极投身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事业。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把退役军人安置工作纳入年度重点工作计划,纳入目标管理,建立健全安置工作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安置工作完成情况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负责退役军人有关工作的部门及其负责人、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评价内容,作为双拥模范城(县)考评重要内容。

    第十一条对在退役军人安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退役军官安置方式

    第十二条军官退出现役,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作退休、转业或者逐月领取退役金安置。

    军官退出现役,有规定情形的,作复员安置。

    第十三条对退休军官,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保障与社会化服务相结合的方式,做好服务管理工作,保障其待遇。

    第十四条安置地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调整退休军官服务管理机构,服务管理退休军官。

    第十五条转业军官由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接收安置。

    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转业军官德才条件以及服现役期间的职务、等级、所作贡献、专长等和工作需要,结合实际统筹采取考核选调、赋分选岗、考试考核、双向选择、直通安置、指令性分配等办法,妥善安排其工作岗位,确定相应的职务职级。

    第十六条退役军官逐月领取退役金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七条复员军官按照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中央军事委员会政治工作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享受复员费以及其他待遇等。

    第三章退役军士和义务兵安置方式

    第一节逐月领取退役金

    第十八条军士退出现役,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作逐月领取退役金安置。

    第十九条退役军士逐月领取退役金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节自主就业

    第二十条退役军士不符合逐月领取退役金、安排工作、退休、供养条件的,退役义务兵不符合安排工作、供养条件的,以自主就业方式安置。

    退役军士符合逐月领取退役金、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义务兵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可以选择以自主就业方式安置。

    第二十一条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根据其服现役年限发放一次性退役金。

    自主就业退役军士和义务兵的一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具体标准由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中央军事委员会政治工作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国家财力情况、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军人职业特殊性等因素确定,并适时调整。

    第二十二条自主就业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服现役期间个人获得勋章、荣誉称号或者表彰奖励的,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退役金:

    (一)获得勋章、荣誉称号的,增发25%;

    (二)荣立一等战功或者获得一级表彰的,增发20%;

    (三)荣立二等战功、一等功或者获得二级表彰并经批准享受相关待遇的,增发15%;

    (四)荣立三等战功或者二等功的,增发10%;

    (五)荣立四等战功或者三等功的,增发5%。

    第二十三条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补助标准及发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四条因患精神障碍被评定为5级至6级残疾等级的初级军士和义务兵退出现役后,需要住院治疗或者无直系亲属照顾的,可以由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安排到有关医院接受治疗,依法给予保障。

    第三节安排工作

    第二十五条军士和义务兵退出现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一)军士服现役满12年的;

    (二)服现役期间个人获得勋章、荣誉称号的;

    (三)服现役期间个人荣获三等战功、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四)服现役期间个人获得一级表彰的;

    (五)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六)是烈士子女的。

    符合逐月领取退役金条件的军士,本人自愿放弃以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的,可以选择以安排工作方式安置。

    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6级残疾等级的中级以上军士,本人自愿放弃以退休方式安置的,可以选择以安排工作方式安置。

    第二十六条对安排工作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主要采取赋分选岗的办法安排到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择优招录到基层党政机关公务员岗位。

    安排工作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服现役表现量化评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会同中央军事委员会政治工作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根据工作需要和基层政权建设要求,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当确定一定数量的基层公务员录用计划,综合考虑服现役表现等因素,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择优招录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安排工作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招录岗位可以在省级行政区域内统筹安排。

    参加招录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是烈士子女的,或者在艰苦边远地区服现役满5年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艰苦边远地区和边疆民族地区在招录退役军士和义务兵时,可以根据本地实际适当放宽安置去向、年龄、学历等条件。

    第二十八条根据安置工作需要,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指定一批专项岗位,按照规定接收安置安排工作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

    第二十九条对安排到事业单位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应当根据其服现役期间所作贡献、专长特长等,合理安排工作岗位。符合相应岗位条件的,可以安排到管理岗位或者专业技术岗位。

    第三十条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接收安置安排工作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编制保障。

    国有企业应当按照本企业全系统新招录职工数量的规定比例核定年度接收计划,用于接收安置安排工作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

    第三十一条对接收安置安排工作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任务较重的地方,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统筹调剂安排。

    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在接收退役军士和义务兵的6个月内完成安排退役军士和义务兵工作的任务。

    第三十二条安排工作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的安置岗位需要签订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与其签订不少于3年的中长期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其中,企业接收军龄10年以上的退役军士的,应当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三十三条对安排工作的残疾退役军士和义务兵,接收单位应当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

    安排工作的因战、因公致残退役军士和义务兵,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外,还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医疗等其他待遇。

    第三十四条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安置地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视为放弃安排工作待遇;在待安排工作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取消其安排工作待遇。

    第三十五条军士和义务兵退出现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以安排工作方式安置:

    (一)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因被强制退役等原因不宜以安排工作方式安置的其他情形。

    第四节退休与供养

    第三十六条中级以上军士退出现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作退休安置:

    (一)退出现役时年满55周岁的;

    (二)服现役满30年的;

    (三)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1级至6级残疾等级的;

    (四)患有严重疾病且经医学鉴定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

    第三十七条退休军士移交政府安置服务管理工作,参照退休军官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被评定为1级至4级残疾等级的初级军士和义务兵退出现役的,由国家供养终身。

    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1级至4级残疾等级的中级以上军士,本人自愿放弃退休安置的,可以选择由国家供养终身。

    国家供养分为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

    第四章移交接收

    第一节安置计划

    第三十九条退役军人安置计划包括全国退役军人安置计划和地方退役军人安置计划,区分退役军官和退役军士、义务兵分类分批下达。

    全国退役军人安置计划,由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会同中央军事委员会政治工作部门、中央和国家有关机关编制下达。

    县级以上地方退役军人安置计划,由本级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编制下达或者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下达。

    第四十条伤病残退役军人安置计划可以纳入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的计划一并编制下达,也可以专项编制下达。

    退役军人随调随迁配偶和子女安置计划与退役军人安置计划一并下达。

    第四十一条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接收退役军人的安置计划,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下达。

    第四十二条因军队体制编制调整,军人整建制成批次退出现役的安置,由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中央军事委员会政治工作部门会同中央和国家有关机关协商办理。

    第二节安置地

    第四十三条退役军人安置地按照服从工作需要、彰显服役贡献、有利于家庭生活的原则确定。

    第四十四条退役军官和以逐月领取退役金、退休方式安置的退役军士的安置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四十五条退役义务兵和以自主就业、安排工作、供养方式安置的退役军士的安置地为其入伍时户口所在地。但是,入伍时是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退出现役后不复学的,其安置地为入学前的户口所在地。

    退役义务兵和以自主就业、安排工作、供养方式安置的退役军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

    (一)服现役期间父母任何一方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以在父母任何一方现户口所在地安置;

    (二)退役军士已婚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任何一方户口所在地安置;

    (三)退役军士的配偶为现役军人且符合随军规定的,可以在配偶部队驻地安置;双方同时退役的,可以在配偶的安置地安置;

    (四)因其他特殊情况,由军队旅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出具证明,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易地安置。

    退役军士按照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在国务院确定的中等以上城市安置的,应当结婚满2年。

    第四十六条因国家重大改革、重点项目建设以及国防和军队改革需要等情况,退役军人经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

    符合安置地吸引人才特殊政策规定条件的退役军人,由接收安置单位所在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商同级人才工作主管部门同意,经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和中央军事委员会政治工作部门批准,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

    第四十七条对因战致残、服现役期间个人荣获三等战功或者二等功以上奖励、是烈士子女的退役军人,以及父母双亡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可以根据本人申请,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按照有利于其生活的原则确定安置地。

    第四十八条退役军人在国务院确定的超大城市安置的,除符合其安置方式对应的规定条件外,按照本人部队驻地安置的,还应当在驻该城市部队连续服役满规定年限;按照投靠方式安置的,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第四十九条退役军人服现役期间个人获得勋章、荣誉称号的,荣立一等战功或者获得一级表彰的,可以在全国范围内选择安置地。其中,退役军人选择在国务院确定的超大城市安置的,不受本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限制。

    退役军人服现役期间个人荣立二等战功或者一等功的,获得二级表彰并经批准享受相关待遇的,在西藏、新疆、军队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军队确定的二类以上岛屿或者飞行、舰艇、涉核等特殊岗位服现役累计满15年的,可以在符合安置条件的省级行政区域内选择安置地。

    退役军人在西藏、新疆、军队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军队确定的二类以上岛屿或者飞行、舰艇、涉核等特殊岗位服现役累计满10年的,可以在符合安置条件的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内选择安置地。

    第三节交接

    第五十条以转业、逐月领取退役金、复员方式安置的退役军官和以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的退役军士的人事档案,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机关部委、中央军事委员会直属机构、中央军事委员会联合作战指挥中心、战区、军兵种、中央军事委员会直属单位等单位的政治工作部门向安置地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移交后,由安置地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向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进行移交。

    安排工作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的人事档案,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机关部委、中央军事委员会直属机构、中央军事委员会联合作战指挥中心、战区、军兵种、中央军事委员会直属单位等单位的政治工作部门向安置地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进行移交。

    以自主就业、供养方式安置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的人事档案,由军队师、旅、团级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向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进行移交。

    第五十一条以转业、逐月领取退役金、复员方式安置的退役军官,由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发出接收安置报到通知,所在部队应当及时为其办理相关手续,督促按时报到。

    以逐月领取退役金、安排工作、供养方式安置的退役军士和以安排工作、供养方式安置的退役义务兵,应当按照规定时间到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报到;自主就业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应当自被批准退出现役之日起30日内,到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报到。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时间报到超过30日的,视为放弃安置待遇。

    第五十二条退休军官和军士的移交接收,由退休军官和军士所在部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和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组织办理。

    第五十三条退役军人报到后,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为需要办理户口登记的退役军人开具户口登记介绍信,公安机关据此办理户口登记。

    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督促退役军人及时办理兵役登记信息变更。

    实行组织移交的复员军官,由军队旅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会同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办理移交落户等相关手续。

    第五十四条对符合移交条件的伤病残退役军人,军队有关单位和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移交接收,予以妥善安置。

    第五十五条对退役军人安置政策落实不到位、工作推进不力的地区和单位,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或者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拒绝接收安置退役军人或者未完成安置任务的部门和单位,组织、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可以视情况暂缓办理其人员调动、录(聘)用和编制等审批事项。

    第五章家属安置

    第五十六条以转业、逐月领取退役金、复员方式安置的退役军官和以逐月领取退役金、安排工作方式安置且符合家属随军规定的退役军士,其配偶可以随调随迁,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

    以转业、逐月领取退役金、复员方式安置的退役军官身边无子女的,可以随调一名已经工作的子女及其配偶。

    第五十七条退役军人随调配偶在机关或者事业单位工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负责安排到相应的工作单位。对在其他单位工作或者无工作单位的随调随迁配偶,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就业指导,协助实现就业。

    对安排到企业事业单位的退役军人随调配偶,安置岗位需要签订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签订不少于3年的中长期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

    鼓励和支持退役军人随调随迁家属自主就业创业。对有自主就业创业意愿的随调配偶,可以采取发放一次性就业补助费等措施进行安置,并提供就业指导服务。一次性就业补助费标准及发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随调随迁家属按照规定享受就业创业扶持相关优惠政策。

    退役军人随调配偶应当与退役军人同时接收安置,同时发出报到通知。

    第五十八条退役军人随调随迁家属户口的迁移、登记等手续,由安置地公安机关根据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的通知及时办理。

    退役军人随迁子女需要转学、入学的,安置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办理。

    第五十九条转业军官和安排工作的退役军士自愿到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其随调随迁配偶和子女可以在原符合安置条件的地区安置。

    第六十条退休军官、军士随迁配偶和子女的落户、各项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以及随迁子女转学、入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教育培训

    第六十一条退役军人离队前,所在部队在保证完成军事任务的前提下,应当根据需要开展教育培训,介绍国家改革发展形势,宣讲退役军人安置政策,组织法律法规和保密纪律等方面的教育。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支持配合。

    第六十二条军人退出现役后,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和其他负责退役军人安置工作的部门应当区分不同安置方式的退役军人,组织适应性培训。

    对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可以组织专业培训。

    第六十三条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定岗后,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接收安置单位可以根据岗位需要和本人实际,选派到高等学校或者相关教育培训机构进行专项学习培训。退役军人参加专项学习培训期间同等享受所在单位相关待遇。

    第六十四条退役军人依法享受教育优待政策。

    退役军人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按照规定享受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等相应扶持政策。

    第六十五条退役军人教育培训的规划、组织协调、督促检查、补助发放工作,以及师资、教学设施等方面保障,由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和教育培训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工负责。

    第七章就业创业扶持

    第六十六条国家采取政府推动、市场引导、社会支持相结合的方式,鼓励和扶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以逐月领取退役金、自主就业、复员方式安置的退役军人,按照规定享受相应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第六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指导和服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每年应当组织开展退役军人专场招聘活动,帮助退役军人就业。

    对符合当地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的退役军人,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将其纳入就业援助范围。对其中确实难以通过市场实现就业的,依法纳入公益性岗位保障范围。

    第六十八条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在招录或者招聘人员时,对退役军人的年龄和学历条件可以适当放宽,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招聘退役军人。退役军官在军队团和相当于团以下单位工作的经历,退役军士和义务兵服现役的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各地应当设置一定数量的基层公务员职位,面向服现役满5年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招考。

    用人单位招用退役军人符合国家规定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等政策。

    第六十九条自主就业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入伍前是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或者国有企业人员的,退出现役后可以选择复职复工,其工资、福利待遇不得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平均水平。

    第七十条自主就业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入伍前通过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期内不得违法收回或者强迫、阻碍土地经营权流转;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非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期内其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包;承包的农村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或者占用的,与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同等权利。

    符合条件的复员军官、自主就业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回入伍时户口所在地落户,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没有承包农村土地的,可以申请承包农村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优先解决。

    第七十一条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评定残疾等级和退役后补评或者重新评定残疾等级的残疾退役军人,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退役军人所在单位不得因其残疾而辞退、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

    第八章待遇保障

    第七十二条退休军官的政治待遇按照安置地国家机关相应职务层次退休公务员有关规定执行。退休军官和军士的生活待遇按照军队统一的项目和标准执行。

    第七十三条转业军官的待遇保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安排工作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的工资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享受接收安置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其他相关待遇。

    第七十四条退役军人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退役后与所在单位工作年限累计计算,享受国家和所在单位规定的与工龄有关的相应待遇。其中,安排工作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的服现役年限以及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工龄。

    第七十五条安排工作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待安排工作期间,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逐月发放生活补助。

    接收安置单位应当在安排工作介绍信开具30日内,安排退役军士和义务兵上岗。非因退役军士和义务兵本人原因,接收安置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上岗的,应当从介绍信开具当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平均工资80%的标准,逐月发放生活费直至上岗为止。

    第七十六条军人服现役期间享受的残疾抚恤金、护理费等其他待遇,退出现役移交地方后按照地方有关规定执行。退休军官和军士享受的护理费等生活待遇按照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七条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申请保障性住房和农村危房改造的,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安排。

    退役军人符合安置住房优待条件的,实行市场购买与军地集中统建相结合的方式解决安置住房,由安置地人民政府统筹规划、科学实施。

    第七十八条分散供养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购(建)房所需经费的标准,按照安置地县(市、区、旗)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和6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确定;没有经济适用住房的地区按照普通商品住房价格确定。所购(建)房屋产权归分散供养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所有,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

    分散供养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自行解决住房的,按照前款规定的标准将购(建)房费用发给本人。

    第七十九条军官和军士退出现役时,服现役期间的住房公积金按照规定一次性发给本人,也可以根据本人意愿转移接续到安置地,并按照当地规定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服现役期间的住房补贴发放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条退役军人服现役期间获得功勋荣誉表彰的,退出现役后依法享受相应待遇。

    第九章社会保险

    第八十一条军人退出现役时,军队按照规定转移军人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办理相应的转移接续手续。

    退役军人依法参加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退役军人服现役年限与入伍前、退役后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年限依法合并计算。

    第八十二条安排工作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在国家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期间,按照规定参加安置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所需费用由安置地人民政府同级财政资金安排。

    第八十三条安置到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的退役军人,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

    安排工作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在国家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期间,依法参加安置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单位缴费部分由安置地人民政府缴纳,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缴纳。

    逐月领取退役金的退役军官和军士、复员军官、自主就业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

    第八十四条退休军官和军士移交人民政府安置后,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纳入医疗保险和相关医疗补助。

    退休军官享受安置地国家机关相应职务层次退休公务员的医疗待遇,退休军士医疗待遇参照退休军官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五条退役军人未及时就业的,可以依法向户口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领失业保险待遇,服现役年限视同参保缴费年限,但是以退休、供养方式安置的退役军人除外。

    第八十六条退役军人随调随迁家属,已经参加社会保险的,其社会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转移接续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办理。

    第十章法律责任

    第八十七条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和其他负责退役军人安置工作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国家政策另设接收条件、提高安置门槛的;

    (二)未按照规定确定退役军人安置待遇的;

    (三)在退役军人安置工作中出具虚假文件的;

    (四)挪用、截留、私分退役军人安置工作经费的;

    (五)在退役军人安置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六)有其他违反退役军人安置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八十八条接收安置退役军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退役军人安置计划的;

    (二)在国家政策之外另设接收条件、提高安置门槛的;

    (三)将接收安置退役军人编制截留、挪用的;

    (四)未按照规定落实退役军人安置待遇的;

    (五)未依法与退役军人签订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

    (六)违法与残疾退役军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

    (七)有其他违反退役军人安置法律法规行为的。

    对干扰退役军人安置工作、损害退役军人合法权益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责任。

    第八十九条退役军人弄虚作假骗取安置待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取消相关待遇,追缴非法所得,依法追究责任。

    第九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附则

    第九十一条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依法退出现役的警官、警士和义务兵等人员的安置,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有关军官的规定适用于军队文职干部。

    士兵制度改革后未进行军衔转换士官的退役安置,参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二条军官离职休养和少将以上军官退休后,按照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安置管理。

    军队院校学员依法退出现役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已经按照自主择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军人的待遇保障,按照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三条本条例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同时废止。

    2024-08-02
  • 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实施《退役军人安置条例》

    国务院、中央军委日前公布《退役军人安置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条例》旨在规范退役军人安置工作,妥善安置退役军人,维护退役军人合法权益,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条例》共11章93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是坚持党的领导,完善安置工作机制。强调退役军人安置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明确军地各有关单位的职责分工。

    二是统筹安置方式,确定安置待遇。明确退役军官和退役军士、义务兵的安置方式,规定各类安置方式的适用条件和相对应的安置待遇。

    三是规范移交接收程序,细化工作流程。明确退役军人安置计划区分退役军官和退役军士、义务兵分类分批下达。退役军人安置地按照服从工作需要、彰显服役贡献、有利于家庭生活的原则确定。完善退役军人人事档案的移交流程。


    四是鼓励就业创业,加强待遇保障。要求军地开展退役前后技能培训,加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扶持。明确军人退出现役后依法享受相关待遇保障。军人退出现役时,军队按照规定转移军人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办理相应的转移接续手续。

    2024-08-02
  • 习近平回信勉励祖籍宁波的香港企业家

    近日,国家主席习近平给包陪庆、曹其镛等祖籍宁波的香港企业家回信,对他们予以亲切勉励。

    习近平指出,多年来,你们传承先辈爱国爱乡的优良传统,积极创新创业、捐资助学,为家乡建设和国家发展贡献力量,用实际行动诠释了薪火相传的爱国心、桑梓情。

    习近平强调,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需要全体中华儿女凝心聚力、携手奋斗。希望你们继续发挥各自优势,积极主动融入国家改革开放大局,为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添砖加瓦,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新的贡献。


    近代以来,一大批宁波人走出宁波、重工兴商,逐渐形成了心系祖国、步履四海的商人群体,涌现出包玉刚、邵逸夫等爱国爱乡知名人士,为祖国和家乡的建设作出积极贡献,被称为“宁波帮”。1984年,邓小平同志指示“把全世界的‘宁波帮’都动员起来建设宁波”。习近平在浙江工作期间,曾多次对“宁波帮”人士表示关心并寄予殷切期望。近日,包陪庆、曹其镛等香港“宁波帮”后代给习主席写信,汇报他们传承先辈优良传统、积极服务国家发展等情况,表达继续为祖国现代化建设贡献力量的决心。

    2024-08-01
  • 习近平就中央和国家机关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 推动机关党建高质量发展作出重要指示

    习近平就中央和国家机关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推动机关党建高质量发展作出重要指示强调






    在学习宣传贯彻全会精神上当好排头兵







    全面提高机关党建质量建设模范机关







    蔡奇出席座谈会并讲话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近日就中央和国家机关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推动机关党建高质量发展作出重要指示强调,学习好贯彻好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党全国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中央和国家机关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的“最初一公里”,要在学习宣传贯彻全会精神上当好排头兵。

    习近平强调,新时代新征程上,要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和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深刻领会和把握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主题、重大原则、重大举措、根本保证,在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上走在前、作示范。要深入贯彻党中央关于党的建设的重要思想、关于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总结运用好贯彻落实中央和国家机关党的建设工作会议精神的实践经验,深化党的建设制度改革,带头做到“两个维护”,带头深化理论武装,带头夯实基层基础,带头正风肃纪反腐,全面提高机关党建质量,走好第一方阵,当好“三个表率”,建设模范机关。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要更好履职尽责,守正创新、狠抓落实,在以高质量党建促进高质量发展中展现新担当新作为。

    中央和国家机关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推动机关党建高质量发展座谈会31日在京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书记蔡奇出席会议,传达习近平重要指示并讲话。

    7月31日,中央和国家机关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推动机关党建高质量发展座谈会在北京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书记蔡奇出席会议,传达习近平重要指示并讲话。新华社记者岳月伟摄

    蔡奇指出,中央和国家机关要提高政治站位,一体学习贯彻好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深刻认识三中全会的重大意义,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一系列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深刻把握三中全会《决定》的丰富内涵,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要践行使命任务,把牢政治方向,强化主体责任,狠抓改革落实,坚持科学方法,充分调动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抓改革、促发展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以强烈的责任担当贯彻落实好三中全会精神。

    蔡奇充分肯定近年来各部门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机关党建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的做法和成效,强调中央和国家机关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要强化政治忠诚、提高政治能力,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走好践行“两个维护”第一方阵。要紧扣职责定位,深化理论武装,健全以学铸魂、以学增智、以学正风、以学促干长效机制,加强年轻干部教育引领;坚持补短板、强弱项与提质量、强功能并举,夯实基层基础;持续正风肃纪反腐,健全防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制度机制,建立经常性和集中性相结合的纪律教育机制;严格落实机关党建责任,进一步强化制度硬约束,以深化党的建设制度改革推动机关党建高质量发展,为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提供坚强保证。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机关、中央对外联络部、全国总工会、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国务院办公厅负责同志作交流发言。

    姜信治出席会议。


    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党组(党委)书记,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机关党委书记、常务副书记,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负责同志等参加会议。

    2024-08-01
  • 习近平回信勉励“强军精武红四连”全体官兵

    习近平回信勉励“强军精武红四连”全体官兵






    建设精武强能敢打必胜的过硬连队







    在新时代新征程上再创佳绩再立新功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近日给“强军精武红四连”全体官兵回信,对他们予以亲切勉励,并致以八一建军节的问候。

    习近平在回信中表示,2014年,我专程到连队视察。10年来,你们赓续红色血脉,矢志强军精武,顺利实现转型发展,出色完成了担负的任务,取得不少新成绩,我感到很高兴。你们处在备战打仗第一线,责任重大,使命光荣。希望你们深入学习贯彻军委政治工作会议精神,坚持不懈用新时代强军思想建连育人,紧贴使命任务加强实战化训练,努力建设精武强能、敢打必胜的过硬连队,在新时代新征程上再创佳绩、再立新功。


    “强军精武红四连”是一支历史厚重、功勋卓著的红军连队,先后参加黄麻起义、夜袭阳明堡战斗、孟良崮战役、长津湖战役等战役战斗100多次,涌现出一批英雄模范。2014年7月,习近平到连队视察,亲切看望慰问官兵。10年来,该连在习近平强军思想指引下,弘扬光荣传统,加快转型建设,争做精武标兵,在一系列重大演训等任务中表现出色,荣立集体一等功1次,被中央军委授予“强军精武红四连”荣誉称号,连队党支部被中共中央表彰为“全国先进基层党组织”。近日,全连官兵给习主席写信,汇报连队建设和工作情况,表达牢记统帅嘱托、忠诚履行使命的坚定信念和决心。

    2024-08-01
  • 李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

    李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






    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当前经济形势和做好下半年经济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







    讨论《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修订草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公园法(草案)》


    国务院总理李强7月31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当前经济形势和做好下半年经济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讨论《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修订草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公园法(草案)》。

    会议强调,要把思想和认识统一到党中央关于经济形势的科学判断上来,坚定信心、奋发进取,把各项工作做实、做深、做到位,增强经济持续回升向好态势,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坚定不移完成全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要优化强化宏观政策,加大宏观调控力度,既要根据已出台政策的施行情况狠抓落实、加快进度,也要研究推出一批操作性强、效果好、让群众和企业可感可及的增量政策举措。要突出重点破解难题,创新思路和办法,集中资源力量攻关,在扩大国内需求、培育壮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等方面取得更多实质性突破。要进一步稳预期强信心,依靠实打实的政策举措和改革行动,释放更多积极信号。要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快落实各项改革任务,以改革为动力促进稳增长、调结构、防风险,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

    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修订草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公园法(草案)》,决定将两个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会议指出,要更好发挥仲裁服务经济发展和扩大开放的作用,主动对标国际先进规则,不断提升我国仲裁的公信力和国际影响力,积极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要以制定国家公园法为契机,全面提高国家公园保护和管理水平,构建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社会共享的机制,实现生态保护、绿色发展、民生改善相统一。


    会议还研究了其他事项。

    2024-08-01
  • 习近平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六次集体学习时强调 强化使命担当 创新思路举措 狠抓工作落实 努力建设强大稳固的现代边海空防

    中共中央政治局7月30日下午就推进现代边海空防建设进行第十六次集体学习。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在主持学习时发表重要讲话强调,推进现代边海空防建设,是国防和军队现代化的内在要求,是以高水平安全保障高质量发展的应有之义,对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具有重要意义。要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立足国家安全战略和军事战略全局,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把握边海空防新情况新特点新要求,强化使命担当,创新思路举措,狠抓工作落实,努力建设强大稳固的现代边海空防。

    这次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在八一建军节前夕举行。习近平代表党中央和中央军委,向全体人民解放军指战员、武警部队官兵、军队文职人员、民兵预备役人员致以节日的祝贺!

    中央军委联合参谋部黄继忠同志就推进现代边海空防建设问题进行讲解,提出工作建议。中央政治局的同志认真听取了讲解,并进行了讨论。

    习近平在听取讲解和讨论后发表了重要讲话。他指出,边海空防是国家主权的重要标志、国家安全的重要门户、国家发展的重要保障,我们党历来高度重视。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坚持把边海空防建设摆在治国理政重要位置,加强党政军警民合力强边固防,领导实施边海空防领导管理体制、力量结构、政策制度等一系列重大改革,指挥开展边海空防一系列重大行动,有力捍卫了我国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维护了国家安全和发展战略主动。我国边海空防建设取得历史性成就,站在了新的起点上。

    习近平强调,当前,世界百年变局加速演进,我国边海空防内涵和外延发生深刻变化,影响因素更加错综复杂,边海空防建设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要坚持系统观念,强化全局统筹,提高卫国戍边整体能力。要协调推进边海空防建设和沿边沿海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加强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和共建共用,打造既能有效维护安全又能有力支撑发展的边海空防建设格局。要强化科技赋能,加强边海空防新型手段和条件建设,构建边海空防立体智能管控体系。要增进同有关国家睦邻友好和务实合作,为边海空防建设营造良好周边环境。

    习近平指出,要认真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化边海空防重大问题研究,巩固提升已有改革成果,抓好既定改革任务落实,加强后续改革筹划,推动边海空防建设创新发展。要坚持边运行、边改革、边完善,优化边海防领导管理体制,完善跨军地协调机制,加强相关法制建设,确保边海防各项工作规范有序、顺畅高效。要做好国家空中交通管理工作,促进低空经济健康发展。要优化人民防空建设模式,构建现代人民防空体系。


    习近平强调,边海空防涉及军地多个部门、多个层级,要加强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发挥党政军警民合力强边固防优势,加强边海空防建设军地规划衔接、任务对接、资源统筹,加强军警民联防指挥和行动协同,形成一盘棋,拧成一股绳。军队要积极主动同地方搞好沟通协调,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地方党委和政府要强化国防意识,认真履职尽责,不折不扣落实好建设和巩固国防的各项任务。

    2024-07-31
  • 就当前经济形势和下半年经济工作 中共中央召开党外人士座谈会 习近平主持并发表重要讲话

    7月26日,中共中央在中南海召开党外人士座谈会,就当前经济形势和下半年经济工作听取各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负责人和无党派人士代表的意见和建议。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主持座谈会并发表重要讲话强调,做好下半年经济工作,要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围绕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加大宏观调控力度,深化创新驱动发展,深入挖掘内需潜力,不断增强新动能新优势,增强经营主体活力,稳定市场预期,增强社会信心,增强经济持续回升向好态势,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保持社会稳定,坚定不移实现全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李强、王沪宁、蔡奇、丁薛祥出席座谈会。李强受中共中央委托通报了上半年经济工作有关情况,介绍了关于下半年经济工作的有关考虑。

    座谈会上,民革中央主席郑建邦、民盟中央主席丁仲礼、民建中央主席郝明金、民进中央主席蔡达峰、农工党中央主席何维、致公党中央主席蒋作君、九三学社中央主席武维华、台盟中央主席苏辉、全国工商联主席高云龙、无党派人士代表欧阳昌琼先后发言。他们完全赞同中共中央对当前经济形势的分析判断和下半年经济工作的谋划考虑,并就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夯实新质生产力的产业和技术根基、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进自然资源管理改革、统筹规划生物制造产业发展、支持大陆台资电子信息产业转型升级、稳岗和扩大年轻人就业、加大促消费政策力度、助力企业和房地产业健康发展、进一步提振民营经济发展信心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在认真听取大家发言后,习近平发表了重要讲话。他表示,今年上半年,在中共中央坚强领导下,面对复杂多变的国内外形势,我们顶住压力、积极作为,加强宏观调控,深化改革开放,有效应对风险挑战,经济延续了回升向好态势,高质量发展又迈出新的步伐。

    习近平强调,当前我国经济发展遇到一些困难和问题,是发展中、转型中的问题,经过努力是完全可以克服的。我们要坚定发展信心,保持战略定力,积极主动应对问题和挑战,用实实在在的高质量发展成效唱响中国经济光明论。

    习近平指出,上半年,各民主党派中央和无党派人士紧紧围绕党和国家中心工作,聚焦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畅通国内大循环、提升国家创新体系整体效能、推进人工智能与经济社会融合发展、缓解地方财政困难等建言献策,持续开展长江生态环境保护民主监督,为中共中央科学决策提供了重要参考。他代表中共中央向大家表示衷心感谢。

    习近平对各民主党派、全国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提出3点希望。一是深入学习贯彻中共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引导广大成员和所联系群众深刻把握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意义、重大原则和重大举措,把中共中央决策部署转化为社会各界的共同意志和自觉行动。二是持续巩固统一战线的共同思想政治基础,切实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共中央关于经济形势的分析判断上来,正确看待形势和改革发展中的问题,合力战胜前进中的各种风险挑战。三是继续为实现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献计出力,围绕落实中共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的重大改革举措、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以及“十五五”规划前期研究谋划工作等,深入开展调研,为中共中央科学决策提供参考。

    石泰峰、刘国中、何立峰、张国清、吴政隆,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人出席座谈会。


    出席座谈会的党外人士还有邵鸿、何报翔、王光谦、秦博勇、朱永新、杨震和张恩迪、江利平、安立佳、李林等。

    2024-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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