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年来,内蒙古采取多种形式,不断促进草原休养生息。在全国率先颁布实施《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并配套出台《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工作的指导意见》,切实让我区草原过牧监管有法可依。同时,将落实草原休养生息制度纳入自治区“十四五”林业和草原保护发展规划、草原保护修复利用规划,作为草原生态保护修复治理的重点工作一体推进。开展解决草原过牧问题试点工作,在全区选择了11个具有代表性的旗县作为试点,针对草原牧区饲草区域性供给短缺、养殖方式不优、产业带动不强、监管能力不足等问题,通过发展舍饲圈养、提高饲草供给能力等举措,确保牧民不减收、保障草原“不超载”。
责任编辑:程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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