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检察院撤销区市两级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书”犯罪嫌疑人或被绳之以法
作者:杨春章  来源:名城早报  更新时间:2023-09-21
本报记者:杨春章

  9月19日,张某华告诉记者:“湖北省检察院撤销了宜昌区市两级的不起诉决定书,并认为胡某隽、李某日两人的行为已经涉嫌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拿到省检察院的申诉结果通知书后,我看到了希望”。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述结果通知书

  2022年10月24日,湖北省检察院作出“鄂检刑申通﹝2022﹞Z25号”申诉通知书。通知书上载明,申诉人宜昌市亿能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某华,不服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检察院做出的鄂宜三检公诉刑不诉(2020)15号、16号不起诉决定书。这两份决定书均对胡某隽、李某日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随后,张某华向宜昌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宜昌市人民检察院认为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作出鄂宜检一部刑申通﹝2021﹞2号刑事申诉结果通知,予以审查结案。

  张某华仍不服,以“李某日、胡某隽捏造虚假的债务转移事实,并据此提起民事诉讼,其行为构成虚假诉讼罪。胡某隽通过上述方式,逃避自己合法债务,非法占有了亿能酒店公司财产,其行为又构成职务侵占罪,李某日有教唆行为构成共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按照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为由,向湖北省检察院提出申诉。



酒店图片

  湖北省检察院查明,1994年4月,宜昌市亿能房地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亿能房产公司)成立,原案被不起诉人胡某隽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2009年12月24日,亿能房产公司通过公开拍卖,以4200万元总价竞拍得到原宜昌市公安局交警指挥中心(以下简称交警指挥楼),房屋性质为办公用房,并与湖北翰瑞拍卖有限公司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之后,亿能房产公司将该办公楼以住宅楼名义分户销售,其中,被不起诉人李某日向亿能房产公司购买了交警指挥楼1-3层以及19-20层,并向亿能房产公司支付房屋首付款共计人民币860万元。此时,亿能房产公司向宜昌市财政缴纳保证金及交警指挥楼购房款共计1700万元。

  湖北省检察院还查明,因交警指挥楼按照规划无法变更房屋性质,胡某隽的亿能房产公司因资金链断裂,无力支付交警指挥楼购置费及土地出让金,该交警指挥楼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未登记至亿能房产公司名下。而宜昌市区的房价上涨,购买交警指挥楼的购房户无法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而引发上访。宜昌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责令亿能房产公司的法人胡某隽与购房户解除购房合同,并对购房户予以退款、赔偿。胡某隽借款退付了除李某日以外的购房款及赔偿金,因李某日购房面积较大而产生的退赔数额大,胡某隽对于李某日购房款暂未退赔。

  2013年1月18日,张某、曾某云、彭某林、陈某、陈某静5人(乙方)与胡某隽为法人的亿能房产公司(甲方)签订房产整体转让协议,为便于变更拍卖权及后续相关手续,需重新设立一家公司,并仍然采用亿能的名称,因此成立宜昌市亿能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能酒店公司),其中亿能房产公司占股65%(未实际出资),曾某云占股20%,陈某静占股15%,胡某隽担任亿能酒店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双方约定:张某等5人支付胡某隽为法人的亿能房产公司6700万元;如果因大楼转让前与大楼相关的权属纠纷、债务纠纷给张某方造成损失的,由亿能房产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双方按照约定履行,房产证、土地证(土地用途:商务金融用地)分别登记到亿能酒店公司名下。后因李某日提起民事诉讼起诉亿能酒店公司,亿能酒店公司尚有580万元未付给亿能房产公司。

  湖北省检察院查明,2013年3月,李某日偷盖亿能酒店公司印章制成《欠条》、《退款承诺书》。《欠条》、《退款承诺书》中载明:亿能房产公司欠李某日的购房款及利息共计1300万元,亿能房产公司将原宜昌市交警支队办公楼转移至亿能酒店公司后,该债务随之转移。后胡某隽在《欠条》和《退款承诺书》上签名确认。经鉴定,《欠条》、《退款承诺书》上亿能酒店公司印章印文盖印在先,打印字迹在后。

  2013年5月7日,李某日在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亿能酒店公司偿还其购房款及利息、违约金。一审法院判决支持李某日的诉讼请求。2016年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对一审判决予以维持,后经再审仍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法院强制执行240万元给李某日。

  2022年10月24日湖北省检察院认为,胡某隽、李某日的行为已经涉嫌犯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撤销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检察院作出的鄂宜三检公诉刑不诉[2020]15号、16号不起诉决定。

  目前,宜昌市亿能酒店公司向宜昌检察院申请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公诉,目前尚无消息,我们相信,宜昌市检察院一定会按照省检察院决定书要求,在法律规定时限内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公诉,将犯罪嫌疑人绳之以法,对此,记者持续关注。

  拓展阅读: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审查起诉部门办理案件时,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被上级院或本院依法撤销后,公诉部门根据案件情况可以按照审查起诉的程序,即仍然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或由本院自行侦查,但曾经提起公诉到法院审理,又依法撤回起诉的,不应退回公安机关,应由本院进行补充侦查新的证据材料,以进一步符合证据条件,保证公诉案件质量,而不应当统一要求直接提起公诉。至于审查起诉的期限,由于规则规定是弹性内容条款,应当明确审查起诉部门办理案件时间,适用本规则规定的程序,即人民检察院对于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经检察长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规则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和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中决定自行侦查的,应当在审查起诉期限内侦查完毕(规则第二百六十九条),即自行补充侦查时间计入审查起诉期限。同时还应受到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的约束,即在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


责任编辑:程凯

欢迎提供新闻线索(V:mingchengzaobao)

版权声明:版权所有,未经授权,请勿转载或建立镜像,违者依法必究。
本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185 8629 6259

蒙公网安备 15010502001696号 蒙ICP备16001043号-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