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全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视频调度会议召开

    3月8日,自治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召开全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视频调度会议,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今年全国两会内蒙古代表团审议时关于疫情防控工作重要指示精神,传达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有关会议精神,对当前全区疫情防控工作进行紧急调度、紧急部署。

    自治区党委常委、自治区常务副主席、自治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副总指挥黄志强出席并讲话,自治区副主席、自治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副总指挥包献华主持会议。

    黄志强强调,要清醒认识当前疫情的严峻复杂形势,切实紧张起来、迅速行动起来;全面从严落实防控措施,坚决遏制疫情扩散蔓延势头;高效发挥指挥体系作用,慎终如始做好全域严守备战工作;以过硬工作作风扛牢疫情防控责任,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

    会上,自治区卫生健康委通报了近期全区疫情防控形势,呼和浩特、包头、鄂尔多斯、阿拉善、满洲里等5个盟市汇报了本地区近期疫情防控工作情况。(见习记者李存霞)

    2022-03-09
  • 志愿战“疫”,青年一起上!共青团淄博市委发布《疫情防控倡议书》

    齐鲁网·闪电新闻3月9日讯3月9日,闪电新闻记者从共青团淄博市委获悉,为落实淄博市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要求,前期淄博团市委制定《淄博市志愿者疫情防控工作预案》,建立市—区县—乡镇(街道)—社区(村居)四级联动工作机制。并按照“预招储备、因需而动、科学有序、完备自护、精准服务”的原则,招募淄博市蓝天救援队、淄博市红狼救援队、淄博市阳光救援队、淄博市城际救援队等青年疫情预备突击队29支,青年志愿者1208名,筹备弥雾机、雾炮机、大型消毒喷雾机、喷洒机械等防疫设备230余台,次氯酸钠4吨,时刻准备着科学有序参与疫情防控志愿服务工作。

    疫情防控倡议书

    全市广大青年朋友们:

    疫情防控,青年先行。

    根据3月9日4:36,淄博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网站发布的《关于淄博市周村区发现1例新冠肺炎确诊病例和1例无症状感染者的情况通报》,淄博团市委、市青年志愿者协会号召广大团员青年、青年志愿者积极参与疫情防控志愿服务行动,充分发挥党的助手和后备军作用。

    一、提高政治站位,争做疫情防控的践行者

    党有号召,团有行动。全市广大团员青年、各级志愿服务组织要带头遵守中央、省、市关于疫情防控的有关规定,坚决维护大局、服从大局,深刻认识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严峻性、重要性和紧迫性。各级团组织要切实做好组织准备和工作准备,在党委政府的统一指挥下有序参与疫情防控工作。

    二、彰显社会担当,争做人民健康的守护者

    全市广大团员青年、各级志愿服务组织要树立强烈的使命感和责任感,积极引导群众正确理解、积极配合、严格属地疫情防控指挥机构整体部署,在保证自身防护前提下,积极投身疫情防控第一线,科学有序参与疫情防控志愿服务,确保有紧急情况随时能拉得出、冲得上、打得赢,坚决遏制疫情扩散。

    三、坚持科学防疫,争做自律防疫的示范者

    全市广大团员青年、各级志愿服务组织要密切关注官方渠道和权威媒体关于疫情防控的通报,及时完成疫苗接种,减少非必要外出活动,不组织或参加各类聚集性活动,自觉坚持戴口罩、勤洗手、常通风、用公筷、分餐制等良好卫生习惯,为身边亲友做好表率。

    四、加强宣传引导,争做科学防疫的倡导者

    全市广大团员青年、各级志愿服务组织要发挥好引领作用,带头科学防护,广泛传播疫情防护安全知识,引导广大人民群众科学防控疫情,积极转发官方权威信息,做到不信谣、不传谣,仔细辨别核实各类信息,及时制止、澄清在身边传播的不良、不实信息,共同营造科学防治、众志成城、群防群治社会氛围。

    2022-03-09
  • 内蒙古新增本土确诊病例3例,其中呼和浩特市2例、阿拉善盟1例

    3月8日0—24时,内蒙古自治区报告新增本土确诊病例3例,其中呼和浩特市2例、阿拉善盟1例。新增本土无症状感染者1例(在阿拉善盟)。新增本土确诊病例治愈出院35例(均在呼和浩特市)。

    截至3月8日24时,内蒙古自治区现有本土确诊病例165例,其中呼和浩特市130例、包头市20例、呼伦贝尔市10例、鄂尔多斯市3例、巴彦淖尔市1例、阿拉善盟1例。本土无症状感染者2例,其中巴彦淖尔市1例、阿拉善盟1例。均在定点医院隔离治疗,所有密切接触者均在指定场所集中隔离医学观察,严防疫情扩散蔓延。

    自2月15日以来,内蒙古自治区累计报告本土确诊病例468例,其中呼和浩特市422例、包头市25例、呼伦贝尔市14例、鄂尔多斯市3例、巴彦淖尔市3例、阿拉善盟1例。累计治愈出院303例,其中呼和浩特市292例、包头市5例、呼伦贝尔市4例、巴彦淖尔市2例。

    2022-03-09
  • 呼和浩特新增本土确诊病例2例,新增本土确诊病例治愈出院32例

    3月7日0—24时,内蒙古自治区报告新增本土确诊病例2例(均在呼和浩特市)。新增本土确诊病例治愈出院34例,其中呼和浩特市32例、包头市1例、巴彦淖尔市1例。

    截至3月7日24时,内蒙古自治区现有本土确诊病例197例,其中呼和浩特市163例、包头市20例、呼伦贝尔市10例、鄂尔多斯市3例、巴彦淖尔市1例。本土无症状感染者1例(在巴彦淖尔市)。均在定点医院隔离治疗,所有密切接触者均在指定场所集中隔离医学观察,严防疫情扩散蔓延。

    自2月15日以来,内蒙古自治区累计报告本土确诊病例465例,其中呼和浩特市420例、包头市25例、呼伦贝尔市14例、鄂尔多斯市3例、巴彦淖尔市3例。累计治愈出院268例,其中呼和浩特市257例、包头市5例、呼伦贝尔市4例、巴彦淖尔市2例。

    2022-03-08
  • 3月6日0-24时,内蒙古新增本土确诊病例7例

    3月6日0—24时,内蒙古自治区报告新增本土确诊病例7例,其中呼和浩特市3例、包头市1例、呼伦贝尔市1例、鄂尔多斯市2例。新增本土确诊病例治愈出院35例(均在呼和浩特市)。

    截至3月6日24时,内蒙古自治区现有本土确诊病例229例,其中呼和浩特市193例、包头市21例、呼伦贝尔市10例、鄂尔多斯市3例、巴彦淖尔市2例。本土无症状感染者1例(在巴彦淖尔市)。均在定点医院隔离治疗,所有密切接触者均在指定场所集中隔离医学观察,严防疫情扩散蔓延。

    自2月15日以来,内蒙古自治区累计报告本土确诊病例463例,其中呼和浩特市418例、包头市25例、呼伦贝尔市14例、鄂尔多斯市3例、巴彦淖尔市3例。累计治愈出院234例,其中呼和浩特市225例、包头市4例、呼伦贝尔市4例、巴彦淖尔市1例。

    2022-03-07
  • 内蒙古新增本土确诊病例9例,其中呼和浩特市7例、呼伦贝尔市1例、鄂尔多斯市1例

    3月5日0—24时,内蒙古自治区报告新增本土确诊病例9例,其中呼和浩特市7例、呼伦贝尔市1例、鄂尔多斯市1例。新增本土确诊病例治愈出院36例(均在呼和浩特市)。

    截至3月5日24时,内蒙古自治区现有本土确诊病例257例,其中呼和浩特市225例、包头市20例、呼伦贝尔市9例、鄂尔多斯市1例、巴彦淖尔市2例。本土无症状感染者1例(在巴彦淖尔市)。均在定点医院隔离治疗,所有密切接触者均在指定场所集中隔离医学观察,严防疫情扩散蔓延。

    自2月15日以来,内蒙古自治区累计报告本土确诊病例456例,其中呼和浩特市415例、包头市24例、呼伦贝尔市13例、鄂尔多斯市1例、巴彦淖尔市3例。累计治愈出院199例,其中呼和浩特市190例、包头市4例、呼伦贝尔市4例、巴彦淖尔市1例。

    2022-03-06
  • 呼和浩特新增本土确诊病例5例,新增本土确诊病例治愈出院31例

    3月4日0—24时,内蒙古自治区报告新增本土确诊病例8例,其中呼和浩特市5例、呼伦贝尔市3例。新增本土确诊病例治愈出院33例,其中呼和浩特市31例、呼伦贝尔市2例。境外输入无症状感染者治愈出院1例(在通辽市)。

    截至3月4日24时,内蒙古自治区现有本土确诊病例284例,其中呼和浩特市254例、包头市20例、呼伦贝尔市8例、巴彦淖尔市2例。本土无症状感染者1例(在巴彦淖尔市)。均在定点医院隔离治疗,所有密切接触者均在指定场所集中隔离医学观察,严防疫情扩散蔓延。

    自2月15日以来,内蒙古自治区累计报告本土确诊病例447例,其中呼和浩特市408例、包头市24例、呼伦贝尔市12例、巴彦淖尔市3例。累计治愈出院163例,其中呼和浩特市154例、包头市4例、呼伦贝尔市4例、巴彦淖尔市1例。

    2022-03-05
  • 呼和浩特:从严从快开展流调 及时有效切断疫情传播途径

    人民网呼和浩特3月4日电(寇雅楠)3月4日,呼和浩特召开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第十八场新闻发布会,在发布会上,市疾控中心副主任王大伟就呼和浩特市流调工作开展的情况作出了相关回应。

    据王大伟介绍,流调是对新冠确诊患者、无症状感染者及疑似病例进行流行病学调查的简称。通过开展流调,目的是为了发现病例的上线和下线,及时找到风险点,及时采取相应防控措施,阻断疫情传播扩散。

    为加强流调工作,呼和浩特市实行“三公(工)”流调溯源工作组集中办公,市级抽调疾控、公安人员288人,组建了24支现场流调队,负责对全市所有阳性病例的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同时抽调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调度、信息分析报告、溯源、密接(次密接)等小组,统筹负责全市新冠肺炎疫情报告、调查、转运、溯源等工作。有病例报告的旗县区也参照市级模式,同步组建了旗县区的流调溯源组,负责辖区内次密接人员的判定、密接和次密接人员隔离管控、信息报送、核酸采样检测等工作。

    流调队员在接到调查指令后,第一时间对病例展开流调。分别在20分钟、4小时、24小时提交基本信息、核心信息及完整的流调报告。对调查对象发病或阳性检出前14天所有活动轨迹进行详细调查。截至3月4日9时,流调溯源组对396例确诊病例全部第一时间开展了流行病学调查。经流行病学调查分析,梳理病例的传播链和流行病学关联关系,结合基因测序结果,发现呼和浩特市本轮疫情传播过程中出现多起聚集性疫情,其中一起婚宴(包括卯宴席和正席)发现多例感染者,婚宴感染者又分别通过家庭聚会、社区活动和工作等途径,进一步导致家庭成员、朋友、同事、商场工作人员以及社区其他人员感染,加之正值春节期间,走亲访友、聚餐聚会频繁,且发现较晚,造成疫情迅速扩散。根据病毒全基因组测序结果与国内病毒基因组数据库比对,提示本次疫情是由一起新的境外输入源头引起的德尔塔变异株疫情,具体的传染来源仍在进一步调查中。

    王大伟介绍,疫情发生后,我们通过大量细致的流调摸排,第一时间找到密接和次密接人员并进行隔离管控。涉及到公共场所无法确定的人员在媒体公告其行动轨迹(如公交车、地铁等),要求主动申报。通过官方媒体共发布了388例(其他病例正在流调中,随后发布轨迹)确诊病例行动轨迹信息,公众可以对照查找自己是否到过这些风险场所,是否与病例有接触或存在时空交集,积极主动向属地社区或疾控部门报备。同时,为防止疫情外溢,向呼和浩特市以外地区及时发出协查函,进一步落实排查管控措施。

    下一阶段,呼和浩特市将继续对续发病例从严从快开展流调,及时找出其密接和次密接人员,精准实施隔离管控、风险排查、消毒消杀等工作,确保快速、精准、全面锁定风险人群,及时有效切断疫情传播途径,加快实现动态清零。

    2022-03-04
  • 呼和浩特民政局:切实保障好困难群众和受疫情影响陷入困境人员的基本生活

    人民网呼和浩特3月4日电(寇雅楠)3月4日,据呼和浩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第十八场新闻发布会消息,疫情防控期间,为做好困难群众的救助工作,呼和浩特市民政局下发《呼和浩特市民政局关于做好新冠疫情防控期间社会救助工作的通知》,切实保障好困难群众和受疫情影响陷入困境人员的基本生活。

    一是社会救助工作不间断。要求各旗县区要及时足额发放城乡低保、特困供养金、困境孤残儿童救助金、残疾人两项补贴、临时救助资金,切实保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要及时受理困难群众救助申请,简化救助程序,对于符合救助条件的困难群众做到“应保尽保”“应救尽救”。疫情暴发以来,全市受理低保救助申请62人次,纳入城乡低保45人;给予临时救助149人次、发放临时救助金37.52万元。

    二是畅通救助渠道。要求各旗县区民政局、乡镇(街道办事处)要通过政府网站、手机APP、微信公众号公布社会救助热线和经办人联系方式,做到及时回复群众诉求,便于那些遭遇各类急难问题的困难群众能得到及时救助。

    三是发挥主动发现机制作用,及时进行救助。要求各旗县区充分发挥社会救助工作队伍主动发现作用,利用基层社会救助协理员贴近群众、熟悉民情的优势,变上门申请为主动发现,对社会救助对象中空巢、独居、失能、留守老年人和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等特殊困难群体进行摸底排查,及时了解、重点关注本区域内受疫情影响的困难群众生活状况,做到早发现、早介入、早救助。

    四是落实监督机制。建立市、旗县区抽查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状况日报告制度,每日调度各旗县区排查低保、特困等救助对象确诊新冠肺炎情况,以及困难群众救助情况。电话询问救助对象基本生活的保障、照料服务是否落实到位,确保各级民政部门认真履职尽责。2月16日以来,市和旗县区电话抽查救助对象850多人。

    2022-03-04
  •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

    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习近平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为进一步增强疫情防控工作的法治意识、责任意识,本文汇编了疫情防控工作有关法律法规知识汇编问答(共二十条),供参阅。

    一问: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单位和个人有哪些义务?

    答:《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受到自然灾害危害或者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同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报告;……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其他单位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做好本单位的应急救援工作,并积极组织人员参加所在地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公民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所属单位的指挥和安排,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积极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二问:居民不配合流行病学调查,其法律后果有哪些?

    答:1.民事责任。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突发事件发生或者危害扩大,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2.行政责任。这是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行为,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由公安机关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3.刑事责任。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按《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开展疫情调查工作的,按《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三问:居民不配合隔离防控措施,行政部门依法可采取的措施有哪些?

    答:1.居民违反相关隔离防控措施的,可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在突发事件中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构采取医学措施时应当予以配合;拒绝配合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

    2、采取警告、罚款及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

    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如果居民违反政府疫情防控决定、命令擅自外出,或者强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相关防控措施的,可以视情节大小处以警告、罚款或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

    3、以暴力方法妨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采取隔离防控措施的,可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对于居家隔离期间擅自离开管控区域,以暴力、威胁方法妨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采取的防控、检疫、隔离等措施的,可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四问:封控、封闭小区的居民违反防疫规定,擅自外出、聚集,其法律后果有哪些?

    答:1、民事责任。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2、行政责任。这是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行为,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3、刑事责任。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按《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故意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五问:违反疫情防控规定,乱扔口罩、防护服等医疗防护用品等,其法律后果有哪些?

    答:1、民事责任。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2、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等疫情防控规定,随意处置含新型冠状病毒病原体的医疗防护用品、器材、医疗生活废物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可能涉嫌污染环境罪。

    故意投放新冠肺炎病原体,严重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六问:居民编造、故意传播虚假疫情信息的,其法律后果有哪些?

    答:1、行政责任。《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编造并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而进行传播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暂停其业务活动或者吊销其执业许可证;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对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2、刑事责任。《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七问:居民和企业不配合开展疫情防控相关的消毒工作,经劝阻无效的,其法律后果有哪些?

    答:1、民事责任。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2、行政责任。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3、刑事责任。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开展疫情调查工作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构成妨害公务罪。

    八问:纳入核酸检测范围的人群,无故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其法律后果有哪些?

    答:1、行政责任。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法定义务。这是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行为,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按照不同情节,可处以警告、罚款、拘留等治安管理处罚。

    2、刑事责任。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按《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九问:出入有关公共场所,拒不配合健康信息核查,拒绝配合身份登记规定的,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有关公共场所,拒不配合管理人员的劝导配戴口罩的,其法律后果有哪些?

    答:1、行政责任。上述行为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以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2、刑事责任。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十问:健康码为黄码、红码的人员,不按照规定居家健康监测或者集中隔离观察的,其法律后果有哪些?

    答:1、行政责任。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2、刑事责任。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十一问:疫情防控期间,居民违反规定外出参加打牌、餐饮、娱乐等聚集活动,经劝阻无效的,其法律后果有哪些?

    答:1、行政责任。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2、刑事责任。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十二问:疫情防控期间,在家庭住所开设辅导班、棋牌档、麻将室,违规售卖感冒发热药品等,其法律后果有哪些?

    答:1、民事责任。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2、行政责任。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3、刑事责任。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十三问:集中隔离结束后,不按照规定接受健康监测和管理,经劝阻无效的,其法律后果有哪些?

    答:1、行政责任。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2、刑事责任。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十四问: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尤其是重点地区旅居史)、隐瞒与确诊病例或者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史的,其法律后果有哪些?

    答:1、行政责任。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2、刑事责任。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十五问:伪造核酸检测阴性证明,逃避正常检查,其法律后果有哪些?

    答:1、行政责任。伪造假证明者如果身体健康而只是持伪造核酸检测报告证明的,可能面临治安管理处罚或其它行政处罚。

    2、刑事责任。如果存在多次要求他人伪造核酸检测证明,违反疫情防控政策,逃避正常检查的行为,以及如果最终检测证明其是确诊患者、病原携带者,引起疫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危害公共安全,可能会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十六问: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列入“检疫传染病”管理,对出入境人员主要有哪些影响?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2020年第1号)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管理。

    《国境卫生检疫法》第四条规定:“入境、出境的人员、交通工具、运输设备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都应当接受检疫,经国境卫生检疫机关许可,方准入境或者出境。具体办法由本法实施细则规定。”

    《国境卫生检疫法》第十二条规定:“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对检疫传染病染疫人必须立即将其隔离,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对检疫传染病染疫嫌疑人应当将其留验,留验期限根据该传染病的潜伏期确定。因患检疫传染病而死亡的尸体,必须就近火化。”

    《国境卫生检疫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对来自疫区的、被检疫传染病污染的或者可能成为检疫传染病传播媒介的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应当进行卫生检查,实施消毒、除鼠、除虫或者其他卫生处理。”

    十七问:国境卫生检疫中,引起疫情传播或者有引起传播严重危险的,其法律后果有哪些?

    答:刑事责任。《国境卫生检疫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十八问:出入境人员拒绝接受检疫或者抵制卫生监督,拒不接受卫生处理的,其法律后果有哪些?

    答:行政责任。《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第三项、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规定,对拒绝接受检疫或者抵制卫生监督,拒不接受卫生处理的,处以警告或者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十九问:在疫情暴发、流行地区,地方政府可以采取哪些紧急措施?

    答:《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

    (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

    (二)停工、停业、停课;

    (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

    (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

    (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上级人民政府接到下级人民政府关于采取前款所列紧急措施的报告时,应当即时作出决定。紧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一)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二)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

    (三)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实施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以及其他保障措施;

    (四)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五)启用本级人民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六)组织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要求具有特定专长的人员提供服务;

    (七)保障食品、饮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八)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九)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十)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二十问: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各级政府可以采取哪些人员、物资的征调措施?

    答:《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国务院有权在全国范围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紧急调集人员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合理报酬。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能返还的,应当及时返还。”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必要时可以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请求其他地方人民政府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或者技术支援,要求生产、供应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的企业组织生产、保证供给,要求提供医疗、交通等公共服务的组织提供相应的服务。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运输经营单位,优先运送处置突发事件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应急救援人员和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

    2022-03-04
  • 内蒙古新增本土确诊病例7例,其中呼和浩特市6例、包头市1例

    3月2日0—24时,内蒙古自治区报告新增本土确诊病例7例,其中呼和浩特市6例、包头市1例。新增本土确诊病例治愈出院27例(均在呼和浩特市)。

    截至3月2日24时,内蒙古自治区现有本土确诊病例320例,其中呼和浩特市291例、包头市20例、呼伦贝尔市7例、巴彦淖尔市2例。本土无症状感染者1例(在巴彦淖尔市)。境外输入无症状感染者1例(在通辽市)。均在定点医院隔离治疗,所有密切接触者均在指定场所集中隔离医学观察,严防疫情扩散蔓延。

    自2月15日以来,内蒙古自治区累计报告本土确诊病例430例,其中呼和浩特市394例、包头市24例、呼伦贝尔市9例、巴彦淖尔市3例。累计治愈出院110例,其中呼和浩特市103例、呼伦贝尔市2例、包头市4例、巴彦淖尔市1例。

    2022-03-03
  • 呼和浩特: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 减少车辆和人员流动

    人民网呼和浩特3月2日电(张雪冬)3月1日,呼和浩特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发布公告,为进一步做好疫情应对处置工作,有效切断病毒传播途径,严防疫情扩散蔓延,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加强机场车站管控。加强机场、火车站查验,对非必要进出呼市人员进行劝返。确因特殊原因需进出呼和浩特市的,需持有48小时内2次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并履行其他规定查验程序。

    二、加强公路通行管控。进出呼和浩特市车辆主要限于执行应急任务、疫情防控等相关工作任务,运送必需的生产生活物资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其他车辆进行劝返。

    三、加强区域流动管控。市四区车辆和人员原则上不离开城区;市四区与各旗县、各旗县之间车辆和人员尽量减少流动;市四区内重大疾病、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及供水、供电、供暖、医院、环卫、商场、超市、防疫及机关企事业单位一线工作人员要采取“两点一线”模式出行,其他人员尽量不流动。

    四、加强公共交通管控。对市域内的公交线路进行压缩调整,公交、地铁运营线路经中高风险地区施行甩站运行,同时减少发车频次,拉大间隔时间;市内出租车、网约车、顺风车、共享单车等除执行疫情防控任务外,尽量减少流动;私家车非必要不上路。

    五、加强基层末梢管控。各旗县区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以村(社区)为单位,严格落实各项管控措施,减少人员出行和流动。

    上述防控措施,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将根据疫情形势变化及时进行相应调整。

    2022-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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